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工保網
銀保監會新規正式施行,沒有資訊系統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工保網
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與管理,是本世紀初國家監管部門對於保險中介行業發展提出的一項重要發展目標。2023年4月10日,為推進保險中介行業的規範化、專業化經營,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加強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要求。
但該檔案僅圍繞「建立保險中介業務和財務管理軟體」和「加強保險中介業務檔案的電子化管理」提出初步發展要求。隨著近年來國內保險中介市場快速發展,保險機構數量不斷增加,部分保險機構日益暴露出資訊化治理不完備、資訊系統建設不規範、資訊保安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嚴重影響著保險中介機構的合規經營與健康發展。
2023年以來,銀保監會不斷加強對保險中介市場的規範管理,首次提出推動構建新型保險中介市場體系,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與管理任務再次被提上日程。2023年1月12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工作監管辦法》,對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與管理工作提出全面要求,明確指出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保險中介機構,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
一、重點解析
區別於2023年《通知》的初步發展要求,此次《辦法》共計6章36條,對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與管理工作提出全面要求,這裡主要就其中的資訊系統、中介主體、管理要求等重點內容進行解析。
資訊系統
作為此次《辦法》的重點與核心內容,第三章「資訊系統」對保險中介機構的資訊化建設管理工作提出明確任務要求:根據業務規模和發展需要,建立相匹配的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和人員管理等資訊系統。
業務管理系統能夠記錄並管理業務協議、保險業務詳細情況、客戶資訊、相關憑證和其他業務情況等。
財務管理系統能夠記錄並管理財務總賬、科目明細賬、應收應付、會計報表、發票等。
人員管理系統能夠記錄並管理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基本資訊、入職離職、用工合同、執業登記、人力薪酬、培訓和獎懲等情況。
業務管理、財務管理與人員管理系統的資料能夠匹配一致、相互驗證。
同時,《辦法》還要求保險中介機構資訊系統應實現與保險公司系統、保險中介監管相關資訊系統的資料對接。
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與合作保險公司的系統互通、業務互聯、資料對接。
能夠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資料檔案,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與保險中介監管相關資訊系統的資料對接。
中介主體
此次《辦法》內容中的亮點之一,即是明確資訊化建設管理面對的中介主體,既包括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也包括保險兼業**機構。這意味著,如4s店、旅行社等保險兼業**機構將同專業保險**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一樣,被要求建立自身的業務管理、財務管理、人員管理等資訊系統,並滿足《辦法》中的其他相關資訊化建設管理要求。
此前,由於保險兼業**機構數量較多、分佈較廣、行業較為複雜,且有著主業的財務、業務渠道掩護,無論常態市場監管還是動態稽查都存在很大難度,成為行業管理的一大難題。此次《辦法》釋出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明確指出:兼業機構雖然只是兼營保險**業務,但在**活動中其業務環節和涉及的消費者個人資訊與專業機構基本一致,而且中小兼業機構在保險**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和從業人員管理上往往不如專業機構規範,更需加強監管,故兼業機構應該在保險**業務方面與專業機構保持一致的資訊化工作要求。
管理要求
1.獨立完整
根據《辦法》規定,保險中介機構的重要資訊化機制、設施及其管理應當保持獨立完整,與關聯企業相關設施有效隔離,嚴格規範資訊系統和資料的訪問、使用、轉移、複製等行為,不應向關聯企業洩露保單、個人資訊等資料資訊。
2.資料對接
依據《辦法》規定,保險中介機構資訊系統一方面應能夠及時、完整、準確記錄財務、業務、人員情況,實現與合作保險公司的系統互通、業務互聯、資料對接;另一方面能夠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資料檔案,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與保險中介監管相關資訊系統的資料對接。
3.監管執行
依據《辦法》要求,銀保監會授權各派出機構開展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工作日常監管、指導與檢查,保險中介機構應按監管要求通過保險中介監管相關資訊系統及時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監管事項、報送監管資料。保險機構資訊化工作不符合《辦法》要求,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
當然,《辦法》為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留出了一年的過渡整改時期,保險中介機構應在《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並向監管部門報送報告。
二、行業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一直存在中介機構數量龐大、經營水平參差不齊、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兼業**機構市場經營不規範等多方面市場發展問題。《辦法》對保險中介機構與兼業**機構提出全面資訊化建設要求,無形中提高著保險中介行業准入門檻與監管要求,實現了保險中介市場新一輪的優勝劣汰,進一步規範保險中介市場經營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具體而言,國內2600多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與32000多家保險兼業**機構中,只有少數機構實現了與保險公司的系統對接,大部分保險中介機構尤其是保險兼業**機構依舊使用傳統的郵件、社交**等線下人工方式進行對接。而客觀上,資訊系統的研發費用動輒可達百萬元,對於中小型保險中介機構形成沉重的企業經營挑戰。
當然,《辦法》中雖然提出可以採用合作開發、定製開發、外包開發和購買雲服務方式實現資訊系統建設任務,但從檔案內容對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的長遠發展要求來看——「提高自主研發能力,逐步降低對外包服務商的依賴」,獨立的資訊系統將成為未來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發展的必經之路。因此,《辦法》實際上為眾多保險中介機構及兼業**機構豎起一道高高的業務經營門檻,加劇著保險中介市場競爭。通過淘汰一批「小亂差」的市場經營主體,進一步規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此外,「資訊系統建設」要求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實現系統互通、業務互聯、資料對接,同時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資料檔案與保險中介監管資訊系統資料對接,解決了此前一些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資訊互動、業務流程管理、業務監管資料包送等方面存在的不規範、不透明、不及時準確等問題,有利於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業務資訊互動的規範、透明、可追溯,有利於解決監管部門在保險中介市場監管中面臨的困境,提升監管效能。
2樓:恩典說說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簡單來說保險公司委託有銷售保險產品資質的公司銷售其保險產品,這些公司可以是在保監會取得**資格銀行、郵政、4s店、汽車修理廠等,也可以是按照保監會的規定成立的**公司、經紀公司等。他們主要依靠從保險公司獲得銷售保險產品的**費或稱手續費、中介費來實現收入和盈利。他是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重要渠道之一。
3樓:匿名使用者
**人,經紀人,公估是三種
保險中介的作用包括什麼
什麼是虛構保險中介業務
4樓:工保網
銀保監會新規正式施行,沒有資訊系統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工保網
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與管理,是本世紀初國家監管部門對於保險中介行業發展提出的一項重要發展目標。2023年4月10日,為推進保險中介行業的規範化、專業化經營,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加強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要求。
但該檔案僅圍繞「建立保險中介業務和財務管理軟體」和「加強保險中介業務檔案的電子化管理」提出初步發展要求。隨著近年來國內保險中介市場快速發展,保險機構數量不斷增加,部分保險機構日益暴露出資訊化治理不完備、資訊系統建設不規範、資訊保安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嚴重影響著保險中介機構的合規經營與健康發展。
2023年以來,銀保監會不斷加強對保險中介市場的規範管理,首次提出推動構建新型保險中介市場體系,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與管理任務再次被提上日程。2023年1月12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工作監管辦法》,對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與管理工作提出全面要求,明確指出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保險中介機構,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
一、重點解析
區別於2023年《通知》的初步發展要求,此次《辦法》共計6章36條,對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與管理工作提出全面要求,這裡主要就其中的資訊系統、中介主體、管理要求等重點內容進行解析。
資訊系統
作為此次《辦法》的重點與核心內容,第三章「資訊系統」對保險中介機構的資訊化建設管理工作提出明確任務要求:根據業務規模和發展需要,建立相匹配的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和人員管理等資訊系統。
業務管理系統能夠記錄並管理業務協議、保險業務詳細情況、客戶資訊、相關憑證和其他業務情況等。
財務管理系統能夠記錄並管理財務總賬、科目明細賬、應收應付、會計報表、發票等。
人員管理系統能夠記錄並管理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基本資訊、入職離職、用工合同、執業登記、人力薪酬、培訓和獎懲等情況。
業務管理、財務管理與人員管理系統的資料能夠匹配一致、相互驗證。
同時,《辦法》還要求保險中介機構資訊系統應實現與保險公司系統、保險中介監管相關資訊系統的資料對接。
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與合作保險公司的系統互通、業務互聯、資料對接。
能夠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資料檔案,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與保險中介監管相關資訊系統的資料對接。
中介主體
此次《辦法》內容中的亮點之一,即是明確資訊化建設管理面對的中介主體,既包括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也包括保險兼業**機構。這意味著,如4s店、旅行社等保險兼業**機構將同專業保險**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一樣,被要求建立自身的業務管理、財務管理、人員管理等資訊系統,並滿足《辦法》中的其他相關資訊化建設管理要求。
此前,由於保險兼業**機構數量較多、分佈較廣、行業較為複雜,且有著主業的財務、業務渠道掩護,無論常態市場監管還是動態稽查都存在很大難度,成為行業管理的一大難題。此次《辦法》釋出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明確指出:兼業機構雖然只是兼營保險**業務,但在**活動中其業務環節和涉及的消費者個人資訊與專業機構基本一致,而且中小兼業機構在保險**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和從業人員管理上往往不如專業機構規範,更需加強監管,故兼業機構應該在保險**業務方面與專業機構保持一致的資訊化工作要求。
管理要求
1.獨立完整
根據《辦法》規定,保險中介機構的重要資訊化機制、設施及其管理應當保持獨立完整,與關聯企業相關設施有效隔離,嚴格規範資訊系統和資料的訪問、使用、轉移、複製等行為,不應向關聯企業洩露保單、個人資訊等資料資訊。
2.資料對接
依據《辦法》規定,保險中介機構資訊系統一方面應能夠及時、完整、準確記錄財務、業務、人員情況,實現與合作保險公司的系統互通、業務互聯、資料對接;另一方面能夠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資料檔案,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與保險中介監管相關資訊系統的資料對接。
3.監管執行
依據《辦法》要求,銀保監會授權各派出機構開展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工作日常監管、指導與檢查,保險中介機構應按監管要求通過保險中介監管相關資訊系統及時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監管事項、報送監管資料。保險機構資訊化工作不符合《辦法》要求,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
當然,《辦法》為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留出了一年的過渡整改時期,保險中介機構應在《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並向監管部門報送報告。
二、行業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一直存在中介機構數量龐大、經營水平參差不齊、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兼業**機構市場經營不規範等多方面市場發展問題。《辦法》對保險中介機構與兼業**機構提出全面資訊化建設要求,無形中提高著保險中介行業准入門檻與監管要求,實現了保險中介市場新一輪的優勝劣汰,進一步規範保險中介市場經營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具體而言,國內2600多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與32000多家保險兼業**機構中,只有少數機構實現了與保險公司的系統對接,大部分保險中介機構尤其是保險兼業**機構依舊使用傳統的郵件、社交**等線下人工方式進行對接。而客觀上,資訊系統的研發費用動輒可達百萬元,對於中小型保險中介機構形成沉重的企業經營挑戰。
當然,《辦法》中雖然提出可以採用合作開發、定製開發、外包開發和購買雲服務方式實現資訊系統建設任務,但從檔案內容對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建設的長遠發展要求來看——「提高自主研發能力,逐步降低對外包服務商的依賴」,獨立的資訊系統將成為未來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資訊化發展的必經之路。因此,《辦法》實際上為眾多保險中介機構及兼業**機構豎起一道高高的業務經營門檻,加劇著保險中介市場競爭。通過淘汰一批「小亂差」的市場經營主體,進一步規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此外,「資訊系統建設」要求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實現系統互通、業務互聯、資料對接,同時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資料檔案與保險中介監管資訊系統資料對接,解決了此前一些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資訊互動、業務流程管理、業務監管資料包送等方面存在的不規範、不透明、不及時準確等問題,有利於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業務資訊互動的規範、透明、可追溯,有利於解決監管部門在保險中介市場監管中面臨的困境,提升監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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