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心羽財經
包裝物是為包裝本企業產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其範圍包括:
(1)生產過程中用於包裝產品作為產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
(2)隨同產品**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3)隨同產品**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4)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下列各項不屬於包裝物核算的範圍:
各種包裝材料,如紙、繩、鐵絲、鐵皮等,應在「原材料」科目核心算,用於儲存和保管產品、材料而不對外**的包裝物,應按其價值的大小和使用年限的長短,分別在「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計劃上單獨列作企業商品產品的自制包裝物,應作為庫存商品處理。
拓展資料:
包裝物的雙重經濟屬性顯而易見,包裝物的會計屬性是流動資產,是存貨的一個部分。一般來講,根據存貨的經濟屬性,可以把存貨分為兩類,一類為勞動物件,如原材料、在產品、委託加工物資、庫存商品等,它們是企業生產和勞動價值的載體,也是企業資金運動的載體。
而另一類為勞動手段,以低值易耗品為代表,低值易耗品作為勞動工具與固定資產一起為企業生產提供勞動條件,從物質上它本身並不形成產品實體,只是通過攤銷方式將自身價值逐漸轉移到勞動物件——「產品」中去。
而根據對包裝物的現行定義,包裝物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作為企業商品的組成部分的包裝物,如電視機的包裝箱、包裝襯衫的盒、裝酒的瓶等等,這部分包裝物從經濟屬性上已屬於 「勞動物件」。
另一部分包裝物是為企業儲存或保管另一種存貨的包裝容器等,如裝油的桶、裝酒的壇等,這部分包裝物本質上屬於「勞動手段」(或「勞動工具」)。因此,包裝物是一種兼有兩種「身份」的特殊存貨,這種雙重屬性給包裝物的確認帶來了複雜性。
包裝物,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中把它作為企業存貨中一類獨立的資產,並單獨設定「包裝物」賬戶進行核算。現行會計教科書中一般把「包裝物」定義為:「為了包裝該企業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可見,包裝物的定義是從它的實物形狀和功能來界定的。
但本文認為這種界定並沒有能真正把包裝物與別的存貨資產完全區別開來,它邊界存在的模糊性和重疊性給包裝物的確認帶來了困難,同時給包裝物的會計核算也帶來了相關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包裝物核算範圍包括:
1、用於包裝商品作為商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
2、隨同商品**而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3、隨同商品**而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4、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二)帳務處理
1.購進包裝物借:包裝物
貸:銀行存款等
2.隨同產品**但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借:營業費用(或銷售費用)貸:包裝物3.隨同產品**並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1)收到包裝物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2)結轉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貸:包裝物
4.出租、出借包裝物(一次或分次攤銷)
(1)出租、出借包裝物,在第一次領用新包裝物時借:其他業務支出(出租包裝物)貸:包裝物
(2)出租、出借包裝物金額較大的,可分次攤銷。在第一次領用新包裝物時借:待攤費用貸:包裝物
分次攤銷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出租包裝物)
貸:待攤費用
(3)收到出租包裝物的租金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貸:其他業務收入
包裝物的核算內容包括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1、用於包裝商品作為商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
2、隨同商品**而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3、隨同商品**而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4、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包裝物是指為包裝產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用於儲存和保管產品的材料。 包裝物指在生產流通過程中,為包裝本企業的產品或商品,並隨同它們一起**、出借或出租給購貨方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筐、罐、袋等。
用來容納、保護、搬運、交付和提供商品,其範圍從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從生產者到使用者或消費者 2023年新的會計制度中,將包裝物與低值易耗品,合併為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編號為:1412
4樓:匿名使用者
1.生產過程中用於包裝產品作為產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2.
隨同商品**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3隨同商品**單獨計價的包裝物。4,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百練會計幫你解答。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包裝物核算範圍包括:
1、用於包裝商品作為商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
2、隨同商品**而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3、隨同商品**而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4、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二)帳務處理
1.購進包裝物借:包裝物
貸:銀行存款等
2.隨同產品**但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借:營業費用(或銷售費用)貸:包裝物3.隨同產品**並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1)收到包裝物款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2)結轉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貸:包裝物
4.出租、出借包裝物(一次或分次攤銷)
(1)出租、出借包裝物,在第一次領用新包裝物時借:其他業務支出(出租包裝物)貸:包裝物
(2)出租、出借包裝物金額較大的,可分次攤銷。在第一次領用新包裝物時借:待攤費用貸:包裝物
分次攤銷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出租包裝物)
貸:待攤費用
(3)收到出租包裝物的租金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貸:其他業務收入
包裝物包括哪些內容及包裝物的會計科目設定
6樓:v型孤獨
包裝物是指為了包裝本企業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
其核算內容包括:
1.生產過程中用於包裝產品作為產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
2.隨同商品**而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3.隨同商品**而單獨計價的包裝物;
4.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為了反映和監督包裝物的增減變動及其價值損耗、結存等情況,企業應當設定「週轉材料—包裝物」科目進行核算。
對於生產領用包裝物,應根據領用包裝物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借記「生產成本」科目,貸記「週轉材料—包裝物」、「材料成本差異」等科目。
隨同商品**而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應於包裝物發出時,按其實際成本計入銷售費用。
隨同商品**且單獨計價的包裝物,一方面應反映其銷售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另一方面應反映其實際銷售成本,計入其他業務成本。
包裝物的核算方法
7樓:軍鴻信
包裝物,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中把它作為企業存貨中一類獨立的資產,並單獨設定「包裝物」賬戶進行核算。現行會計教科書中一般把「包裝物」定義為:「為了包裝該企業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可見,包裝物的定義是從它的實物形狀和功能來界定的,但本文認為這種界定並沒有能真正把包裝物與別的存貨資產完全區別開來,它邊界存在的模糊性和重疊性給包裝物的確認帶來了困難,同時給包裝物的會計核算也帶來了相關問題。
現行核算
包裝物的確認和相關核算的具體做法一般以《企業會計計制度》(2001)為依據。但制度提供的包裝物核算中所指的包裝物只是包裝物概念中所指包裝物的一部分,具體可歸納如下:
不核算分類
1、不按「包裝物」核算的包裝物,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⑴上文所述的「視同原材料的『包裝物』」中的一部分如紙、繩、鐵絲、鐵皮等,因其包裝功能不是太明顯,故將其作為普通的「原材料」核算,與「包裝物」脫離。
⑵上文所述「視同工具的『包裝物』」,這類包裝物根據其價值不同分別進行核算,價值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歸入「固定資產」進行核算,而達不到固定資產價值標準的那一類包裝物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這一類包裝物儘管從功能上符合包裝物的定義,但因它們從經濟性質上又與其他會計專案重疊,故也將它們從包裝物範圍中剝離。
核算情況
2、作為「包裝物」核算的包裝物,又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⑴作為產品一部分的包裝物。如電視機生產中領用的紙包裝盒,啤灑生產中使用的瓶或罐等。生產領用時,這些包裝物與其他原材料一樣從物質上形成產品的實體,從價值上轉化為產品的製造成本。
因此生產領用時,應做如下分錄:借:生產成本
貸:包裝物
材料成本差異(存貨採用計劃成本計價時,下同)
⑵隨同商品**但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這部分包裝物一般作為企業**的手段並給顧客提供方便的包裝物。因此這類包裝物的價值應轉化為企業的一項「銷售費用」來處理。
銷售領用時應做如下分錄:
借:銷售費用
貸:包裝物
材料成本差異
⑶隨同商品**並單獨計價的包裝物。這類包裝物與上述包裝物一樣也是用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只是本包裝物向客戶單獨「計價」收費,因此會計上等同材料銷售處理,其形成的收入作為「其他業務收入」處理,同時作為增值稅的一個納稅專案核算其「銷項稅額」。因此,收到包裝物款項時,應作如下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結轉包裝物成本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包裝物
材料成本差異
⑷出租出借的包裝物。這一類包裝物是以「租借」形式向客戶提供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包裝物,核算上也有別於以上⑴-⑶類包裝物。以出租方式的包裝物的核算一般分為押金收取、收取租金、結轉成本、退回押金幾個環節,其中租金收入作為「 其他業務收入」處理。
以出借方式的包裝物不發生收入,僅發生成本,而這種成本會計上也一般作為**費用,以「營業費用」入賬,其他核算環節與出租相同。出租出借方式的包裝物的業務及分錄以下表所示:
業務分錄 出租 出借
1、發出包裝物並收取押金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2、收取包裝物租金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不發生收入)
3、結轉包裝物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包裝物
材料成本差異(計劃成本時)
借:營業費用
貸:包裝物
材料成本差異(計劃成本時)
4、收回包裝物並退回押金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綜上所述,現行制度中真正作為會計上的「包裝物」核算的僅有上表所述的四種情況,包裝物很難從它的經濟特性進行界定,也不能根據它的用途完全獨立歸類,因而導致了其定義與核算相脫節的矛盾情況,這一點是與其他存貨,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委託加工物資、庫存商品等是不同的。
核算地位
鑑於以上分析,可知包裝物是兼具「勞動物件」和「勞動工具」兩種經濟屬性的經濟資源,同時也是具有多種用途的複雜資產,再者現行定義的「包裝物」與現行核算的「包裝物」 並不完全一致,後者只是前者的一部分。我們通過進一步分析發現,現行作為「包裝物」核算的包裝物即上文所述的四種型別的包裝物也不外乎兩類性質:一類作為原材料型別的包裝物,包括生產領用的包裝物、隨同商品**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和隨同商品**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另一類作為低值易耗品型別的包裝物,包括出租出借的包裝物。
因此,從性質上講包裝物的具體內容都可以被「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所涵蓋,包裝物僅以「包裝功能」獨立成為會計的一個專案的基礎並不穩固,包裝物的獨立性地位存在挑戰。因此筆者認為,現行企業會計制度應重組存貨的分類,取消包裝物的獨立地位,根據其性質分別把它們歸入「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專案核算,即可把包裝物一級科目的身份下放為「原材料」或 「低值易耗品」的二級科目,這樣可以簡化存貨的專案,同時也可以解決包裝物在會計確認方面的一些問題。這一點,已在2023年財政部頒佈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中得到印證。
重組後的確認
包裝物地位下降後,不再以包裝物的獨立身份出現,完全按照其在企業生產經營中地位和作用界定其是否應確認為「原材料」還是「低值易耗品」。如購入後明確為產品生產所需的,則直接確認為「原材料」,如購入後主要為產品銷售所配套的(包括計價和不計價的),也可確認為「原材料」,如購入後主要用於自身產品儲存保管的或主要向客戶出租出借的且價值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即可確認為「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的特點主要通過明細分類核算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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