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失公平的合同履行完畢後可否撤銷

2022-02-23 12:56:47 字數 4093 閱讀 7820

1樓:華律網

有些合同即使已經履行完畢了也能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所以,只要符合合同可撤銷的條件,即使履行完畢,也可以要求撤銷。

由於可撤銷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誤解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變為有效的合同。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合同已經履行完畢還能撤銷,法律上也有相關的條例規定,大家可以通過上面的內容來進行了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就失效了,不存在撤銷的問題,再則雙方以實際的履約行為承認合同所確認之內容,也就是接受其不公平的情況。

3樓:

履行完畢後才發現顯示公平,在發現一年期間內是可以撤銷的,因為雖然合同履行完畢了不再生效了,但是生效期間所產生的法律關係依然是起作用的,申請撤銷後才可以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況,還可以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合同部分履行後,是否可以顯失公平要求撤銷合同

4樓:李華陽律師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行使撤銷權時要注意: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撤銷權;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

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

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請求撤銷期限是多少

5樓:諾諾百科

一年。撤銷權、變更權因須以訴為之,如久拖不行使,將影響相對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3條第2款規定: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55條第1項也明確規定除斥期間為1年。即撤銷權、變更權必須在該權利成立起1年內行使,逾期該權利消滅,但權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棄的,撤銷權自放棄之日起消滅。除斥期間並不是均為1年。

《合同法》第193條第2款規定,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104條第2款,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第75條第2款,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擴充套件資料: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的法律特徵表現如下幾個方面:

1.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這種不符合體現在意思表示不真實上。如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因欺詐、因脅迫或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合同。

對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因只涉及當事人的利益關係,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問題,法律並不直接否認其效力,而是賦予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這既體現了法律對公平交易的要求,又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2.可撤銷合同在未撤銷之前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銷後才歸於無效 可撤銷合同自成立之時起就發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銷的事由,經撤銷後才自始無效。

如果撤銷權人在規定時間內不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對合同的部分條款作出變更,合同仍為有效,當事人仍受合同約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銷的因素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義務。

這與無效合同不同。而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就確定的、當然的無效,更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補正而成為有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也不同於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發生效力是不確定的,只有在有權人追認後,方發生效力。而可撤銷合同是已生效的,僅由於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使合同無效。

3.合同的撤銷與否取決於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由於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他人難以知曉,即使他人知道,而當事人自願承受該行為的後果,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也沒有干涉的必要。

因此,法院採取不告不理的態度:如果當事人不主張撤銷,法院不能主動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和仲裁機構只能變更合同,也不得撤銷。

這是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又一區別。無效合同由於其內容上的違法性,對其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國家也會主動干預,宣佈合同無效。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由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此與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屬於第三人也不同。

6樓:匿名使用者

行使撤銷權是一年內。並且是除斥期間。

合同法對顯失公平的合同如何處理,顯失公平的法律效力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處理方式

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消: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明確規定,因合同顯失公平損失較大方有權提出變更或者撤銷,有過錯的一方應該在合理賠償範圍內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拓展資料:

二、如何認定顯失公平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根據該條規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

1、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

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既要從一般的社會觀念角度考察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同時也要考慮到行為人對其權利依法處分的因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行為人完全能夠理解行為的內容並預見到行為的後果,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對權利義務予以處分,那麼對行為人來說,應當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例如,某人因資金嚴重短缺或經營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貸,此種借貸合同大多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8樓:華律網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第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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