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交通事故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鑑定,是重傷,是輕傷,需要負什麼責任,會有什麼結果

2022-05-26 20:36:20 字數 5776 閱讀 7480

1樓:祝文賀律師

你好,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你好!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2樓:範珣律師

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有下列情形,你對比一下你的情況是否構成犯罪。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

3樓:晚風無跡

按順序回答你的問題:

1.有效

2.本來就不附帶**

3.給不給你都一樣,這東西關鍵是對法院判決有用4.根據「重傷」這兩個字,結合案情

5.你們打架,沒有用利器,那麼內臟的挫傷可以在打架過後的幾天才表現出來,發展成內臟功能障礙是一個過程,所以打架後一週才去醫院沒什麼不正常,就算是他自己弄的,你得有證據!

6.我只能說, 你要儘量表現得好點,誠懇點,輕傷情節嚴重的就要負刑事責任了,重傷就不用說了。至於刑事責任的界定,滿14週歲,故意傷害至重傷或死亡的,是要負完全刑事責任的,如果你已滿14歲,那麼不要在年齡上動腦筋了,找找律師看看能不能緩刑。

總之,這份鑑定是完全合法的,有效力的,就算你對鑑定結果不服,申請重新鑑定,根據他的診斷還有右腎切除這條**,八成還得定個重傷,你還是找找律師,想想辦法吧。

4樓:簡簡單單

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的格式如下:

5樓:瞬間

首先,傷殘鑑定請向有資質的鑑定機構申請.

傷殘鑑定一般是在醫院**痊癒後3到6個月後進行。

賠償涉及多方面的因素..

這份鑑定是有效的,但是只能在縣級有效!最好是申請重新鑑定!

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鑑定結論告知送達的時間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鑑定結論出來就會告知。根據有關規定,接到報案一般在受傷後24小時內有條件的應安排做司法鑑定。而這份鑑定是事隔兩個多月做出的。

具體分析鑑定結論是否存在問題肯定要結合當時你造成對方受傷的情況分析才能得知。

如果打架是你已滿十八週歲,故意傷害造成對方重傷的你可能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並附有賠償對方醫療費等相關費用的責任。建議你聘請專業律師給予幫助。爭取緩刑。

交通事故重傷、輕傷鑑定標準

7樓:戚廣利

交通事故重傷、輕傷鑑定標準是2023年《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202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 全部、司法部關於釋出《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公告:為進一步加強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化、規範化工作,現將《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釋出,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司發 [1990]070號)、《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鑑定》(ga/t 146-1996)同時廢止。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1、範圍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

2、規範性引用檔案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標準引用檔案的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3、術語和定義

3.1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 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8樓:亂紅齋

重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嚴重危及生命;遺留肢體嚴重殘廢或者重度容貌毀損;嚴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重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輕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輕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此類標準可參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申請傷殘鑑定。根據傷殘等級,確定傷殘賠償金。首先由交強險在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肇事者,依據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確認的責任程度,賠償給你。

需要保留住院的各種憑證,病例,診斷證明,交通費憑證,誤工證明,護理費證明,營養費等等。

鑑定輕傷與重傷的標準?

9樓:

鑑定輕傷與重傷的標準為:

1、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2、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擴充套件資料:

人體損傷程度總則分為:

1 鑑定原則

應以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係,實事求是地進行鑑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鑑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2、鑑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終結或者臨床**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3、傷病關係處理

當損傷與原有傷、病共存時,應分析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根據損傷在殘疾後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確定因果關係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別表述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沒有作用。

除損傷"沒有作用"以外,均應按照實際殘情鑑定致殘程度等級,同時說明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判定損傷"沒有作用"的,不應進行致殘程度鑑定。

4、致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5、判斷依據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10樓:林葉雨下

在2023年釋出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中有輕傷和重傷的術語和定義。如下:

3.1 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 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擴充套件資料

其中輕傷與重傷又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鑑定原則

4.1.1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4.1.2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鑑定。

4.1.3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鑑定。

4.2 鑑定時機

4.2.1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2.2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4.2.3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4.3 傷病關係處理原則

4.3.1  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鑑定。

4.3.2  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鑑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鑑定為輕微傷。

4.3.3  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只說明因果關係。

11樓:寸嬪百里含巧

腦損傷屬重傷,具體結果應提從當地權威部門鑑定,單靠比對法條得出的結果未必準確。

《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節選

第三十八條

頭皮撕脫傷範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並伴有失血性休克;頭皮損傷致使頭皮喪失生存能力,範圍達頭皮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顱蓋骨折(如線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腦實質及血管損傷,出現腦受壓症狀和體徵;硬腦膜破裂。

第四十條

開放性顱腦損傷。

第四十一條

顱底骨折伴有面、聽神經損傷或者腦脊液漏長期不愈。

第四十二條

顱腦損傷當時出現昏迷(30分鐘以上)和神經系統體徵,如單癱、偏癱、失語等。

第四十三條

顱腦損傷,經腦ct掃描顯示腦挫傷,但是必須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第四十四條

顱腦損傷致成硬腦膜外血腫、硬腦膜下血腫或者腦內血腫。

第四十五條

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第四十六條

顱腦損傷引起顱內感染,如腦膜炎、腦膿腫等。

第四十七條

顱腦損傷除嗅神經之外引起其他腦神經不易恢復的損傷。

第四十八條

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

第四十九條

顱腦損傷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

第五十條

顱腦損傷致使神經系統實質性損害引起的症狀與病徵,如頸內動脈--海綿竇瘻、下丘腦--垂體功能障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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