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l霧l中花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2樓:112333束脩
雖然國家提倡同工同酬,但在事實操作中,你合同籤的2000表示你同意,很難翻案。
另外實領1000多是扣了,社保和五險一金之後嗎?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只有看實際給你發的睡前工資有沒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了,沒有的話就不違法
4樓:匿名使用者
要按合同辦事才行,派遣
公司太黑,扣錢太多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啊。各掙各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向上級單位確認一下這個工資該如何領,上級單位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由用工單位還是用人單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7樓:澄心航
勞動派遣員工是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而不是用工單位。其薪資發放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個稅也是由用人單位代繳的。
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應當由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收取用工費用,按約定的部分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則對用工單位來說,按全額確認收入,按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為成本,增值稅按差額徵收,則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應當由用工單位申報個稅。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承擔《勞動法》上義務的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雖然沒有實際指揮被派遣員工進行勞動,而只是將 被派遣員工組織起來,統一管理,並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員工前往進行工作。
但是,由於勞務派遣單位實際與被派遣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 系,在《勞動法》上,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相對的用人單位一方,並須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派遣員工承擔義務。
從勞動法的角度,應當由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申報個稅,根據勞動關係來確定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8樓:阿卡打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但在實際操作中,人們認定企業員工的標準是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對支付給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認定為工資薪金支出,並在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上列支。
而對於支付給未與公司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憑勞動派遣單位收到款項出具的勞務發票在業務及管理費——勞務費會計科目上列支。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的獎金、業務績效、加班費和福利等直接入業務及管理費——銷售費用等等科目。而在保險行業,對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業務績效,在「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科目列支。
勞務派遣用工支出涉及稅收有兩項,一個是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問題,另一個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人員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的業務。但無論從用工單位還是稅務部門在稅收管理的實踐看,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是購買勞務關係,支付給勞務公司費用屬於勞務費用支出。
如果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由用人單位直接發放派遣人員加班費、獎金等支出,則屬於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應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困惑的是,因4 其不是用工單位的職工,支付其勞動報酬不能作為本單位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三費的計算基數,只能作為勞務費用扣除。
而作為勞務費用扣除,又不能取得相應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發票。目前情況下,用工單位規避風險的辦法是合同中約定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勞務派遣公司開勞務費發票給用工單位在稅前扣除。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方面,勞務派遣人員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九條「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雖然勞務派遣工與用工單位沒有僱傭關係,但也不屬於勞務派遣工個人獨立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現在一個單位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往往多於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數,崗位也分佈企業各個部門,包括管理部門。按《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派出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領取的勞動報酬肯定按工資薪金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的福利、績效、加班費等,用工單位在會計科目上如果選擇勞務費列支,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勞務報酬所得」專案計算個人所得稅又與勞務派出單位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代扣代繳不一致;如按「工資薪金所得」項。
9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來說,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應當由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收取用工費用,按約定的部分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則對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來說,按全額確認收入,按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為成本,增值稅按差額徵收,則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應當由用工單位申報個稅。用工單位憑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作為所得稅前扣除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58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用工單位是《勞動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承擔《勞動法》上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雖然沒有實際指揮被派遣員工進行勞動,而只是將 被派遣員工組織起來,統一管理,並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員工前往進行工作。但是,由於勞務派遣單位實際與被派遣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 系,在《勞動法》上,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相對的用人單位一方,並須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派遣員工承擔義務。
從勞動法的角度,應當由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申報個稅,根據勞動關係來確定。
但如果用人單位支付勞務派遣員工大部分薪酬,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代收代繳勞務派遣員工五險一金,則存由誰申報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問題(及五險一金如何扣),以及用人單位的所得稅前工資薪金扣除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派遣單位和僱傭單位同時支付員工工資的,由僱傭單位扣生計費,正常申報,派遣單位不扣除費用申報,兩個單位都需要申報,最後合併納稅調整。實際上員工的工資可以分為2塊,一部分為代繳的社保,由勞務公司交,申報個稅沒問題,剩餘部分在用工單位發,扣生計費,申報個稅也沒有問題,個稅款計算是一致。
10樓:騎行新藏線
按道理是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把錢打給派遣單位,不直接發給工作人員
勞務派遣公司有一年多沒有續簽合同,但我依然在用工單位上班,但
你的勞務派遣合bai同已du到期,繼續工zhi作了半年仍沒續簽,根據法dao 律規定,你可版以要求勞務派權 遣單位給你簽訂勞動合同,並且要求發放兩倍的工資以及解除勞動合同,出具相關的證明。勞務派遣單位也就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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