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民商法苑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應作如下區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3、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不同之處主要有:
(1)兩者構成履行障礙的程度不同。前者已構成履行不能,而後者未達到此程度,仍可能履行,只是在這種情形下其履行極為困難並導致顯失公平。
(2)前者屬於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只要舉證證明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產生損失,即可免責,法院無裁量餘地;後者不屬於法定免責事由,只是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請求權,法院具有公平裁量權。
(3)前者的效力系自然發生,無需人為介入,後者的效力非自然發生,是否構成以及相應效果須取決於法院的裁量。
(4)前者從違約的角度出發,解決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後者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解決的是合同效力是否繼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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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非人為因素造成,情勢變更是人為因素造成
如何區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3樓:民商法苑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應作如下區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3、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不同之處主要有:
(1)兩者構成履行障礙的程度不同。前者已構成履行不能,而後者未達到此程度,仍可能履行,只是在這種情形下其履行極為困難並導致顯失公平。
(2)前者屬於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只要舉證證明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產生損失,即可免責,法院無裁量餘地;後者不屬於法定免責事由,只是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請求權,法院具有公平裁量權。
(3)前者的效力系自然發生,無需人為介入,後者的效力非自然發生,是否構成以及相應效果須取決於法院的裁量。
(4)前者從違約的角度出發,解決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後者從合同效力角度出發,解決的是合同效力是否繼續的問題。
合同中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的區別是什麼
4樓:生活百科達人
情勢變更-無法遏制的人為改變
不可抗力-嚴重的各類災害
5樓:職場導師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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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很高興為你服務。我是記憶,擁有10年職業生涯,擅長財務、戰略、財管、市場營銷等。 我已經看到你的問題了,正在給您整理回覆,我會在10分鐘以內回答您。
情事變更與不可抗力兩者都具有當事人不可預見性,其後果都有可能導致合同的解除;亦都可能作為合同不履行免責的理由之一。因而兩者是一對極易混淆的概念。但根據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及通說,兩者有以下相異之處。
1、客觀表現不同。情勢變更常由社會經濟形勢的劇變而引起,導致合同基礎動搖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較大調整,市場的異常變化,全球的金融危機所帶來的市場衝擊等。
因而必須通過司法裁量權加以認定;而不可抗力常表現為一些災難性事變如:**、颱風等。相比前者更具直觀性,常人憑一般知識即可加以判斷。
2、功能不同。情勢變更僅侷限於合同履行之中,其目的是在於消除合同履行中因情勢變更從而導致雙方當事人利益嚴重不公狀態;而後者屬於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是當事人無法控制的,既適用於合同責任也適用於侵權責任。
3、結果不同。兩者都可能導致合同的變更與解除,但不可抗力一般是由於合同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而情勢變更則適用於導致履行困難之情境,無須於合同履行不能之情形出現時。
4、適用程式不同。若當事人欲援用情勢變更救濟自身利益,變更解除合同須通過仲裁機關或法院的裁決得以實現,如果法定機關不予支援則當事人仍須按原合同履行,否則構成違約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可抗力屬法定免責事由,不可抗力一旦發生,一方當事人即享有變更或解除權,可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即可得以實現對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另外,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一大不同還在於不可抗力有可能導致情事變更的發生,但情事變更一般卻不會引發不可抗力。
二、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的區分
商業風險是指經營者在商業經濟活動中因自身商業素質以及市場因素而應承擔的正常損失。商業風險是商品經營的必然因素。為準確適用法律,區分兩者如下。
1、是否可預見不同。情勢變更中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對於此後情勢無法預見且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而商業風險對於合同簽訂雙方是能夠預料的或是被要求應該預料的。
2、發生原因性質不同。導致商業風險發生是由價值規律決定的。另外亦與經營者素質高低、經驗有無以及是否佔據大量市場資訊,瞭解市場**等自身因素有關;而情勢變更緣由變幻莫測、紛繁複雜的社會因素,經常表現一些大的社會變故如金融危機,屬一種偶發因素、突發因素,是異常的商業風險,通常是針對某一類經營者普遍被涉及的。
3、發生的時間不同,情勢變更只能發生於合同生效後至履行完畢前,而商業風險則可能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也可能發生在其他時間裡。
4、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情勢變更能導致履行不利方享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商業風險則必須遵循責任自負原則,自行承擔風險。
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的升降是雙方簽訂合同就應該預見的風險,雙方只能通過規範合同來加以限制或雙方通過協商進行變更,不能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法院依據該原則強制加以司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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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情勢變更,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之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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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區別
情事變更與不可抗力兩者都具有當事人不可預見性,其後果都有可能導致合同的解除;亦都可能作為合同不履行免責的理由之一。因而兩者是一對極易混淆的概念。但根據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及通說,兩者有以下相異之處。
1、客觀表現不同。情勢變更常由社會經濟形勢的劇變而引起,導致合同基礎動搖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較大調整,市場的異常變化,全球的金融危機所帶來的市場衝擊等。
因而必須通過司法裁量權加以認定;而不可抗力常表現為一些災難性事變如:**、颱風等。相比前者更具直觀性,常人憑一般知識即可加以判斷。
2、功能不同。情勢變更僅侷限於合同履行之中,其目的是在於消除合同履行中因情勢變更從而導致雙方當事人利益嚴重不公狀態;而後者屬於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是當事人無法控制的,既適用於合同責任也適用於侵權責任。
3、結果不同。兩者都可能導致合同的變更與解除,但不可抗力一般是由於合同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而情勢變更則適用於導致履行困難之情境,無須於合同履行不能之情形出現時。
4、適用程式不同。若當事人欲援用情勢變更救濟自身利益,變更解除合同須通過仲裁機關或法院的裁決得以實現,如果法定機關不予支援則當事人仍須按原合同履行,否則構成違約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可抗力屬法定免責事由,不可抗力一旦發生,一方當事人即享有變更或解除權,可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即可得以實現對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另外,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一大不同還在於不可抗力有可能導致情事變更的發生,但情事變更一般卻不會引發不可抗力。
二、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的區分
商業風險是指經營者在商業經濟活動中因自身商業素質以及市場因素而應承擔的正常損失。商業風險是商品經營的必然因素。為準確適用法律,區分兩者如下。
1、是否可預見不同。情勢變更中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對於此後情勢無法預見且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而商業風險對於合同簽訂雙方是能夠預料的或是被要求應該預料的。
2、發生原因性質不同。導致商業風險發生是由價值規律決定的。另外亦與經營者素質高低、經驗有無以及是否佔據大量市場資訊,瞭解市場**等自身因素有關;而情勢變更緣由變幻莫測、紛繁複雜的社會因素,經常表現一些大的社會變故如金融危機,屬一種偶發因素、突發因素,是異常的商業風險,通常是針對某一類經營者普遍被涉及的。
3、發生的時間不同,情勢變更只能發生於合同生效後至履行完畢前,而商業風險則可能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也可能發生在其他時間裡。
4、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情勢變更能導致履行不利方享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商業風險則必須遵循責任自負原則,自行承擔風險。
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的升降是雙方簽訂合同就應該預見的風險,雙方只能通過規範合同來加以限制或雙方通過協商進行變更,不能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法院依據該原則強制加以司法調整。
情勢變更原則和不可抗力和商業風險的區別聯絡
7樓:小黑子也
一、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的區別
情事變更與不可抗力兩者都具有當事人不可預見性,其後果都有可能導致合同的解除;亦都可能作為合同不履行免責的理由之一。因而兩者是一對極易混淆的概念。但根據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及通說,兩者有以下相異之處。
1、客觀表現不同。情勢變更常由社會經濟形勢的劇變而引起,導致合同基礎動搖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較大調整,市場的異常變化,全球的金融危機所帶來的市場衝擊等。
因而必須通過司法裁量權加以認定;而不可抗力常表現為一些災難性事變如:**、颱風等。相比前者更具直觀性,常人憑一般知識即可加以判斷。
2、功能不同。情勢變更僅侷限於合同履行之中,其目的是在於消除合同履行中因情勢變更從而導致雙方當事人利益嚴重不公狀態;而後者屬於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是當事人無法控制的,既適用於合同責任也適用於侵權責任。
3、結果不同。兩者都可能導致合同的變更與解除,但不可抗力一般是由於合同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而情勢變更則適用於導致履行困難之情境,無須於合同履行不能之情形出現時。
4、適用程式不同。若當事人欲援用情勢變更救濟自身利益,變更解除合同須通過仲裁機關或法院的裁決得以實現,如果法定機關不予支援則當事人仍須按原合同履行,否則構成違約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可抗力屬法定免責事由,不可抗力一旦發生,一方當事人即享有變更或解除權,可直接通知對方當事人即可得以實現對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另外,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一大不同還在於不可抗力有可能導致情事變更的發生,但情事變更一般卻不會引發不可抗力。
二、情勢變更與商業風險的區分
商業風險是指經營者在商業經濟活動中因自身商業素質以及市場因素而應承擔的正常損失。商業風險是商品經營的必然因素。為準確適用法律,區分兩者如下。
1、是否可預見不同。情勢變更中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對於此後情勢無法預見且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而商業風險對於合同簽訂雙方是能夠預料的或是被要求應該預料的。
2、發生原因性質不同。導致商業風險發生是由價值規律決定的。另外亦與經營者素質高低、經驗有無以及是否佔據大量市場資訊,瞭解市場**等自身因素有關;而情勢變更緣由變幻莫測、紛繁複雜的社會因素,經常表現一些大的社會變故如金融危機,屬一種偶發因素、突發因素,是異常的商業風險,通常是針對某一類經營者普遍被涉及的。
3、發生的時間不同,情勢變更只能發生於合同生效後至履行完畢前,而商業風險則可能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也可能發生在其他時間裡。
4、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情勢變更能導致履行不利方享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商業風險則必須遵循責任自負原則,自行承擔風險。
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的升降是雙方簽訂合同就應該預見的風險,雙方只能通過規範合同來加以限制或雙方通過協商進行變更,不能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法院依據該原則強制加以司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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