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度度很快樂
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只要老年人行為正常,在這件事情上是權力進行財產分配的;我們來看看具體的事情始末:上海又一位老人將自己的全部遺產送給了朋友;原因同樣令人唏噓——女兒出國留學已經8年沒有聯絡了,為一次次打**過去,對方還稱打錯了!這樣的情況下,老人立遺囑,將自己的全部遺產送給救過自己命的朋友!
上海今年67歲的方老爺子是一名醫生,看起來依然硬朗、神志清晰的他卻做了一件讓很多人想不到的事情——將自己的全部遺產送給朋友!老人是有女兒的,女兒是自己親手送出去留學的;但是漸漸地女兒卻跟他斷了往來,最後一次他主動打**是2023年,但對方說打錯了便結束通話了**。
親手送出國留學的女兒,就這樣隔著大洋波岸漸漸斷了聯絡;父女之間到底發生了什麼矛盾,外人不得而知。
獨生女兒不回國、不認親、拒往來(暫且認為是女兒不願主動回國),如今67歲的老人已到晚年;開始不得不考慮後事了。
老人稱自己把所有的東西留給最想報答的人,曾有朋友救過老人的命;於是老人決定立遺囑將自己全部財產留給對方。
親手送獨生女兒出國留學,這樣的行為大致能看得出一個父親對女兒的愛;但是後來父女之間到底發生了怎樣不可調停的矛盾,以至於8年都不聯絡?
這其中大概不是一言兩語就能說清楚的吧!
很多網友認為,出現這樣的事情;表面看似是女兒無情無義,實則雙方可能都有問題,只不過現在老人站出來只說了自己的一面之詞,而老人女兒尚未現身給出她的理由。
本是血濃於水的父女,為何關係冷漠到這一步?
「女兒不理你總是有原因的」,部分網友認為此事絕不是老人說的這麼簡單,女兒不聯絡他;並不全是女兒的錯,老人自己身上一定也有問題;只是老人在**面前沒有說。
2樓:愛小樹苗
我認為老人這樣做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畢竟當時這個朋友也有救了他的命,所以他這樣做也是合理的。
3樓:你到底敢不敢
站在法律的角度我覺得這個老人的行為也非常的合法合理,並且他這種將財產贈予別人的行為,也表現出了他是一個非常懂得感恩的人。
4樓:哇塞塞影視剪輯
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說,老人的捐贈是有效的。因為老人自己寫的遺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他自己的遺產想給誰就給誰。
5樓:
只要是神志清楚,有自主選擇能力的人就可以自由的安排自己的遺產,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不是遺產一定要留給自己的子女或者家人。
6樓:你真的好嗎
老人的做法屬於贈予。作為子女沒有對老人進行贍養,老人將全部財產送給照顧自己的朋友也在情理之中。
法律角度,捐贈與捐助的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捐助是單方自願行為,無附帶條件。比如說給災區捐錢,可直接匯款到災區,不需要對方意思表示為前提。
捐贈是捐贈人與受贈人成立一個合同(即雙方法律行為,要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由捐贈人向受贈人贈送財物的行為,可以附加條件。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
第十二條 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 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專案,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專案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專案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專案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專案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 捐贈人對於捐贈的公益事 業工程專案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專案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專案,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專案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批准。
第十五條 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第十六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於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助活動。**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將受贈財產用於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於捐贈目的。
第十八條 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第二十條 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
8樓:匿名使用者
捐贈是雙方法律行為,例如某位孤寡老人將自
己的財產捐贈與某位年輕人,要求年輕來履行贍養義務,如果年輕人接受了捐贈後部履行捐贈附帶條件,老人可以依法收回捐贈;另如某出版集團向某鄉文化站捐贈一批圖書,要求定期向村民開放借閱,如果文化站部接受了後而不安要求履行,出版集團可以收回這批圖書。捐助則是單方的自願沒有附帶條件的。
9樓:ps休閒時刻
捐贈與捐助是一回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23年6月28日通過,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所以從術語上,就應該以捐贈為規範性用語。
10樓:
捐贈是贈與對方,而對方不一定需要幫助,是雙方行為,可以附加條件(當然是合法合理的)。
捐助是贈與那些需要幫助的人,是單方自願行為,無附帶條件。
11樓:摩詰
捐助是單方法律行為,只要一方做出即可生效。
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需要一方要約,另一方承諾才可生效。
12樓:十二樓的楊阿智
不是法科生煩請不要亂說好麼!捐助是設立財團法人,比如李連杰捐助十億元設立的壹**就是捐助法人,捐助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贈與屬於雙方法律行為,捐贈這個說法尚且未聽說過,不敢亂說。
類似於老人家和相對人訂立的你給我養老送終,我死後,財產給你,這種是叫遺贈扶養協議!所學尚淺,如有錯誤,望指正
13樓:匿名使用者
最佳答案是錯的!!!!
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爺爺1元賣房孫子遭老伴起訴的事件?
14樓:幸運的我是魔鬼
有人說隔代親是老人對死亡的恐懼折射,也有人說隔代親是老人對子女的「補償心理」,不管是什麼原因,隔代親現象在社會中是一種普遍的現象。蔡老伯也不例外。但是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將房產以一元的**轉讓給孫子,於情於法都說不通!
1、直系親屬之間交易房產可不可以自由定價
我們都知道房產過戶稅費較高,不僅要交契稅、還有高額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實踐中很多人為了少交稅,故意將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售價填寫的低一些。但稅務部門也不傻,為了規避「陰陽合同」的問題,會評估交易金額是否合理,核定究竟按什麼樣的**納稅。
而直系親屬則不用太擔心這個問題,很多地方是允許直系親屬之間買賣過戶房屋時自行定價。
2、蔡老伯能否擅自處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
首先因該房產買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且使用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所購置,雖然登記在老伯一個人的名下,但屬於蔡老伯與樑老太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對於夫妻間重大財產的處罰,需要雙方共同決定。
因而蔡老伯未經樑老太的同意,擅自將房產以1元的**轉讓給自己的孫子,屬於無權處分的行為。基於無權處分行為所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樑老太如果發現後,如果同意,則合同有效。
如果樑老太不同意,則合同自始無效。
3、蔡老伯的孫子能否以善意取得為由拒不歸還房產
不可以!善意取得,簡單來說就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而認定善意受讓有三個判斷標準,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顯然蔡老伯與孫子之間的交易並不符合上述情形!
15樓:手機數碼達人
我覺得這個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爺爺的行為是算不上違法的,但是他可能也想不到自己的老伴會起訴自己,應該挺震驚的。
16樓:o姐林語菡
站在法律的角度,老伴的做法是合理的,因為房子是他們的共同財產,如果要賣給孫子也應該是兩個人一起決定,而不是爺爺自己就做主了。
17樓:惠華小知識
這件事情爺爺做的是不對的。因為房子是爺爺和奶奶兩個人的共同財產,不能爺爺一個人說了算。因此這個購房合同是無效的。
18樓:有常
從法律的角度看,房子是爺爺和老伴兩個人的,屬於兩個人共有,如果要賣房,應該先經老伴同意。
19樓:教育花花
如果房產證上不只有爺爺的名字,還有這個他老伴的名字的話,這個爺爺在沒有徵得到老伴的同意下賣房子肯定是不合理的。因為這個房子買賣的決定權不是一個人,需要他們兩個同時同意才行。
2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這個房子是屬於兩個人的共同財產,那麼這位爺爺應該和他的老伴兒一起做決定才對。
受贈人不願意接受捐贈財產,但已造成法律事實上的捐贈,如何保護受贈人的合法權益? 5
21樓:
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互負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都是雙務合同,沒有例外。
單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 負擔義務,另一方享有權利,如贈與合同與借用合同是其代表性合同。
贈與已成事實。你再轉贈吧
22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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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財產想給誰就給誰嗎?
23樓:小輝學長
老人的財產是想給誰就給誰,但是需要生前訂立遺囑來確定。要是老人在生前沒有立下遺囑的,這個財產的分割就不能按照老人的意願來分割了。老人生前沒有立遺囑的,財產的分割只能是按照法定繼承方式來分割,是有順序性的。
如果當事人對老人的遺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的,以遺囑為準,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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