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之道
按份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依據是物權法101條。
2樓:阿里
按份共有財產分割後,各原按份共有人是否也應當享有優先購買權?這個應該是協商解決的問題。
3樓:
按份共有財產風格後,荷園按份共有人是否也應當享有優先購買權?這個問題一定要諮詢一下相關機構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4樓:
半份共有財產分割後,各園按份共有人是否應當享有優先購買權?不太清楚
5樓:子娟大
按份共有財產分割後個案緣份,共有人是否也應當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這個應該是享有應學員購買的權利的,因為他畢竟只有這個財產,而且他的股份
6樓:
按份共有財產分割後,個案緣分共有的人是否也應當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是共有分的話,當然是有優先購買權的。
7樓:晉笑槐
你好,關於這個原案分工確實是有人也應當享有優先購買權。
8樓:城鄉統籌黃景城
這個在物權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按份共有人出讓共有物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優先受讓權,具體規定如下。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9樓:在太乙洞跳桑巴的孔雀魚
但共有財產分割和葛媛二分,共有人是否應該享有優先購買權?請解釋不知道
10樓:生活達人小導師
按份共有財產分割後,各園有縫人是否也香有優先購買權?這個答案是自然的個案份額共有人,他們是享有優先購買權的。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怎麼分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約定優先,可以自行協商分割的份額,提倡互惠互讓
不然就是按照份額的比例來分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2樓:肆無的努力
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以下引述簡稱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以下引述簡稱一百零一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這兩條規定確立了我國按份共有物處分問題的基本規則。
一、共有物的處分與轉讓
民法上所謂處分是指物的所有人通過一定的方式決定其所有物命運的行為,分為法律上的處分和事實上的處分。如將所有物消費完、拋棄等,此稱為事實上的處分;而將所有物出賣或贈與他人,則稱為法律上的處分。九十七條規定的「處分」自然包括這兩方面的內容,如將共有的食物消費、拋棄,為共有物事實上的處分,將共有的房產賣與他人,則為共有物法律上的處分。
[①]一百零一條規定的轉讓行為屬於物的處分行為範疇。從文義理解,轉讓指把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權利讓與他人。民法意義上的轉讓即指所有權人將其所有的物或者合法的民事權利、利益讓與他人的行為。
共有物的轉讓指共有權人將其共有的物或合法的民事權利、利益讓與他人的行為。
二、按份共有房地產份額的轉讓
(一)按份共有物的轉讓如何理解和適用九十七條和一百零一條
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論,按份共有財產的份額是各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的比例,其性質為所有權。而所有人對其所有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自由轉讓,那麼共有人對其份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也應該可以自由轉讓,更何況共有人之一人轉讓其份額,其他共有人的份額仍然存在,其權利不受影響,「故法律自無不許各共有人自由處分之理,此為個人主義下之共有制度所當然,亦為分別共有之本質所在。」[②]相對於作為整體的物而言的,雖然所有權的性質屬於按份共有,但是按照《物權法》「一物一權」的原則,一個物之上只能設立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同時設立兩個以上的所有權,故按份共有的財產上也只有一個所有權。
九十七條規定應理解為將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的,九十七條的處分行為應理解為對整個共有物整體的處分行為而不是共有份額的處分行為。當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處分行為涉及到整個共有物的所有權的處分時,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只是單純地處分按份共有人自身享有的份額並不有害於存在於整個物之上的所有權,則不需要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按份共有人對自身所享有的份額任何處分行為都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份額共有人的同意,這與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有相悖之處,亦不符合按份共有制度的基本法理。
因此,各按份共有人均有權轉讓自身享有的份額,在轉讓時需要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而如果轉讓屬於對作為整體的物之所有權的處分行為如將整棟房屋**之時,則需要按照九十七條的規定,經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共有人同意方可為之。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怎麼分?
13樓:肆無的努力
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以下引述簡稱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以下引述簡稱一百零一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這兩條規定確立了我國按份共有物處分問題的基本規則。
一、共有物的處分與轉讓
民法上所謂處分是指物的所有人通過一定的方式決定其所有物命運的行為,分為法律上的處分和事實上的處分。如將所有物消費完、拋棄等,此稱為事實上的處分;而將所有物出賣或贈與他人,則稱為法律上的處分。九十七條規定的「處分」自然包括這兩方面的內容,如將共有的食物消費、拋棄,為共有物事實上的處分,將共有的房產賣與他人,則為共有物法律上的處分。
[①]一百零一條規定的轉讓行為屬於物的處分行為範疇。從文義理解,轉讓指把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權利讓與他人。民法意義上的轉讓即指所有權人將其所有的物或者合法的民事權利、利益讓與他人的行為。
共有物的轉讓指共有權人將其共有的物或合法的民事權利、利益讓與他人的行為。
二、按份共有房地產份額的轉讓
(一)按份共有物的轉讓如何理解和適用九十七條和一百零一條
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論,按份共有財產的份額是各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的比例,其性質為所有權。而所有人對其所有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自由轉讓,那麼共有人對其份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也應該可以自由轉讓,更何況共有人之一人轉讓其份額,其他共有人的份額仍然存在,其權利不受影響,「故法律自無不許各共有人自由處分之理,此為個人主義下之共有制度所當然,亦為分別共有之本質所在。」[②]相對於作為整體的物而言的,雖然所有權的性質屬於按份共有,但是按照《物權法》「一物一權」的原則,一個物之上只能設立一個所有權而不能同時設立兩個以上的所有權,故按份共有的財產上也只有一個所有權。
九十七條規定應理解為將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的,九十七條的處分行為應理解為對整個共有物整體的處分行為而不是共有份額的處分行為。當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處分行為涉及到整個共有物的所有權的處分時,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只是單純地處分按份共有人自身享有的份額並不有害於存在於整個物之上的所有權,則不需要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按份共有人對自身所享有的份額任何處分行為都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份額共有人的同意,這與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有相悖之處,亦不符合按份共有制度的基本法理。
因此,各按份共有人均有權轉讓自身享有的份額,在轉讓時需要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而如果轉讓屬於對作為整體的物之所有權的處分行為如將整棟房屋**之時,則需要按照九十七條的規定,經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共有人同意方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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