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法定除斥期限根據各項法律自行制定。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權。
除斥期間可以分為法定除斥期間和約定除斥期間。前者由法律直接規定,後者允許當事人根據法律自行約定。甚至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由一方向對方單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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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不同於訴訟時效的特徵在於:
(1)它是權利人依法可行使權利的期限,其本質是權利的存續期;
(2)它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一般不發生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問題;
(3)其適用直接憑藉法院職權,不取決於當事人訴訟主張;
(4)其期間原則上自權利確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滅的是實體權利(非勝訴權)且不限於請求權,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2樓:匿名使用者
除斥期間是不變的期間,不會像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和重新計算的情形。是保護民事權利的不變期間。除斥期間有很多如撤銷權的行駛1年,合同法規定的除斥期間一般為一年,但也有不相同的,如受遺贈人做出繼承的意思表示為2個月。
什麼是除斥期間?法定除斥期間多長?
3樓:匿名使用者
除斥期間是不變的期間,不會像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和重新計算的情形。是保護民事權利的不變期間。除斥期間有很多如撤銷權的行駛1年,合同法規定的除斥期間一般為一年,但也有不相同的,如受遺贈人做出繼承的意思表示為2個月。
4樓:匿名使用者
除斥期間,是針對形成權的一種計算期間,一般都是1年
5樓:匿名使用者
是「拆遷」期間吧,沒有什麼「除斥」期間呀。
什麼是除斥期間
6樓:奇格齋池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
利,預定期間屆滿,即發生該項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例如我國《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
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
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兩個月"即是除斥期間,該期間屆滿,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其受遺
贈權利即消滅.
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期間,如法律對形成權都規定一定的存續時間,該存續時間即是除斥
期間.如對因欺詐訂立合同的撤銷權,對無權**的追認權等.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一樣,也是
法律後果,但這兩種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別:
1.法律後果不同
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間,而發生一定的
除斥期間屆滿的法律效力是某項實體權利消滅;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消滅勝訴權,不消
滅實體權利.
2.適用的條件不同
除斥期間屆滿,法院可依職權主動適用有關規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主張.義務人自願履行
的,也可以請求法院追回;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則不能再要求返還.例如:按破
產法規定,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債權,逾期不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這裡的
"三個月"是除斥期間,過期不申報的,其實體權利消滅.破產人不能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否
則,人民法院有權追回.
3.期間不同
除斥期間是一個不變期間,法律規定多長時間,就固定為多長時間,不能變動;而訴訟時效則
可因各種原因而中止,中斷甚至延長.
7樓:竇景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相關問題 通說認為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指法律直接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某些形成權的預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除斥期間內未行使權利的,期間屆滿,其權利消滅。
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會發生某種權利的消滅,在民法規定的眾多期間中,它們的性質最為相似。本文針對二者的若干相關問題進行**,以便於加深對它們各自的認識,便於實際操作運用。 一、訴訟時效閱讀全文》除斥期間是什麼?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 1、期間性質不同:除斥期間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時間屬不變期間,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斷和延長,且期間較短,以早日確定當事人間的關係為目的。
訴訟時效為可變期間,可以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且期間較長。 2、期間計算不同:因為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而請求權的範圍十分廣泛且具有共同特徵,因此,各國民法均在法律上作出了總括性的規定。
而除斥期間是在不同的場合對不同的形成權設定的時間限制,因此缺乏共通的基礎,立法只能針對具體情況分別規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這種起算時間往往存在差異。在法律未規定或當事人未約定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的情況下,學理認為,應自權利發生之日起算。 閱讀全文》
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與訴訟時效有何不同?
8樓:匿名使用者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法律後果都表現為某種權利的消滅,但是,訴訟時效所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程式權利),而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2.兩者的期間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以一定事實狀態存續一定時間為內容。但是,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而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3.兩者的適用依據不同,訴訟時效規定的是權利受害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期限,僅適用於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而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是在當事人主張時,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間則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予以援用,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
5.兩者的起算時間不同。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除斥期間則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除斥期間有什麼作用?
9樓:匿名使用者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特點:
1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於支配權和請求權,如建設用地使用權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後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10樓:小洪律師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九條
11樓:匿名使用者
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超過期間權利消滅
什麼是除斥期間
12樓:空良翰路軒
剛好前兩天跟人講過這個問題。
除斥期間是一個法學術語而不是法律術語,在學理上使用,並無法條提到這一名詞,其德文是ausschlussfristen,英文是exclusion
period,
與訴訟時效或消滅時效limitation不同,除斥期間為了保護已存在的秩序,而消滅時效是為了保護新秩序。
舉例,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譬如合同撤銷權,合同一旦成立就發生效力,撤銷權將打破即成秩序,故用比較嚴格的除斥期間來保護即成秩序,一般為一年的時間,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則是六個月,不可中止不可中斷。
而對債的追討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因為認為消滅時效期間經過形成新秩序,損害原既得利益,故該時效期間比較不嚴苛,每次主張發生中斷,重新計算,最後六個月可以中止,一般為兩年,不過還有一年的如人身損害賠償,另有三年的,五年的等。
13樓:咖啡占卜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即發生該項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例如我國《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
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
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14樓:品故飛龍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特點:1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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