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保忠律師
應該是不可以的,除非有合同的約定。遇到不可抗力受到損失的,是法律規定的免責條款,不予賠償。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3樓:工保網
工程保證保險受不可抗力影響幾何?不可抗力≠一律免賠-工保網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它的主觀要件即作為不可抗力的客觀現象的「不能預見」,客觀要件則包括「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
典型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異常事件等。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之後行為人無法控制和預防損害的發生,在此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的發生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通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損害時行為人免負違約責任相相應,保險人亦無需對免責條款中的不可抗力承擔賠付責任。不同險種的不可抗力各有差別,下文將以工程保證保險為例,分析其與不可抗力的關係。
1、保險人對不可抗力擔責嗎?
在以履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危險事故僅針對投保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性危害,而非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
因此中保協制定的四項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示範條例(下簡稱「示範條例」)皆明確:對於洪水、颱風、**、海嘯等自然災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因不可抗力導致《建設工程招標檔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商定或確定的利益分配、費用承擔、損失分擔等,以及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從不可抗力條款規定方法看,示範條款運用了綜合式規定,即採用概括和列舉綜合並用的方式,一方面明確列舉了洪水、颱風、**、海嘯四類自然災害作為不可抗力事故,另一方面也以「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概括了免責情況。這一「包括但不限於」的規定方法較為靈活,可適應多變情況,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7-0201)中規定的**、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亦可囊括在內。
從不可抗力後果分擔方式看,示範條款明確:對由不可抗力原因直接導致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間接造成的損失分擔、費用承擔,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損失不予賠償的約定,保險人需盡到說明義務,承擔該條款經過釋明的舉證責任,並承受約定不清時不利於己的解釋。
2、保險人受不可抗力影響嗎?
儘管保險人無需對不可抗力及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可抗力的影響,典型的如保險期間的延長。
在履約保證保險中,保險期間以工程竣工合格之日為止。一般而言,對於因被保險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導致工程建設專案未能按期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不予延長。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則應合理延長,示範條款也規定:
保險期間屆滿,因不可抗力或者投保人自身原因導致工程建設專案未能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延長至工程竣工。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第590條規定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若工程專案在不可抗力原因之前已經延誤,出現本應竣工的工程尚未竣工情形時,投保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自身應向被保險人承擔的違約責任。而示範條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投保人自身原因導致工程建設專案未能竣工的,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延長」卻允許延長保險期間,此時投保人應當按照保險人要求交納保險期間延長部分對應的保險費,並由保險人出具批單。
3、保險人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特殊情況
在四款示範條款中,預付款保證保險作為獨立性較高的險種,在很大程度上獨立於基礎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較為特殊,因此保險人受不可抗力的影響也與其他險種不同。
首先,示範條款在保險責任中規定:在保險期間內,如被保險人與投保人協議變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明確指示更改工程的範圍或性質、被保險人或其授權代表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意延展工期,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均不影響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的責任。由於不可抗力是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工程的範圍或性質更改、工期延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這些情形下保險責任不受不可抗力影響。
相應的,這些情形下責任免除也不受不可抗力影響。因此圍繞責任免除,示範條款也在不可抗力條款中加上了「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前提,這意味著:因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工程範圍或性質變更、工程進度安排變更,進而導致投保人無法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返還該預付款全額或以該預付款衝抵被保險人應支付給投保人的工程款後的餘額時,僅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保險人才不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商定或確定的利益分配、費用承擔、損失分擔等,以及因此產生的一切損失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
概而言之,從責任承擔看,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受不可抗力影響,不承擔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預付款保證保險則需視情形是否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定。從期間延展看,履約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可為投保人延長保險期間;預付款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亦可積極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從而維護自身的保險金請求權。
因此對於不可抗力,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方面需免除對「不可抗力」均無法理賠的思維定勢;另一方面亦應在訂立合同時對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的責任、義務、費用等劃分詳細規定,並就訴訟和仲裁的選擇、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條件等予以明確。
不可抗力造成的窩工費到底誰賠?施工單位還是建設單位?
4樓:小魚教育
不可抗力事件: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可以索賠的有:清理費用10萬,工程延期10天
人員機械的窩工都屬於承包人停工損失
可參考14版教材 建設工程經濟p259頁案例,對不可抗力事情有詳細的分析
擴充套件資料:
索賠費用的組成與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組成類似,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人工費
指列入概算定額的直接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的生產工人和附屬輔助生產單位的工人開支的各項費用。
在索賠費用中還包括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損失費的累計,其中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應按照計日工費計算。
而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損失費按窩工費計算,窩工費的標準雙方應在合同中設定。
(二)裝置費
可採用機械臺班費、機械折舊費、裝置租賃費等幾種形式。
當工作內容增加引起的裝置費索賠時,裝置費的標準按照機械臺班費計算。
因窩工引起的裝置費索賠,當施工機械屬於施工企業自有時,按照機械折舊費計算索賠費用;當施工機械是企業從外部租賃時,索賠費用的標準按照裝置租賃費計算。
(三)材料費
材料費的索賠包括:由於索賠事項材料實際用量超過計劃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費;由於客觀原因材料**大幅度**;由於非承包人責任工程延期導致的材料****和超期儲存的費用。
材料費中應包括運輸費、倉儲費,以及合理的損耗費用。
如果由於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損壞失效,則不能列入索賠計價。
承包人應該建立健全物資管理制度,記錄建築材料的進貨日期和**,以便索賠時能準確地分離出索賠事項所引起的材料額外耗用量。
威力證明材料單價的**,承包人應提供可靠的訂貨單、採購單,或官方公佈的材料**調整指數。
(四)管理費
此項可分為現場管理費和企業管理費兩部分。
索賠款項中的現場管理費是指承包人完成額外工程、索賠事項工作以及工期延長期間的現場管理費,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通訊、交通費等。索賠款中的企業管理費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間所增加的管理費。
包括總部職工工資、辦公大樓、辦公用品、財務管理、通訊設施以及企業領導人員赴工地檢查指導工作等開支。
(五)利潤
一般來說,由於工程範圍的變更、檔案有缺陷或技術性錯誤、業主未能提供現場等引起的索賠,承包商可列入利潤。
但對於工程暫停的索賠,由於利潤通常是包括在每項實事工程內容的**之內,而延長工期並未影響削減某些專案的實施,也未導致利潤減少。
所以,一般監理工工程師很難同意在工程暫停的費用索賠中加進利潤損失。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抗力造成的窩工根據2023年的最新合同示範文字(gf-2017-0201)由建設 單位承擔
以前的由施工單位承擔!
答題時注意審題,看是否有2023年合同示範文字!
記住2017建設單位
沒有2017施工單位
6樓:會飛的黃魚乾
既然是不可抗力,屬於法定免責條件。具體的損失可以協商解決,合理分擔損失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窩工費應由其自行承擔。當然也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分擔損失。
《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的定義,不可抗力有哪些法律後果
含義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所發生的,不是由於 當事人一方的過失或故意,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無法控制 無法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後果 解除合同,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如特定標的物的滅失。延期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
請問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的因素包括那些
不可抗力一般指 水災 火災 暴風雪等自然災害和國家法律法規 政策等的調整。但不可抗力其實是可以約定的,有些時候,雙方會把罷工等事件也約定為不可抗力因素。合同中通常所說的不可抗力準確的定義是什麼,合同法中有詳解嗎?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簽訂後,不是由於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
法律上關於不可抗力有哪些規定,法律上說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麼
民法通則 第107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我國民法對不可抗力所作的基本規定。在2017年至2019年。建築行業有沒有不可抗力的事件?法律上說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麼 法律上說的不可抗力根據 民法通則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的 不可抗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