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追逃的刑事案件必須經檢察院法院辦理嗎

2022-04-04 19:52:40 字數 5661 閱讀 6354

1樓:

您好!網上追逃的刑事案件先由公安部門偵查破案,等抓到犯罪嫌疑人後先進行預審;預審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檢察院批捕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庭予以審理。謝謝閱讀!

2樓:正商觀察者

凡是涉及公訴的案件,必須經過檢察院審查決定,這是法律規定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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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案件在法院審判階段的流程是:(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二)**。

**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等等。

4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絕大部分的刑事案件,從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經歷三個階段,也就是說,一個刑事訴訟的完整程式包含: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後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後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的,應當決定**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5樓:俎君雅

你提出的問題可能有誤,檢察院不會直接和刑警隊打交道,檢察院認為案件偵查不全面時,會把案件發回公安機關,發回的單位應該是預審機關。檢察院把案件發回沒有次數限制,只要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分,就會發回補充偵查。如果確實證據不足就會建議免予起訴。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局刑警隊先立案,然後調查搜查證據、追贓,然後把案子移送到檢察院公訴科,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最後由公訴科移送到法院,最終由法院審判。

在公安局的調查證據過程中,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然後才對受害人進行詢問做筆錄,一般的辦案流程就是這樣。你可以先打聽清楚是刑警幾隊在辦理這個案子,把你的情況給他們講一下,(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打擊供述的犯罪事實一般都很輕微

7樓:匿名使用者

公:首先案發報警-抓捕-刑事拘留-預審(最高37日)報捕

檢:證據不充分,發回補充偵查(可兩次),證據充分-批准逮捕;(取保候審)公訴。

法:案件一審。證據充分,判決(可上訴)。證據不充分,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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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屬於刑事訴訟中的規定程式,是否公訴到法院,根據具體情形確定 。 如果犯罪嫌疑人證據不足、或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等法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9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就算是公安部門立案偵查完畢交到檢察院,也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起訴的,具體還是要看事實說話,

10樓:蘇源刑事辯護

如果案件移送到檢察院,98%的案件會起訴到法院。

是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要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11樓:卡門kamen之歌

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要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案件由檢察院對公訴案件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自訴案件的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自訴案件的程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

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2.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三者的關係。

13樓:匿名使用者

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三者的關係屬於系統性的關係,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憲法第13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

1.分工負責是前提。所謂的分工負責,是指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的責任,依照法定程式,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既不越權代辦和干涉,也不互相推諉和不履行職責。

具體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的分工體現為: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依法執行判決,除了由人民檢察院依法自行偵查的案件外;人民檢察院負責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援公訴、抗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

2.互相配合是基於三機關在工作目的和任務上的一致性。所謂互相配合是,指三機關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援,密切配合,依法辦理刑事案件。

在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上,公安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完成自己的職責及時移交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完成自己的職責後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審判,公安機關執行經人民法院審判需要執行的刑罰。三機關的具體配合還體現在,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3.互相制約是監督原則的體現,也是國家權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障。所謂互相制約,是指三機關在分工配合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互相監督,防止錯案的發生,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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