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逮捕為什麼法院還要判刑,請問如果被逮捕,是不是法院都判刑

2022-06-10 13:06:30 字數 5528 閱讀 1811

1樓:誠心為您諮詢

1、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已涉嫌犯罪,但罪行較輕,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時,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不批捕不代表不犯罪,不被判刑,所以,仍然要移送法院判刑。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

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

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

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2樓:雅盛樂園

逮捕只是法律對當事人採取的強制措施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法院審理後認為,構成犯罪的,依然依法判決,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違反了《刑法》相關條文,達到判刑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可以**審理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

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年滿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審判。

第一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請問如果被逮捕,是不是法院都判刑

4樓:

不一定都會被判刑。

《刑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宣判的時限:

《刑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二十四條 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節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適用速裁程式審理案件,應當當庭宣判。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可以這麼說,一般逮捕都是公安有證據了才會實施的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以上三個條件,緊密聯絡,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逮捕。

6樓:貓王佐羅

您好,逮捕和判刑是兩個概念現在只是犯罪嫌疑人,判刑才說犯人

7樓:風塵世射手

不一定 檢察院還可以決定不起訴 免予起訴

8樓:

逮捕就意味著證據充分,百份九十幾都會被判刑

9樓:開飛龍

怎麼可能,可以判無罪

10樓:

不是,要看有多大的罪

逮捕後多久法院才判刑 逮捕後法院多久才判刑

11樓:熱浪人間

逮捕後四五個月之內判刑。案情簡單的經歷時間會短一些;案情複雜的時間會更長一些。

《刑訴法》規定各階段辦理和羈押期限:

【公安逮捕後偵查階段】

第一百五十四條【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檢察階段】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院審判階段】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2樓:法律快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公安機關逮捕以後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式20天內審結。)

為何被刑拘10個月了,法院還未判刑???

13樓:v英國皇宮

可能證據不足,處於補充偵查階段。

根據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刑事訴訟法》第88條(原68條)、第171條(原140條)和第198條(原165條)的規定;

補充偵查在程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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