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在峨石寶塔吃炸雞的巨果鬆
立即辭職信,上司可能會給你個機會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約定是需要賠償損失的!如果有實習指導老師或師傅,指導老師承擔主要責任,實習人要承擔次要責任。如果實習造成損失不大,可酌情減免。
如果單位違規安排未經專業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工作發生損失,個人不承擔責任,有單位承擔損失!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如果勞動者不符合崗位的要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或賠償;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情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內給公司造成損失等,如何解決?(急)
4樓:天津市劉律師
你的工作沒有重大失誤的地方,不必進行賠償。你要求離職,不必要求每個部門的人都進行簽字同意,你只要提出書面的申請交給單位人事部門的人就可以了。另外,如果單位目前還欠你的工資,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內,出問題 法律上來講是不負任何責任的。
如果你還想在這個公司裡深造
那也只能忍氣吞聲 剛開始的一點挫折其實不算什麼總不能跟公司作對 這隻對自己沒有好處
如果不想幹了 那就直接走人 畢竟為了那500塊錢也沒什麼值得追求的
6樓:匿名使用者
確實很多字,沒約定一般按照公司其他員工的合同
7樓:
第一,單位拖欠你的工資,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單位認為你有過錯,應當是按照規章制度處罰你,而不是要求你全額賠償,在處罰結果下達前,無權扣留你的工資作為罰款。如果沒有規章制度,那麼更加無權扣留你的工資。
第三,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問題,要求支付工資。
關於過錯賠償問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勞動者對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為:「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並未規定勞動者在工作中存在過錯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除非公司規章制度規定了你需要全額賠償,否則,你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規章制度如果沒有經過你的簽字認可,並經公示,對員工不具備約束力。
8樓:河北律師趙穎鋒
第一,任何職工因為過錯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當然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個問題沒有多少可以討論的;
第二,如果要承擔責任,也要分清大小,也就是說,如果不僅僅是一個人造成的,二十多人造成的,就要多人分擔,而不應該儘讓你一個人承擔。
第三,即便造成損失,不要扣除你的工資,也只能逐月扣除,不能在一個月裡吧工人工資扣完,扣除後的餘額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如果你辭職了,該發的工資還要發,不能以公司損失來抵頂。但是公司可以起訴你要求你在以後承擔責任。
9樓:寶娃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按規定操作或疏忽大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是需要承擔責任的,這個很明顯,另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0樓:徐州刺客
試用期內給公司造成損失 沒有任何責任
去當地的工商部門諮詢或者撥打12315
或者找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諮詢
沒事 他還能吃了你不成
11樓:笑笑公子哥
這個裡面有你的責任,但你是新員工,同時這批貨款就不一定要不回來,個人認為要回來不成問題的。這公司可能是借題發揮吧,就是不想給你開這個工資也說不準。而且這是公司管理上有問題,就是你不出 這個事,過後別人遲早也會出這個問題。
嚴格的講這與你的工資沒什麼具體聯絡。至於那500的差旅費只要負責人打個**給公司說一下就可以了,何必拖到這麼久,分明是找藉口不想給你報。你可以找老總說明下,如果不行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訴和仲載
試用期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我需要賠償嗎?
12樓:公羊譽明
需要賠償的,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需要從工資扣除進行賠償,勞動法中沒有規定, 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仲裁:職工過錯造成損失被扣全月工資違法
勞動仲裁:全部扣發違法
許洪是泗洪縣某旅遊用品公司質量檢查員,月工資約3000元。今年4月,他因工作疏忽,致使公司一批質量不合格產品投入市場,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並帶來負面影響。
對此,公司於5月13日對他作出扣發當月工資的處理決定。他認為公司剋扣其全部工資不合法,向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平臺提出了調解申請,要求補發工資3000元。
爭議焦點:職工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是否有權扣發當月全部工資?
調解結果:用人單位補發勞動者工資2400元
調解專家邵瑋接到調解申請後,立即約見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表示,他們公司的規章制度上寫明,因勞動者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扣除勞動者全部工資予以衝抵。許洪給單位造成十餘萬元的經濟損失,單位只扣除他當月工資,算是合情合理。
對此,調解專家告知用人單位,雖然因勞動者工作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有權依據雙方約定或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但必須依法進行。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需要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當月工資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應發工資的20%,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單位規章制度中扣除勞動者全部工資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屬無效條款。這就是說,企業的扣款要合情合理,在扣款以後還要保證員工的基本生活。
通過調解,公司同意補發許洪2023年5月份工資2400元。
13樓:戚廣利
1、試用期內定錯了貨櫃,讓公司損失了3000-4000元,你是存在過錯,但是不能由你承擔全部責任,你的上級也存在把關不嚴的問題;
2、在試用期只要提前三天就可以提出辭職;
3、工資應當正常發放,公司不能扣你的工資;
4、如果公司有規定,因為工作失誤造成損失,進行處罰是可以的,但是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且明確告知,全體員工都知道;
5、如果公司開除,並且扣發工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4樓:紅玫瑰保鏢
合同沒有涉及賠償問題,那指的是離職賠償。勞動合同法裡並沒有規定因為員工過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時的賠償條款。也就是說,既然用人單位聘用你,就要為你的行為負責。
你定錯貨貴造成的損失,將會由公司承擔或補救,不是由你賠償的。不過因為工作不利或能力不足造成公司的損失,公司可以扣發你的獎金,這也是合理的。
現在公司並沒有要求你離職,可能是等老闆回來決定。但是因為害怕你繼續出錯,把所有客戶轉給其他的跟單員操作。這很合理。
其實公司安排新手進行跟單工作,而沒有複核,工作流程上已經出現障礙。這是公司要檢討的地方。你犯錯,扣你獎金也是應該的。
但是這小錯,還不到要開除的程度。
你最好等老闆回來後再和他談談。確實要檢討自己工作的失誤,並且找出避免再犯錯方法。這樣的話,公司虧了3,4千元,換來一位成熟優秀的員工,這價錢很值得。
而你犯錯了,就想逃避,想辭職,而且還只看著一點點的工資,不為長久考慮,這是很幼稚的行為。自己想想清楚再行動。
15樓:簡簡單單
1、試用期工人工作失誤給公司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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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勞動法 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你已經被該單位用工,用人單位應該支付你加班費。另,實習期,是學校對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的要求,有關勞動法律沒有實習期的規定,不屬於 勞動法 調整的範圍。如果用人單位只訂立實習期,或將實習期遊離於勞動合同之外,是不合法的,應予以糾正。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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