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什麼是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又稱為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只能依據法律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也不得變更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權法定主義是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被認為是「物權法構造重要支柱之一」。研究物權法定原則,探求其內涵、存在根據及發展趨勢,對於我們今天的物權立法,無疑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
二、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容有哪些
1、物權的種類法定
根據物權法定主義,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即「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秩序確定他們之間的關係」。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物權種類時,則不能解釋為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只可解釋為法律禁止當事人創設此種物權,例如,設定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權;約定租賃權為用益性質的他物權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物權種類法定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物權的內容法定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亦即取消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由於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所有物於法令限制範圍內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無論設定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都不能對物權人處分權設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則將使所有權有名無實。
3、物權的效力法定
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為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權為絕對權、對世權,具有對抗一般人的效力,關涉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影響物權的流轉和交易安全。
因此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例如,根據中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不具有優先受償性的抵押權,這種約定應歸於無效。
4、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
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關於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國的通例為:動產公示以交付(佔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不動產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
法律對物權變動時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確規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權的變動或者無效,或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不得協商不經公示的所有權轉移。例如,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不通過登記而發生所有權的轉移,這一約定,因為違反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要件而無效。如果該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賣給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已經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則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三、物權法定原則的侷限性
法律產生於社會物質生活的需要,必須追隨社會變遷而與時俱進,才能永葆其發展的生命力。立法是各個具體時代的產物,隨著社會經濟生活日新月異的發展,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而法律則表現出一定程度上的滯後性,不能適應社會生活的新需要,使物權法定主義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侷限性。這種侷限性源於人的認識能力的有限性與客觀物質世界變化發展的無限性之間的矛盾衝突。
如何克服物權法定主義之侷限成為一重要課題。
2樓:華律網
《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此即物權法定原則。
由於物權是支配權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和追及效力,為了維護交易安全,故適用法定原則。狹義的物權法的原則包括種類法定與內容法定。廣義的物權法定原則還包括效力法定與公示方法法定。
我國採用廣義的物權法定原則。
1、種類法定。
又稱「型別強制」,指哪些權利屬於物權,只能由《物權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規定。違反物權法定創設的所謂「物權」,不具有物權的效力。比如:
地方人大不得通過立法承認「居住權」為用益物權;法院不得在判決中承認「讓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
3樓:嘉悅年華
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如下:
1、物權的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學說稱為「型別強制」
2、物權的內容法定,禁止當事人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學說稱為「型別固定」
3、物權的效力法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4、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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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保護原則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物權
物權內容法定:當事人不得在物權中自由創設新的內容(如法律規定動產質押必須移轉佔有,當事人就不能創設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押)
3、一物一權原則
(1)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物,集合物原則上不能成為一個所有權的客體,而應為多個所有權的客體。
(2)一個獨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為多人,多人對一物享有所有權,並非多重所有權,所有權仍然是一個,只不過主體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據其份額對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但份額本身並非單獨的所有權。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數個物權,但各個物權之間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權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設定多個物權,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個抵押權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單個的所有權,物只能在整體上成立一個所有權。
4、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由此可見,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則通過「佔有」表示。
(2)公信原則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存在瑕疵,對於信賴該物權存在並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承認其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
公信原則賦予公示的內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義:
(1)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依法律要求進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賴這一公示而進行一定行為,事後即使公示出來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權亦受保護。
(2)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依法進行了公示,則其物權足以對抗第三人。
(3)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未依法進行公示,則其物權不得對抗第三人。
5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1、平等保護原則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物權物權內容法定:當事人不得在物權中自由創設新的內容3、一物一權原則
4、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2)公信原則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存在瑕疵,對於信賴該物權存在並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承認其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公信原則賦予公示的內容具有公信力。
6樓:葉赫那拉聞多
一物一權、物權法定、公示公信
7樓:東奧名師
1.物權法定原則
根據《物權法》第5條的
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解釋1】(1)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設物權,該行為無效;(2)行為人違反「內容法定」原則,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行為無效。
【解釋2】《物權法》第5條所稱「法律」,不限於《物權法》,包括一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亦不包括司法解釋與司法判例。
【解釋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物權與債權的基本區別。物物權法定原則旨在限制當事人的物權創設自由,原因在於,物權具有絕對效力,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設定,可能不利於交易安全。債權則不同,其效力僅及於當事人自己,故不僅債權內容可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債權型別也可由當事人自由設定。
2.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權,物尚未確定也談不上物權。而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即使物尚未確定、尚不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如賈某將正在研發的汽車作價100萬賣給孫某)的有效性。
3.物權公示原則
動產以交付佔有為公示手段,不動產則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物權法定原則
8樓:
物權法定原則亦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
物權法定主義最早起源於羅馬法。在羅馬法中,承認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役權、質權等具有物權屬性。
物權法定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物權的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學說稱為「型別強制」。
2、物權的內容法定,禁止當事人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學說稱為「型別固定」。
3、物權的效力法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4、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擴充套件資料
物權法定主要內容
至於物權的取得方法、變動方法、效力、保護方法等,不屬於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容,它們本身是可以通過協商約定的。而所謂物權的種類,其實就表現在物權的名稱上,當事人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物權種類。
其實就是自主創造一個新的物權名稱,比如我國法律目前沒有典權的規定,而當事人通過約定設典,一方當事人通過約定取得「典權」,此即創設物權種類,其方式是通過創設新的物權名稱而創設物權種類。所謂物權的內容,即物權的權能。
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每一項物權在此方面的內容都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或改變,如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該所有權不包含處分權。
此即創設物權的內容,又如當事人通過抵押合同約定抵押權人享有抵押物的佔有權和收益權,而依法律規定抵押權人並不享有這些權利內容。
此外,物權法定之「法」當以民商事法律為限,不包括其他法律。
9樓:無瀠
物權法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物權法定原則,指的是能設立哪些種類的物權,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不能創立;設立物權的方式以及物權的具體內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和法律規定不一致時不發生效力。
試述物權法定原則
10樓:益眾律師事務所
所謂物權法定原則,亦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
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如下:
1、物權的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學說稱為「型別強制」(typenzwang)。
根據物權法定主義,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即「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秩序確定他們之間的關係」。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物權種類時,則不能解釋為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只可解釋為法律禁止當事人創設此種物權,例如,設定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權;約定 物權法定原則租賃權為用益性質的他物權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物權種類法定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物權的內容法定,禁止當事人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學說稱為「型別固定」(typenfixierung)。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亦即取消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由於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所有物於法令限制範圍內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無論設定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都不能對物權人處分權設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則將使所有權有名無實。 3、物權的效力法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為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權為絕對權、對世權,具有對抗一般人的效力,關涉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影響物權的流轉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
例如,根據中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不具有優先受償性的抵押權,這種約定應歸於無效。
4、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關於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國的通例為:動產公示以交付(佔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不動產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法律對物權變動時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確規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權的變動或者無效,或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不得協商不經公示的所有權轉移。
例如,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不通過登記而發生所有權的轉移,這一約定,因為違反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要件而無效。如果該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賣給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已經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則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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