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請說明具體情況和具體爭議點。
關於勞動爭議的幾個法律問題?
2樓:
1事實勞動關序單位和個人雙方都負舉證責任,。勞動者舉證責任比較容易,一般只需要提供在該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明材料即可。
2社保公司必須補齊。不存在時效問題。
3加班費如果公司沒有支付,應全部補齊。不止是兩年,從你入職之日開始計算。
4你有權以公司沒有簽訂合同以及沒有交納保險解除合同,並要求公司補償。
5員工在哺乳期內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否則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補齊要接受罰款。
6新勞動法規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7對於員工工作失誤必須是嚴重的情節,而且一般需要當月提出。公司在找藉口,但是顯然不能成立。
8建議申請勞動仲裁(免費)
3樓:匿名使用者
網友你好:
客觀的講,到現在為止你是我所有勞動案件回覆中,維權意識最強與最理性的網友。就憑這一點,本人給你最詳盡的回覆:
1、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勞動監察部門有沒有認定的職責?我與公司怎樣分擔舉證責任?
答:事實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符合勞動法對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但缺失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關係。《勞動合同法》出臺前,立法者在對待事實勞動關係的問題是屬於默許的態度,也即:
不表示贊同,也不反對。但該法頒佈後,對事實勞動關係是一種絕對的排斥,並對書面勞動合同的締結做了近乎苛刻的強制性規定;其雙倍工資的規定即可體現其中。
而對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應當規範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行為,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規範的行為予以處罰,這是其權力,也是其職責。
在對勞動關係存在的舉證責任上,很多人會認為是舉證倒置的,這是由於其錯誤的理解《爭議仲裁調解法》。不論是該法的規定,還是先前最高院司解,對於勞動關係的存在均應當由勞動者舉證;而對於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或俗稱的「工齡」則由用人單位舉證。
2、對於強制保險,你不用擔心。一旦勞動關係確立,則2023年到至今的強制保險,用人單位只能為你補繳。
3、關於「每週工作六天」的條款,這個實際有一個立法過程的故事了。《勞動法》中的規定是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4小時,要求每週保證勞動者一天的休息。但在各地方執行時,其多數地方性法規均規定的是40小時;應當以地方性法規為準。
建議你查閱下所屬地的地方性法規,一般會稱為:「xx省勞動合同實施辦法」。例如「上海市勞動合同實施辦法」。
4、對於加班費是否存在2年的時效性,在《勞動合同法》及《爭議仲裁調解法》出臺前,確有地方判例是以爭議發生日起始向前推兩年的做法;但在兩部法律頒佈後,這一問題已經解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因工資報酬爭議,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無條件向後延續。簡單的講: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存在工資報酬的時效問題。由此,時效的計算應當自你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解除、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主張。
5、關於這個問題,建議你直接參考《勞動合同法》,並沒有什麼高深或異議的問題;該法已經明確規定,在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例如:未繳納強制保險、無故剋扣工資、違章責令冒險作業等的情形下勞動者得解除勞動關係,並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6、公司可以解除與你之間的勞動關係。出於對女職工的保護,法律規定在女職工三期內不得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即便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應當順延至三期結束。但這一規定並不排除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你勞動關係的權利;如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徇私舞弊造成單位重大損失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依然可以依法解除你的勞動關係;其兩者並不衝突。
7、這個沒有時效性,只能說存在不合理性。簡單的講,如用人單位以07年10月的工作失誤而於現在對你予以處分的話,本身很難說服法官。去年的事情,到今天來處理,明顯不合理。
反之,為何07年10月或11月不做處理呢?難道對處分也可以像儲蓄一樣?此外,正是由於07年10月出現了重大失誤,但用人單位並沒有對你進行處分,而採取了繼續用工的形式,則已經表明用人單位可以理解勞動者失誤,可以理解為默示對你不做追究。
以上為本人回覆。如有疑義,請郵件詢問吧。建議不要直接補充,看的很累的。
4樓:李在珂
分別回答你的問題:
1、現在新的 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後,不再承認事實勞動關係,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和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2、可以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但要到法院去處理3、勞動合同的關於每週工作六天可以作為你的證據,法律規定是每週不超過40個小時
4、你可以要求全部的加班費
5、可以以違法條款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補償
6、正在哺乳期公司是不能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的7、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1年
5樓:輕砧怨笛
1、現在新的 勞動合同法出臺以後,不再承認事實勞動關係,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和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2、可以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但要到法院去處理3、勞動合同的關於每週工作六天可以作為你的證據,法律規定是每週不超過40個小時
4、你可以要求全部的加班費
5、可以以違法條款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補償
6、正在哺乳期公司是不能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的7、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1年
招聘員工時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關於幾個勞動爭議的問題。 20
6樓:匿名使用者
1..以未繳納社保;未簽訂合同;強迫加班;拖欠加班工資為由以書面方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最好用快遞方式發出.保留送達回單.方便日後舉證)送達之日勞動關係即告解除.
2.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解除勞動關係憑證和每月工資發放明細單或者收入證明!如不出具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9條向勞動監察投訴.
要求監察介入強行讓公司出具.(要求監察介入可以依靠監察的行政強制力幫你獲取一些對你有利、且你自己很難獲取的證據)
3.等你有了一些初步證據能夠證明你與該公司之間存在或曾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符合立案標準的.仲裁員會受理的.否則的話如何受理?
4.仲裁中你可以向公司主張的事項:未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5.勞動仲裁案件45日內結案.如案情特別複雜的最多延長不超過15日.
如對仲裁結果不服勞動者或單位都可向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若符合終局裁決情形的.單位不得提起訴訟.
但可向仲裁所在地的中院提起撤銷裁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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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21世紀第一聖人
建議您先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這樣一方面是容易比較快捷地解決問題,另一方面可以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調查過程中獲得或者確認您反映的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證據。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最少必須有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因為工作單位沒有同您簽訂勞動合同,需要通過其他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可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參照憑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樓:漢古禾光的夢
a.能夠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
b.一般都受理
c.最長2個月裁決期
招聘員工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9樓:簡單的快樂就是生活
可以參考《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第二十七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第二十八條 各民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各級人民**應當對殘疾人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就業條件。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定歧視性限制。
人員招聘
人員招聘是組織及時尋找、吸引並鼓勵符合要求的人,到本組織中任職和工作的過程,是組織運作中重要一個重要環節。
組織需要招聘員工可能基於以下集中情況:新設立一個組織;組織擴張;調整不合理的人員結構;員工因故離職而出現的職位空缺等等。
通常有內部提升和外部招聘兩種途徑,兩種方式各有優劣勢。人員招聘要按照一定的程式並遵循必要的原則進行。
勞動爭議仲裁時幾個法律、規定的適用性和法律效力問題。
10樓:任若蘭
我的情況和你類似,我就以我的判決來回答你:
法院會支援你的補發工資和社保的判決,但不會支援25%經濟補償金,(我曾經就這一問題申訴到高階法院,但依然沒有得到支援),但是這個法規是有效的,具體到你要看法官的判決!
要求支付雙倍的的請求不會支援,因為你申請的是11年的,期間已經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你應該申請08年1月至11月雙倍工資補償
另外你要堅持恢復勞動工資以最大化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可以hi我。互相交流
第一第一次仲裁你已經勝訴了,只需要催促法院儘快執行即可!
第二你第二次仲裁結果還沒有出來,但是我相信法院一定會支援你的訴訟請求,單位不給你安排工作,不執行法院判決是他的事情,你只管到時候強制執行他
學校中的法律問題有關學校制度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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