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你看看這個啊明
這個問題涉及到折抵刑期的有關常識,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眾所周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正式判決有罪之前,可能會被依法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而被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就會被關在看守所內等候審判。雖然看守所和監獄是大不相同的兩個場所,但它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即是完全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羈押場所。
既然都是完全剝奪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如果羈押在看守所內的時間不從刑期中扣除出來,那豈不是讓犯罪分子多「服刑」了一段時間嗎?這樣無疑違反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正因為如此,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如果犯罪分子在被正式宣判以前,曾被採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那麼最後被判處刑罰時,應當分情況做出相應扣減。這就是折抵刑期制度,具體的折抵方式如下:
管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拘役: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樓:生活小黃導師
法律問答
被判拘役六個月要在看守所呆六個月麼
2019-10-19 17:59:15刑事辯護胡文學胡文學
2019-10-19 18:00:38 解答諮詢我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看守程式,有兩種途徑:
1、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可以向看守所管教要求轉達,也可以在辦案部門提審時要求辦案部門轉達。 2、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其近親屬或監護人代為委託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 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 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3樓:比佛
一般在看守所裡面要呆五到六個月才會判刑,但如果情況特殊,判刑前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可能會更長。《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法院判處的刑期是六個月,而在判決宣告時已經在看守所羈押六個月的,則在判決宣告後即應由法院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將被告人予以釋放。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肯定是國家來承擔損失了,但基本不可能會發生,如果真是在看守所待了超過6個月,那最後判決肯定會大於六個月的,這是法院最基本的操作了,怎麼可能會失誤到讓犯罪人來賺國家的錢?當然也不是說不會有,但屬於是極為罕見了
被判6個月但判刑判在看守所裡待了十天怎麼算
6樓:淮安浙江人
這10天,算在整個刑期內,即,已經坐了10天牢了。
一、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時間,折算在整個刑期裡。
即刑拘、逮捕後被關押的時間,計算在整個刑期裡,有一天折抵一天;
〈刑法〉第47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如果是被監視居住的,二天折抵一天的刑期。
1、最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刑訴法〉第253條規定: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7樓:一隻男神經
在看守所待的這十天抵刑期十天、也就是說銼六個月、實際只坐五個月另二十天
犯罪人 在看守所呆了6個月了還沒有判,難道沒有法院沒有期限嗎
8樓:好心情
刑事拘留期限,不可能有6個月。拘留到期後,可以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比如批捕。拘留時間短,並不意味著刑事責任輕。
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一般要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等程式,以確定行為人有沒有罪,有什麼罪,應當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逮捕後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一般為一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一審),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特殊情況可以延長)。
9樓:掃盲班教導主任
交通事故要看責任認定。
如果事實認定清楚的可能很快會**。如果不清楚,繼續偵查是很正常的。
你看這次謝亞龍和南勇在看守所也呆了1年了吧交通肇事逃逸的會被重判,如果事實認定清楚最終量刑會在3年以上如果已經關了1年,這一年會被減掉的。
不管懂不懂法律都不是他逃逸的或者被輕判的理由。
10樓:辯護律師吳銳鋒
刑事責任方面,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要看刑事法意義上的責任劃分、不是指交管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要區分行政法意義上的責任劃分與刑事法意義上的責任劃分。。。。
行政法意義上的責任劃分由交管部門出具認定意見,解決行政處罰、民事賠償方面的問題,依據的是本市的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比如我們瀋陽市依據的是《瀋陽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
刑事法意義上的責任劃分,是以行政法意義上的責任劃分為基礎,綜合考慮違章行為與事故間的刑事法犯罪構成要件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來確定,在律師進行刑事辯護時,要細緻分析、以確定是不是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或者同等責任。。。
11樓:金雪彈
你的朋友涉嫌交通肇事罪,在法律上犯罪人在看守所呆的時間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
12樓:頂風_背米
最長一年在看守所等起訴
13樓:
有期限的,刑事拘留1個月後逮捕,逮捕後有2個月的偵查時限,檢察院還可以退查2次,每次1個月。現在案子應該在檢察院手裡。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可能被退回偵查,每次偵查的時間是2個月。最多是2次。如果2次都沒有足夠的證據的話,那就放人了!
看守所最長羈押期限是多久、怎麼算的、最好具體點?在網上看到很多人說羈押了6個月以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
15樓:處變a不驚
1、偵查羈押期間:
a、一般二個月,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b、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c、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前款規定的5個月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d、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e、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f、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2、審查起訴期間:
a、一般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b、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審理期間:
a、一般一個半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b、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上面這些都是《刑訴法》中規定的,粗略算算,怎麼不超過6個月?還沒算鑑定期間、重新鑑定期間,鑑定機關是獨立機構,多長時間出鑑定司法機關無法控制;也沒算二審期間、發還重審期間(重新開始計算期間)等等。所以,現實中有些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一兩年也是有可能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刑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所以在看守所刑事拘留的期限是30+7=37天。至於你說的在看守所羈押了6個月以上,應該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在看守所服刑而已。
17樓:匿名使用者
六個月太正常了,一般案子都得半年左右。我在學校學習時,一個教刑訴法的老師算的好像最長一千多天。刑拘到逮捕是37天,進入稽核兩個月,進檢察院一個月,法院一個月。這樣就挺快的了。
18樓:網球寶貝
羈押可以達到6個月以上。
符合《刑訴法》69條2款規定的,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逮捕審查7日------逮捕後公安機關偵查中的羈押期限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報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一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一款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偵查終結的案件,準備起訴的時間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後,檢查機關可以退補2次,每次補偵期限為1個月,再加上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限,法院審判階段,羈押期限要遠遠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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