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靜的窒息
拿水果刀商致人輕傷的涉嫌故意傷害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的,對被告人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樓:中顧法律網**
刑法規定輕傷以上後果即觸犯刑法,即要追究刑事責任,
但這是一般情況,除此之外,還要考慮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問題和當時的具體情況是否屬於法定免責情節。
所以根據您提供的資訊,我不能準確的跟您具體的建議。
3樓:匿名使用者
國有國法 就看法律了撒
4樓:
該怎麼判就怎麼判,這種事情自己找律師諮詢去.
你寫的太簡單了,誰知道有沒有其他情節?
互毆導致對方輕傷怎麼判刑的
5樓:水瓶空潭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的民事賠償專案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構成殘疾的還會有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等。
法律上的輕傷、重傷:
1、所謂輕傷
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2、所謂重傷
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6樓:小魚教育
首先,受害人應當及時報警,然後做法醫鑑定,根據鑑定結果來決定打人者的法律責任。如果鑑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7樓:匿名使用者
至人輕傷就可能被對方以自訴的形式或檢察機關以公訴的形式提起刑事訴訟,輕傷判刑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8樓:婚禮主持李洋
致人輕傷涉嫌刑事犯罪,一般刑期在3年以內。
9樓:匿名使用者
經鑑定為輕傷可自訴或公訴,量刑在三年以下。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輕傷你們自己協商就好了,何必要搞到法院上,求採納。謝謝。新年快樂。
11樓:四哥有法說
1、互毆導致對方輕傷的,雙方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會因為雙方都受傷,以傷抵罪或者以罪抵罪而免除刑事處罰。
2、致使被害人受傷,經鑑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判,除非對方自訴
因為資訊把別人拿水果刀捅成輕傷了,能判多久?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輕傷和輕微傷的區別
1、輕傷和輕微傷同源於人身權受到傷害,雖只有一字之別,但二者因傷害的程度不同,變成了後果及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輕傷對受害者傷害的程度及造成的後果比輕微傷重。輕傷主要受《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調整,而輕微傷主要受《民法》及《民事訴訟法》調整。
2、因為調整二者的法律不同,所以輕微傷只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而輕傷的解決範圍較複雜,允許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同時要求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3、輕傷必須經法醫部門鑑定後才能認定,輕微傷不一定要經法醫部門鑑定,憑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即可認定。有時法醫鑑定上寫輕微傷偏重或輕傷偏重。其實輕微傷偏重實質上還是輕微傷,輕傷偏重實質還是輕傷。
二者雖然多了偏重兩字,但性質上根本上沒有改變,輕傷偏重在量刑時可適當考慮。
二、解決輕傷及輕微傷的程式、規則
1 、輕微傷屬民事侵權的一種,在當事人協商、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民庭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及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輕微傷發生後,當事人也可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該公安機關可以給予過錯方治安管理處罰。
2、輕傷害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提出控告。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當事人應當申請公安機關出具委託鑑定手續,到法醫門診部鑑定。依據六部委《關於刑訴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對於故意傷害(輕傷)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對公安機關立案、偵察、取證的案件應當由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對於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有兩條渠道:1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
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②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並由法院向公安機關調取案卷。對檢察機關支援公訴的輕傷害案件,由受害者本人提起附帶民事賠償之訴,賠償的訴訟請求專案和輕微傷相同。
3、對國家支援公訴的輕傷害案件,依據《刑法》第234條之規定對被告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對於附帶民事部分和輕微傷一樣可以適用調解,如調解不成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4、對於沒有向公安機關控告的輕傷害案件,受害者需及時向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取得書面證據,必要時證人應出庭作證。受害人要儲存好傷害後的物證(含**、診斷證明、出住院單據、車旅費票證等)以備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自訴時之用。並申請有關司法部門委託鑑定機構對傷害情況進行鑑定,即取得輕傷害《法醫鑑定》。
三、故意傷害的判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本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
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 (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誌。(五)形態 故意傷害致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故意傷害致死的,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故意傷害致死的成立,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對死亡沒有故意,但具有預見可能性。既然是傷害致死,當然應將死亡者限定為傷害的物件,即只有導致傷害的物件死亡時才能認定為傷害致死。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年以上,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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