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何分配

2022-04-04 22:32:35 字數 6059 閱讀 4301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具體就不是很清楚了,按理說也屬於遺產了,第一繼承順序應該是配偶即你姐姐,個人認為啊 希望得到專業法律人士的確認和指正

2樓:安徽閆律師

一般按順序分配(私下協商一致可任意分配),該順序可參照法定繼承順序,即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以你所述為姐姐(死者配偶)、孩子(死者子女)、婆婆公公(死者父母),具體比例為均分,孩子所得部分由監護人(姐姐)保管

3樓:萍萍姐姐

法定受益人是死者的父母,妻子,子女。

4樓:王元頁

1,工亡補助金裡如果包括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60歲以上父母的贍養費,如果姐姐沒有收入**也會有部分的扶養費,這些是要先減除的,是屬於針對某人的,不能隨意分配

2,剩餘部分先支付死者喪葬的相關費用

3,最後剩下的才做為遺產進行繼承,按法定繼承,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繼承,分配的比例繼承之間協商

4,未成年的孩子,將來在爺爺奶奶去世後,可以代位繼承應該由其父親繼承的爺爺奶奶的遺產部分

5樓:簡簡單單

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由安排安葬的親屬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亡補助金雖不是遺產,但在實務中,都是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的,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死亡後的賠償金如何分配,算遺產嗎?

6樓:

死亡賠償金,雖然不屬於遺產,但在分配中,都是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7樓:愚人談娛樂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只有近親屬可以分配。也就是她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分配。

死亡賠償金在扣除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外,其丈夫每月40%,死者的父母的兒子每人每月30%。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8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工傷損害賠償金是對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的賠償,工傷損害賠償不屬於遺囑的範圍,不能繼承,應該由死亡勞動者的近親屬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工傷認定的範圍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樓:丁志忠律師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後其直系親屬可領取的工傷保險金。

不過工傷死亡後的賠償金不屬於遺產。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死者的父母和她的婆婆可以得到贍養費。

就是要繼承女性的遺產,我國法定繼承的順序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得繼承。

10樓:逄琦

其它不說,公婆無權利得到撫養費。她的法定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與公婆無關;在第一順序上的繼承人有的情況下,姐妹與此無關的,丈夫的兄妹是完全無關的,不是她的繼承人的

11樓:籃子

算遺產的。死者的父母(均未滿50歲且有勞動能力)無撫卹金,她的公公婆婆(均滿55週歲)是沒資格申請撫卹金的。

12樓:

死者的父母有勞動能力就沒有扶養費,她的公公婆婆也沒有。

1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但可以參照《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原則由其繼承人獲得。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即死者丈夫、孩子和死者父母。公公婆婆及其兄妹等不在此範圍內。

原則上均分,但由於孩子只有4歲,可適當多分。

14樓:小胖子

1這種賠償金不算是遺產的範圍,一般就是家人分2能繼承遺產的也就是配偶,自己的父母 子女按你說的,父母有行為能力,孩子卻還小,分配的時候可以右側重,要是大家能協議分就更好了、雖然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分,但是跟婆婆姐妹也沒有什麼關係的。一般就是小家裡的分配

祝你好運~

15樓:匿名使用者

由法定繼承人按份額繼承,一般法定繼承人有父母、配偶、子女。

應該是丈夫、兒子、死者父母,四個人平均分配。

姐妹、兄妹是第二位繼承人,只有前述繼承人不存在,才能繼承。

16樓:羅王啟莉

可按遺產繼承來處理,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何分配

17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顯然屬於上述第(二)項的財產,因此該賠償款屬工亡職工的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工亡職工的配偶是無權要求先進行財產分割的。

2、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雖然工亡補助金也是公民死亡時發生的,但與遺產有著本質區別。

1)、工亡補助金屬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發放給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社會保險待遇,其在任何時候均不屬於死亡公民個人的財產;其發放義務人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權利人則是工亡職工的直系親屬,與工亡職工本人並無權利義務關係。

2)、繼承法》詳細規定了遺產的範圍,其中並不包括工亡補助金。

3)、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如未立遺囑,死後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工亡補助金。如公民立遺囑將工亡補助金給直系親屬以外的人,將因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無效。

4)、如果確定工亡補助金屬於遺產,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工亡補助金,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樣做顯然和《工傷保險條例》及稅法的有關規定相悖。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所以,工亡補助金應屬於工亡職工近親屬共同所有,但是工亡補助金不屬於遺產,因此一般僅參照法定繼承,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之間分配,分配時還應考慮死者生前與各近親屬之間的生活緊密程度。各親屬就分配上述賠償款無法達成一致時,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參照法定繼承,並結合死者生前與各親屬間的生活緊密度等因素,依法進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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