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營改增後開票就確認收入嗎,建築業提前開發票,是按工程進度確認收入還是按發票確認收入,怎麼交稅?

2022-04-03 14:29:40 字數 4567 閱讀 7706

1樓:法律顧問李米

是的,建築業營改增後開票就確認收入。

建築業營改增後收入成本確認方法:

根據增值稅稅制要求,採用「價稅分離」的原則,調整現行建設工程計價規則。

即將營業稅下建築安裝工程稅前造價各項費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含增值稅稅金」計算的計價規則,調整為稅前造價各項費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不含增值稅稅金」的計算規則。

調整的內容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專案組成》;要素**;費用定額;指標指數。

本次調整是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專案組成》(建標〔2013〕44號)檔案基礎上作出,此種方式下料、工、機為不含稅價,加上11%的銷項稅額即為當期**總額。計算公式為:①不含稅材料**+②不含稅人工費+③不含稅機械租賃費+④不含稅其他直接費+⑤利潤+⑥銷項稅額〔(①+②+③+④+⑤)×11%〕=工程投標**。

可以看出,預計不含稅的建造合同總收入=①+②+③+④+⑤。

正常情況下,也需要按新的造價規則制定稅前的合同成本,有了增值稅規則下的預計合同總收入和預計合同總成本,就可以按建造合同準則,確認建造合同收入。

2樓:綠水青山

是的,建築業營改增後開票就確認收入。

建築業營改增之後是在專案所在地納稅還是在機構所在地納稅一直是大家關心的問題,在2023年建築業營改增來臨之前,筆者不妨作如下猜想,歡迎對號入座。

營改增之前營業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的建築業勞務以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嚮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進一步明確,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嚮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據此可知,營業稅納稅地點儘管可以在勞務發生地也可以在機構所在地,但其具有先後關係,機構所在地徵稅僅僅是一補救措施,且規定了應在超過6個月之後沒有申報納稅的方可以由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營改增之後增值稅猜想。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嚮應稅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營改增後營改增試點行業原則上是以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即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並且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這些比較特殊的行業已經在採用彙總申報納稅的方式,已經在執行的檔案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專門釋出的《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檔案,我們猜想,建築業營改增後,是否也有可能參照這個檔案,將建築公司各異地施工專案視同分支機構,建築公司各異地施工專案在其勞務發生地按照開具發票收入預徵稅款,各異地施工專案所取得的進項稅額彙集到機構所在地彙總抵扣,參照財稅〔2013〕74號和已經營改增彙總申報納稅的行業,我們猜想,建築業彙總申報繳納增值稅的方式可能為:

一、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授權省級財政、稅務機關批准的建築企業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彙總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建築企業總機構應當彙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建築業勞務應交增值稅,抵減分支機構發生建築業勞務已繳納的增值稅稅款(包括預繳和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後,在總機構所在地解繳入庫。總機構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總機構彙總的銷售額,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建築業勞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銷售額。 總機構彙總的銷項稅額,按照總機構彙總的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

四、總機構彙總的進項稅額,是指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提供建築業勞務及其他應稅服務而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取得的與建築業勞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的進項稅額,由總機構彙總繳納增值稅時抵扣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於建築業勞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進項稅額不得彙總。

五、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用於提供建築業勞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與不得彙總的進項稅額無法準確劃分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確定的原則執行。「第二十六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徵增值稅專案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專案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徵增值稅專案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資料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六、分支機構提供建築業勞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額,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額=(銷售額+預收款)×預徵率銷售額為分支機構對外(包括向建築業勞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接受方和本總機構、分支機構外的其他建築企業)提供建築業勞務及其他應稅服務取得的收入;預收款為分支機構提供建築業勞務方式收取的預收性質的款項。

銷售額不包括免稅專案的銷售額;預收款不包括免稅專案的預收款。

分支機構發生除建築業勞務及其他應稅服務以外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增值稅條例及相關規定就地申報納稅。

七、分支機構應按月將提供建築業勞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銷售額、預收款、進項稅額和已繳納增值稅額歸集彙總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確認後,於次月10日前傳遞給總機構。彙總的銷售額包括免稅專案的銷售額。彙總的進項稅額包括用於免稅專案的進項稅額。

八、總機構的納稅期限可能設定為一個季度。

九、總機構應當彙總計算當期提供建築業勞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的應納稅額,抵減分支機構提供建築業勞務及其他應稅服務當期已繳納的增值稅額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抵減不完的,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計算公式為:

總機構當期彙總應納稅額=當期彙總銷項稅額-當期彙總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總機構當期應補(退)稅額=總機構當期彙總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當期已繳納稅額

十、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一律由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十一、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總機構彙總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在季度終了後的第一個申報期內申報抵扣。

十二、分支機構的預徵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十三、每年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後,對上一年度總分機構彙總納稅情況進行清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按照各自銷售收入佔比和總機構彙總的上一年度應交增值稅稅額計算。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超過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通過暫停以後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

分支機構預繳的增值稅小於其年度清算應交增值稅的,差額部分在以後納稅申報期由分支機構在預繳增值稅時一併就地補繳入庫。

彙總申報納稅利與弊。彙總納稅可以實現不同專案之間的進項、銷項稅額互抵,平衡各專案稅負結構,可以避免出現專案有銷項稅額無進項稅額或者有進項稅額無銷項稅額的極端情況;彙總納稅可以在不同專案之間共同使用同一資質,便於總機構行政管理,不需要分攤總機構管理費所發生的進項稅額;彙總納稅資金管理相對便捷,不同專案共同使用借款所支付借款利息進項稅額不需要往來分攤。

彙總納稅也有弊端,不利於不同專案獨立控制稅負水平,管理手段較好的專案與管理手段鬆弛的專案也可能給稀釋了,不利於調動專案增值稅發票管理水平;但是專案獨立納稅,專案子公司可以實現,但是專案子公司不能夠與總機構共享建築資質,對於承攬工程專案不利;專案分支機構儘管可以與總機構共享建築資質,但是獨立納稅又會導致總機構發生的共同費用進項稅額不能在專案分支機構抵扣的情形。所以建築業營改增之後,建築企業承攬工程專案,一要考慮資質的問題;二要考慮彙總申報納稅的利與弊。

建築業提前開發票,是按工程進度確認收入還是按發票確認收入,怎麼交稅?

營改增後建築企業預繳增值稅收入怎麼確認

3樓:拼命考滿分

國家稅務總局釋出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對預收款和開票的增值稅納稅時點很明確,對書面合同約定了付款日期的也容易判斷,但對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的未開票、未收款的收入部分(基本屬於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的收入)增值稅納稅時點即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如何判斷「服務完成的當天」,就有些模糊了。

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了收入,會計上已確定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是否可認定為(階段)服務已完成,應該算達到了納稅時點,即在確認收入的同時,應該計繳相應的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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