試用期內公司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2022-01-01 00:51:49 字數 5823 閱讀 7225

1樓: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賁騰律師

回答提問

國慶期間我有上班,單位沒有給我補貼,突然被解僱,如果繼續做還有假期補回

回答對於您這個問題,我這邊給您具體打字分析,您多等我一下哦,請不要著急。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

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問我一直用心工作,工作期間領導也沒有說過我**做的不合格,我們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協議的

回答您好,我這邊正給您打字哦,請不要很快關閉訂單,耐心等待一下哦。另外您也可以在此期間更具體地說明一下,我這邊也能更好的為您做補充解釋。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訴。

感謝你的諮詢,祝您的生活愉快。

更多9條

3樓:土流集團

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把你辭退,這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如果真的有證據拿出的話我告訴你這屬於非近失性辭退,要辭退你的話也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還要付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你2倍的半個月工資,也就是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權只和你籤試用期合同,不和你籤正式書面勞動合同。

還有你的試用期為3個月,那麼用人單位應該和你籤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把你辭退,這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如果真的有證據拿出的話我告訴你這屬於非近失性辭退,要辭退你的話也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還要付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你2倍的半個月工資,也就是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第三,對於你說有延長試用期,那更是笑話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說了這麼多,希望能幫到你。

5樓:

試用期內辭職,要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嗎?

6樓:七臺河李陽平

用人單位如果在試用期辭退員工,如果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不用補償或賠償,否則,無端辭退的需要補償或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麼,然後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要滿足這一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規範自身的用工行為,健全自身的規章制度,否則,將面臨很大的用工風險。

7樓:逍遙心境

你十一月進入公司的,不知道你籤的是多長時間的合同,不管是否試用期滿,試用期是應該包含在正式合同內的,如果公司沒有證明你的工作沒有達到要求而解聘你,哪是要支付補償金的,你應該是6月內,補償半個月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要看你和公司簽訂了幾年的勞動合同,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從你提供的事實情況看,11月進公司,3個月的試用期滿後應該在2023年2月。2月至現在應該視為正式的勞動合同期限。

3、「合同上註明試用期不合格,將延長試用期」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4、公司現在無故辭退你屬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倍的經濟賠償金呢。

9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第三,傷殘等級後確認後,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四,人身傷害案件,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敗訴方承擔。祝福!

10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需要分情況討論。如果說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是因為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的留用標準而辭退員工,屬於合法行為,無需支付賠償金;如果說不是由於這一原因,而是違法解除,那麼可能會需要支付賠償金。但是,作為主張權利的勞動者,需要就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合同這一事實舉證證明,實踐中證明難度比較大。

一、試用期內辭退職工注意什麼問題

1、約定明確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的關鍵,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一項特權,用人單位對此應充分重視並靈活運用。

設定錄用條件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2、試用期屆滿前,企業必須對試用期的員工去留做一個選擇,如果不太符合錄用條件,需要按照「從嚴控制」原則。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3、慎重決定試用期內是否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避免風險,提供專項培訓前可提前終止試用期。

二、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幾條: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外安排工作的。

11樓:圖說hr管理

當然要補償了!

很多公司經常以為試用期的員工可以隨便辭退,因為《勞動合同法》第39條有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這種認識是不對的,是對試用期的誤解,公司其實是不可以隨意解僱試用期內的員工。

雖然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但是這其實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用人單位再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麼,然後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其次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就是公司存在試用期錄用的條件;

第二個條件就是公司有證據能夠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第三個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應當在員工還處於試用期的期間發出通知;

第四個條件就是,公司需要在解除通知書內說明理由並交由員工簽收。

最後,最需要注重的點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員工辭退,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公司方未能出具能夠證明員工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是屬於違法辭退,需支付員工二倍經濟補償金。

【案例如下】

趙先生入職深圳一家網際網路公司,擔任hr經理一職,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合同內約定趙先生的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10000元,轉正後工資為12000元。

入職一個月後,公司要求新進的入職員工進行述職,表達自己入職一個月以來的工作成果以及收穫,而趙先生在進行完述職後,被領導告知公司高層認為他的述職不是很好,可能不適合公司的發展,緊接著領導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通知趙先生離職。

趙先生認為公司在沒有告知具體試用期考核標準的前提下,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他辭退毫無道理,所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司方則認為試用期解除原因有很多,只要他們認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就行。

一怒之下,趙先生向當地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審理後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趙先生辭退,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而由於公司方未能出具能夠證明趙先生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所以裁決公司違法辭退,需支付趙先生二倍經濟補償金。

總的來說,不管什麼時候解除勞動合同,都是需要謹慎的哦。

作者簡介:圖圖hrbp,職場實戰派、專注研究小微企業管理諮詢、擅長解決職場領域中的勞動關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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