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業主拒交物業費法院會支援

2022-01-02 04:49:49 字數 5123 閱讀 3858

1樓:金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併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六條 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樓:廖律師普法

物業費是否可以不用交,什麼情況下,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

3樓:弘巨集茂

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私人財產和車輛的保險和保管合同,並依合同繳納了相關保險、保管費用的,物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業主因之拒交物業費也就有據可依了。

4樓:偷偷開小灶

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物業做的不到位

在哪些情況下,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

5樓:単聲噵鎝瞹眛

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業主拒交物業費主要憑藉以下七大事由:

1、公共設施維修養護、公共衛生方面存在瑕疵。

2、建築質量存在問題,物業公司未盡維修義務。如房屋漏水,經向物業公司報修後未能解決。

3、行使管理責任不到位。如未及時有效制止違章搭建、拆除承重牆等違法行為。

4、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如財物被偷,車輛被盜、被劃;在小區內受到第三人侵犯等。

5、物業公司未公佈賬目,侵害業主知情權。

6、物業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如非法闖入業主住宅,違法對業主實施停電、停水、停氣等行為。

7、物業公司超越其職權,如擅自利用小區公共場地、設施牟取不當利益等。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收費標準,違法違規收費,或者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利益的,例如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收費,違反合同約定佔用或出租公共綠地、空間。如果物業沒有以上行為,業主必須繳納物業費。

6樓:

以下五種情況,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

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2、沒有籤物業服務合同。

3、物業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

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案原件。

5、服務質量不達標,全體業主可拒繳,但需要有力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事實上,對物業公司服務不滿意,或者認為物業費太貴等等,都不是拒交物業費的理由。

這些問題,理應通過業委會等渠道來解決。而對於拖欠物業費的業主,物業公司是可以進行警示和提起訴訟的。

但在現實中,物業公司很多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走這條路。

對於物業公司來講,訴訟成本是一回事,起訴了也較難執行又是另外一回事。

物業公司也應從提高自身服務水平做起,在日常管理服務中贏得業主的好評,這才是提高業主認可度,減少收取物業費阻力的根本途徑。

如果物業公司的服務無可挑剔,拒交物業費的業主只會是極少數業主,那樣就不大可能發生破窗效應,更不會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7樓:大個說娛

拒交物業費的情況:

1、已竣工但尚未**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2、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3、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

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案原件;

5、物業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費專案、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以上主要是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總結而得出的情況。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併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8樓:築家易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需要基於正當理由,可是司法裁判中對正當理由的認定要從嚴把握,一般限於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正當理由應當限定在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業主不交費用是基於正當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構成業主拒交的「正當理由」。

從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辯權所賴以產生的法律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中賦予一方抗辯權就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

買了房子一直沒有過去住,房子空著可以少交物業費嗎?

通常是不可以少交的,就算房子空著也不能不交物業費,少交一定比例的要看跟物業簽訂的合同是否有相關規定或者與物業進行協調協商。

沒有籤物業合同,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所以,只要業主委員會同意了與物業管理公司協議中的條款,且業主事實上已經接受了物業公司所提供的物業服務,就應按照實際發生的服務向物業公司繳費。

原來的業主欠費,可拒交物業費嗎?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若房屋產權發生交易後,原業主所欠的物業費須及時補交,否則將影響新業主的正常居住。

那麼,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少交或拒交物業費呢?

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2、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3、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

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案原件;

5、物業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費專案、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6、物業公司並未和開發商簽訂服務合同;

7、業主將房屋出租,租賃合同註明物業費由相關租客進行繳納的;

8、提供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或者不全交:正常的物業費用繳納從交鑰匙的第2個月開始。收房後從未入住的,經確認,可以按照70%繳費;入住後(含房屋裝修),但不使用住房,經確認,連續使用不超過六個月的房屋,從第七個月開始,物業費按照70%繳。

一般物業費都是持續繳納,物業都提供什麼服務每月都收物業費?每個月交的物業費都用在**了?

1、物業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辦公用水、用電及辦公日常用品等費用;

6、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在業主沒有辦法選擇物業的情況下,跟物業的交涉中多留個心眼,保護自己的權益!

1、要有針對性的記錄違約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情況,保留好相應的證據,可以採取拍照、攝像或文字記錄對方簽字的方式。

2、採取談判的方式,在應當繳納物業費的時候要變被動為主動,主動去和物業公司交涉,告訴他們**做得不對,不應當收取你的物業費或是少收物業費,並保留好交涉的記錄。一旦物業公司起訴拖欠物業費,業主可以有理有據地辯駁並非惡意拖欠。

3、鑑於享有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權的是業主委員會而不是單個業主,業主要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反應訴求,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要積極與當地的街道辦、鄉、鎮**溝通,早日成立業主委員會,以便日後能夠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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