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領取失業保險,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是是指下列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出名和辭退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以及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辦理事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在你的個例中,你做個體是要進行個體工商登記的,並且按照個體進行社保繳納,那樣你就沒有辦法申領失業金。
但是如果你沒有登記,失業金是能領到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因本人過失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是可以享受失業金的,
但失業金不是隨便領的,首先,要交費滿一年以上,第二,你的個體沒有用你本人的名字登記註冊,第三,原單位給你開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明證明書》你在解除關係三十天內送到戶口所在地就業局登記,辦理失業證第四,原單位在跟你解除合同關係十天內把你的人事檔案交到你戶口所在地的就業服務局,
3樓:匿名使用者
失業救濟金是針對失業人員而言, 你從事個體經營,不屬於失業人員,不屬於領取物件。不過,有的地區對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有資助,建議諮詢當地就業服務管理局。
4樓:浴火紅魔
個體是否是你的名字,若是你的名字就不能領取,若是別人的名字,可以領取
5樓:徭綺煙
我也在被同樣的問題困擾著。樓上答案沒有回答到點子上!說了是在曠工而被解除勞動關係的前提下能否領到失業金!!
6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不能因為你的本單位還沒有解體,也不是因為裁員原因所以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拿失業保險金嗎
7樓:蓋普希金
曠工解除勞動合同且符合其他條件的可以拿失業保險金。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是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8樓:七臺河李陽平
曠工如果沒認定為勞動合同法的第39條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拿到經濟補償。
失業保險是對失業人員失去就業機會的一種社會性救濟與社會保險,它不分失業的屬性,只要失業了就能享受這一保障性待遇。所以你完全可以拿到失業保險。可憑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到社會保障局申辦失業證與領取失業保險金。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解除勞動合同都可以拿失業保險
曠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拿失業保險金嗎?
10樓:蓋普希金
曠工解除勞動合同且符合其他條件的可以拿失業保險金。曠工解除勞動合同是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11樓:承苗壤駟春柏
被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雙倍經濟補償的,當然,帶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可到勞動局申請失業金。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係的能否領取失業保險金?
12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可以的,這屬於非員工自願離職,完整領取失業金條件如下:
《失業保險條內
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容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3樓:低調_路過
案例解答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員工長期請假而被解除勞動關係的,是否屬於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並在被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勞動者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必須同時具備兩個特徵,即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因此,如只具備任何一個特徵,則為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比如,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職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即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另,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被用工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同時他也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其他兩個條件。
因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必須發給他失業保險金。 具體到本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孟某所在的工程公司,而非孟某本人,孟某是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單位和孟某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因此孟某持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及有關檔案材料,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失業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有權按照法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
至於由於孟某長期請假,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孟某可能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這也是對孟某的一種懲罰。
目前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對曠工行為如何處理的規定,只是規定對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違紀行為企業有權做出相應的處理。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並且已經送達給員工的,規章制度只要有對曠工行為概念和發生曠工後具體的處理規定,這樣結合員工的實際曠工行為單位就可以按照規定處理了。《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勞動者如果違反規章制度,並且達到嚴重的程度,則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係。
法條連結《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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