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對於有期徒刑而言,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先行羈押不僅包括刑事拘留、逮捕(刑拘、逮捕均在看守所羈押),還包括因為同一犯罪事實被行政拘留等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眾所周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正式判決有罪之前,可能會被依法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而被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就會被關在看守所內等候審判。雖然看守所和監獄是大不相同的兩個場所,但它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即是完全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羈押場所。
既然都是完全剝奪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如果羈押在看守所內的時間不從刑期中扣除出來,那豈不是讓犯罪分子多「服刑」了一段時間嗎?這樣無疑違反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正因為如此,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如果犯罪分子在被正式宣判以前,曾被採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那麼最後被判處刑罰時,應當分情況做出相應扣減。這就是折抵刑期制度,具體的折抵方式如下:
管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拘役: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因此,在看守所被羈押九個月後,被法院判處八年有期徒刑。折抵刑期後,你還剩下七年三個月有期徒刑。第一次減刑,最低服刑要求是執行1/2以上的刑期。
這個是不算你在看守所的時間 也就是你第一次減刑是在你剩餘刑期7個月的情況下申請……半年以下的的考核期至少要一年。這個條件你滿足了,但是隻能減一到三個月,因為刑期太短。即便監獄幫你報上法院,法院也不會予以減刑。
2樓:
眾所周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正式判決有罪之前,可能會被依法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而被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就會被關在看守所內等候審判。雖然看守所和監獄是大不相同的兩個場所,但它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即是完全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羈押場所。
既然都是完全剝奪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如果羈押在看守所內的時間不從刑期中扣除出來,那豈不是讓犯罪分子多「服刑」了一段時間嗎?這樣無疑違反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被告人正因為如此,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如果犯罪分子在被正式宣判以前,曾被採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那麼最後被判處刑罰時,應當分情況做出相應扣減。這就是折抵刑期制度,具體的折抵方式如下:
管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拘役: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因此,在看守所被羈押九個月後,被法院判處八年有期徒刑。折抵刑期後,你還剩下七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實刑的,之前被羈押的日期要折抵刑期,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的,之前被羈押日期是不能折抵緩刑期限的,因為只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了。但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因違反規定、再犯罪、發現漏罪而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或數罪併罰時,就要把原來被羈押的日期予以折抵刑期,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告人無期徒刑、死緩不存在刑期折抵的問題。死緩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因死緩、無期徒刑二者是無期限剝奪人身自由,因此,司法實踐中是不存在刑期折抵的問題的。
3樓:媽媽不好惹
俗話說:「浪子回頭金不換」,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犯錯誤了,只要能夠認識到錯誤,並且知道悔改,那麼就是好的,就可以重新做人。
當然了,這只是我們針對人犯錯了後應該知道錯誤並且悔改的態度,但是如果一個人真的犯錯甚至是犯罪了,那麼就需要為自己犯下的錯誤承擔責任並且道歉,最重要的是,還需要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而至於是如何判刑,具體還是要看犯罪的程度,因此一般來說,在法院沒有判刑之前,犯罪嫌疑人都會在看守所裡看守羈押的。一直到判刑後,才會轉移到監獄服刑。
因為在未判刑之前,因為犯罪了,在等待審判,所以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說,**會實行在看守所內看押犯罪嫌疑人,知道審判下來後,具體服刑多長時間,然後才會轉移到應進的監獄。
因此,就有一些人疑惑了,在看守所待的時間,減刑時算上嗎?
其實,這是兩個問題,在看守所待的時間,並不會和減刑掛鉤。因為減刑的這種情況,只會發生在罪犯進監獄後。
而當判決下來後,確定了需要服刑多長時間,則會把罪犯從看守所轉移到監獄中,而在因為罪犯在沒判刑之前在看守所待了一段時間,因此,在判刑後進入監獄裡後,在看守所裡待的時候會在刑期上抵扣時間,也就是說,如果你判刑了10年,而你在看守所裡待了九個月,那麼到監獄後就會抵扣看押時間,本來是10年的刑期,現在只需要在監獄裡待九年三個月了。
所以,在看守所裡待的時間,是可以抵扣服刑期的。但是,像是死緩,死刑,無期徒刑是不抵扣的。
4樓:土豆地瓜豆角
減刑的時候是要在你進監獄的時候開始算起,在看守所是根本不算數的,在減刑的時候,在看守所的9個月是白呆。
5樓:卿唐院
算的,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處罰的刑期可以折抵法定刑期,所以法院判了有期徒刑,執行刑罰時需要將九個月折抵。
6樓:等待迪倫
看守所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減刑是要報上去的,進入監獄開始才有工分,減刑沒有公分是不能減的。所以看守所待的時間算刑期,但是沒有分,跟減刑沒關係的。
7樓:小塔
到監獄之前待過9個月也 算是減刑了,畢竟牢都坐過了,也算是得到懲罰了,自然會減少一些刑罰呀,這樣是可以減到的。
8樓:讀著倒字名
算服刑時間的,比方說,強制措施1月1日,到各種提審,檢察院起訴,一審二審,結束的時候已經9月1日了,中間經歷了九個月,這時候終審判決一年有期,剩下三個月就會在看守所繼續服刑完畢~好像兩年內還是多久來著,都會在看守所不下隊~
9樓:匿名使用者
從被關押當天起至判決書判決釋放止 都是關聯著 關押時間和判決釋放時間是在判決服刑期內 例如你在看守所三個月 判決書服刑兩年 在監獄服刑一年九個月就行
10樓:薇薇
減刑一般是從正式服刑的時候開始算的吧,在看守所的九個月應該是不算在減刑服刑之間的吧,具體請諮詢相關人員
11樓:龐持趟幌攔卻旅
根據自身自身經歷過的,不論在看守所呆多長時間只能算刑期,跟減刑沒有一分錢關係,在監獄裡的減刑需要的是家庭條件(這是主要的),然後就是什麼表揚記功積極分子什麼的
12樓:上善若水
看守所時間會計算在刑期,減刑應該是從入獄時間算起的。
13樓:時覓厹
刑期從公安機關羈押之日算起,包括在看守所待的時間
14樓:只是一個名稱
以前在看守所是有分數可以帶到監獄是可以減刑,現在有分數但是帶不到監獄去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而且連集訓期都不算,入監集訓兩個月後才能開始計分考核.
16樓:匿名使用者
看守所關押期間會算進刑期,無期徒刑以上除外。
17樓:雙子
羈押日期一日折抵一日,正確的計算是對你採取強制措施的那天開始算。
18樓:匿名使用者
看什麼罪呢,無期徒刑以上 不算包括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抵一日。
19樓:匿名使用者
看守所的日期計算在刑期裡面。減刑是到監獄裡剩下的刑期裡面減去。現在監獄裡表現好不是累犯一般三分之二以上就可以解釋了不需要靠關係。
20樓:匿名使用者
被抓之日,開始算起,除非是那種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的在看守所呆的是不算入刑期之內的
21樓:大西瓜
從抓的那天開始算吧。
給法院判了實刑三年在看守所呆了九個月了在韶關武江監獄能減刑嗎?
22樓:龘禹治水
餘刑還是2年3個月,進了監獄在入監隊學習兩個月,下了隊分到監區學習一個月,也就是說他還有兩年的減刑時間,如果是基本標準下分,他能減3個月。
23樓:濟南律師常相坤
您好,理論都能減刑的;需要看他在監獄的表現如何了。
判刑5年月,在看守所呆了月,現在轉監獄月,請問什麼時間可以減刑?最多能減多少
1 從相關法律規定上來講,減刑最高可以減掉一半以下,但在實踐中服刑人員減刑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很少有人達到這個情況。2 在投入監獄之前在看守所關押期間是不能減刑的。3 正常的減刑大概在30 40 左右,當然這只是一個參考,主要還是依靠個人能力 好好表現。呵,閣下有如此問題?莫不是有親人或朋友有招下...
在看守所判決後多久送監獄,判刑過後要多長時間送到監獄?
一般情況下,判決生效後送往監獄應該是在一個月左右。判決之日起十日內是上訴期,十天後判決才生效,判決生效後,法院會在十天內開具相應的執行文書送達看守所,再由看守所移送監獄,但是看守所這邊得等到一定人數之後才整批移送監獄,也會拖延一些時間。當然如果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直接在看守所執行,不用移送監獄。...
在看守所待了20天了就是打架還是輕傷對方也不追究了現在案子交到檢查院了這個案子的話檢察院會不會放人
既然是案件已經到了檢察院,說明這個案件已經構成了犯罪,雖然對方不追究,但公訴案件不需要對方追究的,而是由國家代表社會和受害人對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進行追究,所以不能以對方不追究來確定該人是不是有罪或罪輕罪重。雖然打架造成對方輕傷,但根據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國家司法機關就有權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你家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