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戰國小卒
1.答應廠家的要求:幹夠一定天數,然後結工資走人,(終止勞動合同)。
2.廠家(用人單位)無權要求扣除什麼培訓費、要你個人單方面招人頂替你的位置。
3.這份勞動合同對你(勞動者)和廠家(用人單位)都有約束力。
4.「本月開上月的工資」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則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樓:火焰天使豬
你這樣貌似是違約了~~~
3樓:
一、培訓費: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否則,扣除違法。
二、要你招人頂缺或幹夠若干天數。勞動合同簽訂通常情況下都約定辭職需提前通知用工方,這個一條款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否則勢必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結論:如果勞動合同約定未做滿一年扣除培訓費,則應該;如果沒有約定,則無需扣除。辭職應按合同規定提前通知用工方,在合同約定的提前時限內,你應當繼續工作,在達到約定時限或企業招到能接替你崗位的員工並批准您辭職時,你再離開。
但工資應計算到你離崗之日為止。
4樓:讀好書出乾貨
1、他沒有權力扣除你的培訓費,入職培訓是企業應盡的義務。除非特殊的專有技術或者專利技術培訓,且在合同裡面註明。
2、你可以提出辭職,這是你的權利。理論上講單位應該你幹夠多少天,就給你開多少天的工資,不應該剋扣你的工資。當然,實踐上很多企業是不夠規範的,你如果不幹夠一個月,很有可能就不給你開支。
3、如果能堅持下來,把本月幹到底。同時保留各種考勤證據,好到時候要工資。
扣培訓費的事情找到企業方面據理力爭,做好解釋工作。實在不行,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當然為1個月的工資及培訓費,這麼做實在不值,但是必須先與企業和氣的溝通協商,力求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萬一不行,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那麼企業還是顧及影響,會退讓一步的。
求懂相關法律的專業人士解答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五十九條 對涉嫌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員,可以當場盤問 經當場盤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繼續盤問 一 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 有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 外國人有非法居留 非法就業嫌疑的 四 有危害 和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或者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嫌疑的。...
勞動仲裁問題,希望懂的人幫忙解答,謝謝
沒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供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工資卡流水 出勤卡 工牌 離職證明之類。勞動仲裁時效為離職後一年內 工資是應該離職時結算的,並且單位壓3月工資做法違法 如果是以單位拖欠工資理由辭職的,可以同時要求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
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1全部1.我現在想提出離婚,可以嗎?可以。你可以到你住的地方的法院起訴離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