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原則

2022-01-05 15:25:23 字數 4823 閱讀 7184

1樓:華律網

1、對於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採取吸收原則;2、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採取附加刑與主刑併科的原則。

2樓:

1、吸收原則

重罪吸收輕罪,只按照數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說的「從一重處斷」。例如某人既犯殺人罪,又犯盜竊罪,則按殺人罪規定的刑罰判刑;重刑吸收輕刑 即將所犯數罪分別叛刑後,只執行最重的刑罰。

2、合併原則

根據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則,將數罪分別判刑後合併執行。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應處10年有期徒刑,乙罪應處5年有期徒刑,二罪合併應處15年有期徒刑。如刑罰性質不容許實行合併原則時,則科處性質更重的刑罰。

例如二罪的刑罰都是最高的剝奪自由刑(24年)時,二罪的總和刑應是終身苦役刑;而若犯罪人被判處兩個終身苦役時,則合併改處死刑。

3、限制加重原則

對所犯數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罰加重處罰,或者在總和刑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不得超過一定的期限。例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應處10年的有期徒刑,乙罪應處5年有期徒刑,即應在15年以下10年以上的範圍內判定刑期。但是這種部分相加的刑罰不得超過法律特別規定的最高刑期。

4、折衷原則

對數罪分別判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吸收、合併、限制加重等不同的處罰原則:如數罪中有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即只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排除其他輕刑;對判處幾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的,採用限制加重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幾個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不得超過一定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樓:無訟

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個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實行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和併科原則為補充的綜合原則。具體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數罪分別量刑出現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只執行其中的一個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具體而言,數罪均被宣告為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以及既有死刑又有無期徒刑的,只執行一個死刑,不執行其他主刑;數罪均宣告為無期徒刑或其中最重一罪為無期徒刑的,只執行一個無期徒刑,不執行其他主刑。特別應注意的是,不能將兩個無期徒刑合併起來升格為死刑。

(2)數罪宣告的刑罰中只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的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20年。對這種情況之所以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是因為一人犯數罪的社

會危害性比犯一罪的社會危害性大,應當加重刑事責任,但這種加重又不能是無限制的,如果總和刑期過高,確定執行的刑期就可能過長,實際上又不可能執行,因而對最高刑又必須予以限制。

(3)對數罪宣告的刑罰中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的,主刑和附加刑之間採用併科原則。根據刑法第6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數罪所判處的刑罰中,不僅有主刑,而且還有附加刑,除應對主刑按照一定原則並罰外,附加刑仍要執行,而不能和主刑折抵,也不能為主刑所吸收

4樓:小曉侃娛樂

數罪併罰原則如下:

一、吸收原則

以重並輕,採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

1.重罪吸收輕罪 只按照數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說的「從一重處斷」。

2.重刑吸收輕刑 即將所犯數罪分別叛刑後,只執行最重的刑罰。

二、合併原則

根據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則,將數罪分別判刑後合併執行。

三、限制加重原則

對所犯數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罰加重處罰,或者在總和刑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不得超過一定的期限。

四、折衷原則

對數罪分別判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吸收、合併、限制加重等不同的處罰原則:如數罪中有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即只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排除其他輕刑;對判處幾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的,採用限制加重原則,即在總和刑期以下、幾個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不得超過一定期限;對判處有期徒刑又判處罰金等刑罰的,採用合併原則,合併執行。

拓展資料

數罪的並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因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並執行了一定時間(刑期),與另罪的並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

也就是說:漏罪並罰——先並之後再減去已執行過的刑期,從而確定出此時(即發現漏罪而進行並罰時)仍須執行刑罰或刑期幅度;新罪並罰——先減去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再用餘刑與新罪之刑進行並罰,得出的結果就是此時(即因犯新罪而進行並罰時)仍須執行的刑罰或刑期幅度。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

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5樓:谷慄追劇

你好,數罪併罰原則有四大原則: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

1、吸收原則:基於「重刑吸收輕刑」的思想,在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所吸收,不予執行。

2、併科原則:又叫相加原則,根據「有罪必罰」和「一罪一罰」的刑法原則,對數罪分別宣告刑罰,然後數刑相加,合併執行。

3、限制加重原則:以數罪中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或者在數罪分別宣告的數刑的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度。

4、折衷原則:又叫綜合原則,即以上述其中一種原則為主,其他原則為輔,而不是單獨採取其中某一種並罰原則。

6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數罪併罰的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合併處罰應依據的規則。縱觀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國所採用的數罪併罰原則,主要可歸納為如下四種:

(1)並罰原則,亦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合併原則等,是指將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併執行的合併處罰規則。

(2)吸收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採用重罪吸收輕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輕罪刑的合併處罰規則。換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數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較輕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較輕的宣告刑,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罰作為執行刑罰的合併處罰規則。

(3)限制加重原則,亦稱限制併科原則,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應當判處或已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刑罰的合併處罰規則。

(4)折衷原則,亦稱混合原則,是指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併處罰不單純採用併科原則、吸收原則或限制加重原則,而是根據法定的刑罰性質及特點兼採併科原則、吸收原則或限制加重原則,以分別適用於不同刑種和宣告刑結構的合併處罰規則。換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種原則為主、他種原則為輔,將其分別適用於不同刑種或刑罰結構的數罪合併處罰方法。

鑑於上述三種原則各有得失、難以概全,目前除極少數國家單純採用某一種原則外,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採用折衷的原則。這種綜合兼採用多種原則的作法,能夠使上述各原則得以合理取捨、揚長避短、趨利除弊、互為補充、便於適用,綜合發揮統一的最優化功能。

我國刑法典第69條的規定,亦確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為補充的折衷原則。我國刑法採用的數罪併罰原則, 全面兼採各種數罪併罰原則,包括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併科原則,且所採用的各種原則均無普遍適用效力,每一原則僅適用於特定的刑種。即依據刑法典的規定,吸收原則只適用於死刑和無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則只適用於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種有期自由刑;併科原則只適用於附加刑。

但其中,限制加重原則居於主導地位,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處於輔助或次要地位。我國數罪併罰原則的這一特點,是由我國刑罰體系的特點和各個刑種的實際適用狀況或程度所決定的。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69條規定,折衷原則中所包含的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和併科原則的具體適用範圍及基本適用規則如下: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最重刑為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應決定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二個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只應決定執行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將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合併升格執行死刑,或者決定執行其他主刑。

3.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合併處罰。根據我國刑法典第69條規定,具體的限制加重規則為以下三種:

其一,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其二,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拘役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1年。

其三,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均為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過3年。

4.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採用併科原則,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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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你知道嗎 並罰的具體運用 一般情形下,數罪的並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因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並執行了一定時間 刑期 與另罪的並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對此,刑法第70條 71條作了規定,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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