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後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意見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判給女方。
在法律當面,因為孩子還小,大多數會判給母親 具體情況需要看你們怎麼協商,如果你們都如果你們可以協商成功,由你們共同決定 如果你們協商不成功,只要女方有照顧孩子的能力,就會判給女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樓:耿天曼傅易
要看孩子是男孩還是女孩,一般一歲以下的孩子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較大!但是也要綜合考慮父母雙方誰的條件更適合撫養孩子以及之前孩子有誰撫養的等綜合因素,總之一個原則就是有利於孩子的生長髮育!
4樓:親愛的吧友
一歲小孩子你們夫妻自己去協商誰要小孩。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
如果協議不成,可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決。可見,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不是說如果你提出離婚要求,如果法院滿足了你的訴訟請求,你就應當在財產上讓步,即少判給你一些財產,這是錯誤的理解。但是,以上是從法律角度上來講,從實踐角度來說,「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還是有一定道理的,為什麼呢?
比如你先提出離婚,通常你希望早日離婚的心態一般會比他強烈一些,他可能就會抓住你急於離婚的心理,以堅決不離為手段,迫使你在財產方面或其它方面讓步。如果你不讓步,他就堅決不同意離婚,這樣,法院也不好在第一次起訴時判離,你最終離婚的時間就會拖後,給你造成心理壓力。為了早日解除婚姻關係,早些擺脫,你可能就不得不在財產方面或其它方面考慮讓步,以達到「拿錢買時間」的目的,從而早些離婚。
因此,「誰先提起離婚誰吃虧」到底適用不適用你的情況,主要看你的心態對離婚的迫切程度、以及自身的心理因素了。
女方先提出離婚,孩子歸誰
5樓:華律網
如果女方是拿出離婚協議,提出協議離婚,那麼說明你們之間的感情出現了問題,出現了隔閡或是矛盾。如果你認為你們之間還有感情基礎,還沒達到必須離婚的程度。那麼你可以建議你們雙方一起坐下來談談,聽一聽對方心中的想法,由什麼困惑或不滿,能不能夠兩人一起解決。
感情來之不易,組成家庭也是緣分。儘量以解決問題為目的。如果你認為你們感情已經破裂,沒有什麼好說的了,那很容易,對方提出離婚,另一方配和就行了。
如果是一方提出訴訟離婚,另一方應訴就行了。由哪一方先提出離婚,對判決的結果並沒有什麼影響,原告與被告的法律地位是一樣的。不要認為作為被告就是不光彩的。
**時,如實告知承辦法官你們的情況,如果你不同意離婚,在第一次訴訟離婚中,法官一般是不會判決你們離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主要是從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立足點。同時要根據幾個條件:一孩子的年齡,二是夫妻的經濟條件,三是父母雙方的品德。
《婚姻法》第36條第2、3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考慮子女意見。由於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因此,《子女撫養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最關鍵的一點,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另一方有違法犯罪行為(如賭博)的,和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當然,應當提供確切的證據。
希望能幫到你,也可追問。
7樓:邵復百里澤
你們倆的經濟狀況,還有你們為什麼離婚,要這些才能得知孩子的去向
8樓:歷添智
女方先提出離婚小孩子一週歲跟誰,兩個人溝通老是吵架
9樓:薑汁燉梨
我孩子五個月了,純母乳餵養,從懷孕三個月以後就沒有上班了,約定他每個月給2千塊錢生活費,可是給了一個月以後就沒給了,提了一次,他說剛結婚困難,說他說話不算話,他說我只能同富貴不能共患難,從那以後再也沒跟他提過錢,到現在孩子五個月,也從來沒給過我生活費,孩子東西跟他說他才買,不跟他說從來不知道買都是我在花錢買,想離婚,雖然我沒什麼文化,經濟不寬裕,可是我還是想寶寶歸我,以後不結婚了一個人帶孩子,男人,真的是看透了
10樓:喬曼華黎琴
孩子的撫養權,父母雙方都可爭取,但誰能成功,除比較各方條件之外,還要看如何去爭取。小孩撫養和誰提出離婚沒有關係。
如果訴訟離婚,宜請律師詳細策劃並制定具體方案
11樓:小雨鈴悲傷
我覺得孩子應該判給男方,因為男方條件比女方好,這對孩子更有利,可以隔一段時間讓女方看一下,畢竟女方是孩子的親身媽媽,會和孩子有感情的!!!
12樓:8小悅悅
一般孩子是判給母親的
但如果你提出要撫養孩子的要求,法庭會根據雙方家庭情況及收入情況哪方對孩子今後成長有利來判
13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在哺乳期的一般都是判給母親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會判給有能力撫養的人的
女方沒理由先提出離婚 肯定有理由的 才生完孩子10月就厲害 肯定有理由
15樓:東方盛世
建議你不要這孩子,長大後會問你媽媽在哪?
現在的孩子很費錢的,簡直是累贅。
而且孩子長大後你一旦對他稍有呵斥,就會說我如果跟著我媽媽就不會這樣。
既然孩子還小,證明你也不大。還可以再找呀。
也許有人看到我的回答感覺很無情,但是事實就是這樣的現實。
16樓:樑洲逄採藍
具體看你們倆個的意願和條件
如果女方先提出離婚的,孩子和財產怎麼辦
17樓:熱浪人間
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按照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交由對孩子有利的一方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一半)。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如下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一般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每人各一半。如果有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分擔。《婚姻法》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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