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一般程式有那些,公證處公證的程式是怎樣的?

2022-03-11 09:44:42 字數 5258 閱讀 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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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與受理。

(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著公證活動的開始。

《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人須提交有**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誌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

《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式審批、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擴充套件資料:

1、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拍賣、開獎等現場監督類公證,應當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事前審查、現場監督,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現場宣讀公證證詞,並在宣讀後7日內將公證書傳送當事人。該公證書自宣讀公證證詞之日起生效。

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活動規則、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即時要求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2、辦理遺囑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全程親自辦理。特殊情況下只能由1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請1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3、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親自外出辦理。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是採用法律、法規禁止的方式取得證據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4、辦理債權文書執行證書的特別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

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5、公證調解的特別規定。

經過公證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原公證處可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經調解後當事人達成新協議的,公證處應給予公證;新達成的協議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公證處應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調解不成的,公證處應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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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程式是指法律規定的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事務時必須遵守的操作規程。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的規定,公證的一般程式由申請與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出證)三個基本環節構成。 此外,還包括辦理公證的原則、公證的管轄、公證期限、公證收費、終止公證、拒絕公證、公證的特別程式、公證檔案、公證的複議和申訴等內容。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誌著公證活動的開始。

《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人須提交有**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誌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式審批、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公證處公證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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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寫《公證申請表》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二、提交證明材料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書》原件。

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登出單》原件。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4、親屬證明。

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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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1.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託、宣告、招標、投標、拍賣、公證處貸款、抵押、**發行、股份制企業的創立、有價**轉讓、票據拒付、提存、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商品房的買賣、預售、房屋租賃、各類社會活動、保全證據以及繼承、收養、遺囑、贈與等。

2.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註冊證書、存款證明、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等。

3.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包括:意外事件、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係、國籍等。

4.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檔案上的簽名、印鑑屬實,付本回、節本、譯本、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務。

5.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向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諮詢、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並根據《擔保法》的答規定,辦理相應的抵押物登記,以及向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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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證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公證的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徵明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申請任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權資格(法定**、指定**)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分類登記:

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收取公證費:

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二、辦理公證的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③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

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並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

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託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翻譯。鑑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鑑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如合同、遺囑、宣告等。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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