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寫寫通知那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交解除合同通知書,落款寫寫通知書的時間,交用人單位人事部簽收生效,自簽收之時計算時間,滿三天用人單位即應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結清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芭比波朗
如果你真的決定辭職了,寫好辭職報告,最後提行簽名字,落寫辭職報告那天的時間,再去找領導簽字,再交人事部,最後等通知即可。
3樓:
一般都是是你上級批准簽發的那天開始算的。有時候你填了辭職書的日期並不是你上級批准的日期,一般都是上級批准了你再去人事部交辭職報告的,然後人事部存檔並通知你到哪一天幾點鐘去辦離職的。
4樓:幹壞事
當然是寫當天的日期。如果你真的決定辭職了,寫好辭職報告,最後提行簽名字,落寫辭職報告那天的時間,再去找領導簽字,再交人事部,最後等通知即可。
5樓:
現在是提前30天,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法》第38條的情況,你可以立即走人(不需30天)。
祝你好運
6樓:匿名使用者
那天寫的就寫那天的日期
7樓:扳轉世界
肯定以你交報告的那天算起,三天
8樓:沙湖
哪天交上去的報告就落款哪天的日期
辭職申請時間是寫那天交的時間還是寫離職那天的時間
9樓:哀紹輝
員工的辭職報告,申請日期需要填寫遞交上去的時間。因為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那麼員工需要寫遞交當天的時間,才好計算最遲的離職時間。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正常而便捷的方式就是遞交辭職報告和批准辭職請求。
由此可見,在現代社會人才流動的過程中,辭職報告的寫作和求職信一樣具有同樣重要的意義。
按照勞動者行使解除權的不同程式,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即時解除,另一種是預告解除。看ppt,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因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約行為如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等情形,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預告解除是指勞動者預先通知用人單位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權在法律上是一種形成權,是單方法律行為,即一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的法律行為。所以,辭職行為在勞動者將辭職的意願送到達用人單位時,即可生效,辭職已經成立。
10樓:韓飛律師
辭職申請書落款寫提交的那天時間。具體的離職日期可以寫到辭職申請書裡面,也可以不寫。
一、勞動者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並且如果沒有用人單位提供的辭職申請表可以自己寫一份。具體的辭職方式分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即時辭職,即所謂的快辭。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例如拖欠勞動者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例如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的方式給用人單位送達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11樓:蘭蘭
申請時間是寫你交的那天,試用期後的離職時間寫一個月後的那天。
12樓:
一定要寫上交時的時間,因為要提前申請的。
13樓:
當然是寫哪天交的時間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申請辭職,日期是什麼時候開始算的
14樓:孽龍華魂
一、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申請辭職,就是從你7.21寫的辭職報告,交到行政辦公室開始算3天后。
二、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申請辭職,你公司規定試用期申請辭職要一個星期才能走,這是違反勞動法的。你和先公司協商,不行就去法院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或者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離職規定:
1、《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第《勞動合同法》規定: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3、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15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互相考察對方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間,勞動關係出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覺得用人單位不適合自己,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提前3天的起算時間,應當從用人單位收到勞動者通知之時起算滿72小時。
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辭職行為是單方面行為,儘管叫做辭職申請,但是無需對方批准,只需要提前三日書面(或者口頭)告知即可。
建議你保留曾經做出過書面申請的證據,比如接收人的錄音等等。
曠工兩天的罰款300,屬於違法。
17樓:
試用期內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包括口頭通知),通知你的主管領導或人力資源負責人都可以。至於曠工的問題,要看你們公司對於請假的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最後,公司要求你提交報告7日後才可以離職的說法沒有依據,公司罰款的行為也違法。
以上意見供參考。
18樓:成紹軍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這個法律條文我們可以得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一個簡單的程式,通知到用人單位即可,並不需要在正式用工期間的書面形式。這正式說明了試用期間的用工具有的臨時性。提前三日通知就可以了,並沒有三日到七日的說法,你們經理是欺騙你的。
你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是7月24日。
19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需要批准嗎?反正從來沒聽過
20樓:找法網
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的日期是從提出辭職之日起計算的,你這種情況是可以離職的,且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與實際工作時間相對應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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