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

2022-03-08 03:50:52 字數 2857 閱讀 1396

1樓:華律網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執行義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而情節是否嚴重又要從下述幾個方面對執行義務人的行為進行考量:一看其有無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看其有無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三看其有無抗拒、阻止、妨害執行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其它行為。

2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你好,有這麼幾個要件,

一,法院裁判已經生效,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

二,有能力履行,經法院告知後果後,仍不履行;情節嚴重的;

三,一般處三年以下有限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刑法2011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要有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

第二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或者有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第三經強制執行仍然拒絕執行。

實踐當中一般只有金額大或者拖欠撫養費、扶養費、醫療費這些情況導致申請執行人嚴重生活困難才會定這個

4樓:柳新糧棉

就是當事人有條件執行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而故意不

如何認定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5樓:匿名使用者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認定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6樓:法律快車專家

需要履行立案,批捕,公訴的程式。

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罪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7樓:匿名使用者

公訴案件。

公訴案件是由國家行使起訴權的案件。

自訴案件是由個人行使起訴權的案件,具體包括三類:告訴才處理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有證據,但公安機關,檢察院不受理的案子。

法律條文: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法院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後,被執行人仍然不履行義務,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察,偵察機關依法偵察後認為確實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可以請求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

如何認定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9樓:匿名使用者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認定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有哪些

1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 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 執行義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3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而情節是否嚴重又要從下述幾個方面對執行義務人的行為進行考量 一看其有無隱藏 轉移 變賣 毀損巳被依法查封 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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