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

2022-06-20 02:36:30 字數 4909 閱讀 5195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

主要區別就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有無過錯不同,是否承擔責任不同。

1.過錯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的故意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無過錯責任則是指不管侵權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中,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ps: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民事侵權案件有:

產品缺陷責任、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2.環境汙染責任、

3.高度危險責任、

4.違規飼養動物的責任、

5.飼養違禁動物的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責任書上寫的是對方負全責,我不負任何交通事故責任。在我做手術前交了三萬元手術費,之後陸續交了醫藥費,但還有部分未交,,其他的費用沒有出。這種情況之下,交通局能把車放走嗎?

3樓:韋萌運貫廣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只有主張方屬於絕對弱者不具備舉證能力時,才會是責任倒置。就好比某些醫療事故糾紛中,醫院做被告卻有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責任,因為原告方在這件事中是沒能力證明的絕對弱者,而這種關係並不是固定的,角色有可能對調,所以不矛盾

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

4樓:匿名使用者

舉證責任倒置只是過錯責任原則中舉證義務分配的不同,不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大原則還是隻有兩種,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民法傳統上的原則就是過錯原則,是意思自治在侵權法上的突出表現。

無過錯原則只是特例,必須法律有明確規定才行。

侵權責任法中

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般過錯責任原則。

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舉證責任倒置,但責任的構成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前提,只不過被害人不需要舉證。

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這才是無過錯原則,行為人即使沒過錯也要承擔責任,這種情況必須嚴格限於法律列舉的情況。

所以區分的標準很簡單,行為人沒有過錯的(不論如何證明這一點)不承擔責任的,就是過錯責任,沒過錯也要承擔責任的,就是無過錯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正確區分與過錯責任原則的界限責任認定 過錯責任原則是行為人基於自身的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它是現代侵權法之基本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要求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以及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後者要求加害人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以及自身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否則推定加害人有過錯。 法規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 由此可見,有過錯必須擔責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從侵權法理論上講,過錯是主觀上的,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

①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②行為的違法性;③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④行為人有過錯。應當注意的是,民事責任上的故意和過失有別於刑事犯罪的故意和過失,它沒有民事法律後果上的區別,也就是說民事侵權上的故意和過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是一樣的,沒有孰重孰輕之別,而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和過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後果區別很大,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且相應較輕。 區別 從構成要件可以看出,無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之間既有聯絡又有區別。

區別有二:①前者的行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違法性特徵,後者的行為具有違法性;②前者行為人不必過錯,後者有過錯。在司法實踐中應加以區別。

首先 應將無過錯責任與一般過錯責任加以區別。特殊侵權的種類很多,但並非所有的特殊侵權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

憲法第41條第3款、民法通則第121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均作了規定,雖然三者在用詞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統一的,並不矛盾。在法條中,雖然只有國家賠償法使用了「違法行使職權」一詞,而憲法和民法通則沒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詞。「侵犯」的含義:

①非法干涉別人,損害其權利;②侵入別國領域。基於立法措詞的嚴謹性,我們完全有理由認為「侵犯」一詞在法條中的出現就是對行為合法性的否定評價,因此實施侵犯行為本身就是違法,依據現代侵權法中的「違法推定過失」規則,完全可以得出結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而非無過錯責任原則。

其次 將無過錯責任與混合過錯責任加以區別。混合過錯是指對於損害的發生,加害人與受害人均有過錯。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此規定是對該法第106條第2款的補充,同樣是一般過錯責任條款,體現了過錯必須擔責的原則。而實踐中,將無過錯責任與混合過錯責任相混淆的情況時有發生。

例如,某法院審理的一起因煤氣洩漏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該院審理後認為, 「本案為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案件。煤氣公司的煤氣管網洩漏本身具有隱祕性和潛在性,受害人李某夫婦居所附近發生幾起煤氣洩漏中毒事件,至今煤氣公司仍未查到洩漏點,很顯然不能以未查到洩漏點而否認洩漏事實存在。何況煤氣公司曾以切斷氣源、免費送罐贈氣、私下賠償等一系列做法預設了煤氣洩漏這一事實。

只是強調李家夫婦中毒當日煤氣管網無洩漏。公安機關出具的李家『爐灰燃燒完好,煤煙中毒的可能性極小』。事發當日煤氣公司工作人員雖挖開一處管道,卻倉促告停,不進行全面、徹底勘查,不能排除煤氣洩漏致人死亡的最大可能性,聯絡、客觀地審查案件的全部事實及證據,李某死亡、妻子一氧化碳中毒系煤氣洩漏所致確存高度蓋然性,煤氣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且因煤氣公司曾通知搬遷,李家未搬,有一定的過錯,故法院判決煤氣公司承擔70%的責任,判處賠償41563.96元。」筆者以為,此例就是典型的將無過錯責任與混合過錯責任相混淆的例項。

依據民法通則第107條和第123條之規定,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法定免責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故意。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此處的受害人故意應當是指:①受害人的自殺、自傷行為;②受害人盜竊煤氣,盜竊、破壞煤氣設施或者實施其他犯罪行為;③受害人在煤氣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此例中既不存在不可抗力,受害人也未從事上述三種行為,只是煤氣公司曾通知其搬遷而未搬。此未搬遷之行為只是一種過失而非故意,因此此案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不應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其結論很明顯:

受害者不應承擔責任,煤氣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 再次 將無過錯責任與推定過錯責任加以區別。推定過錯是指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不存在過錯,那就推定其有過錯,並由此而承擔過錯責任。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四)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依此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身無過錯,則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並由行為人承擔過錯責任。

類似的還有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等。而無過錯責任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只要無法定的免責事由均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與過錯責任中的推定過錯十分相近似,尤其是都是特殊侵權行為引起,當二者的法條混在一起時(都在民法通則121-127條之間)更容易混淆。

因此,在適用時必須對各法條規定之用詞深入剖析推敲,方能正確理解立法意圖,把二者區分開來。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

主要區別就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有無過錯不同,是否承擔責任不同。

1.過錯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只有主觀的故意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無過錯責任則是指不管侵權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侵權責任法中,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例外,則無過錯責任原則。

ps:遵循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民事侵權案件有:

產品缺陷責任、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2.環境汙染責任、

3.高度危險責任、

4.違規飼養動物的責任、

5.飼養違禁動物的責任。

醫療事故使用應使用過錯推定,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舉證責任倒置與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關係!

7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因此,醫療事故適用第五十四條的過錯責任和第五十八條 的推定過錯責任兩種歸責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實行舉證倒置,無過錯責任原則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結果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誰能最通俗的解釋一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中的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萬分感謝!

8樓:偶是青春小王子

應該說bai「jayrao"的回答是比較詳細的,du但鄙人認為不zhi夠準確,理由如

dao下:

我國《侵版權責任權法》的歸責體系採」二元論「體系,及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

關於過錯原則,「jayrao"已經論述的很詳細,鄙人不再贅述。

但諸如幼兒園小孩兒被侵權的情形適用的雖然是過錯推定,但仍是過錯原則。即推定你有過錯,承擔責任的前提也是你有過錯,但舉證責任倒置,應有侵權人承擔其無過錯的舉證責任。還有物件致人損害、產品致人損害(新產品質量法規定)等使用的也還是過錯推定原則,實質上也是過錯原則的另一種適用情形。

無過錯原則即是當事人有無過錯都應承當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例如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等,一旦對人造成損害,即應承擔侵權責任。其免責或減輕責任的前提是被害人有過錯。

至於共同責任,即雙方都無過錯公平承擔損失的情形其實是一種責任的分擔方式,我國《侵權責任法》未將其列入歸責原則體系。

希望對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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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產品責任歸責原則中的過錯推定原則

簡單來說,過bai錯推定原則也叫過失推定du,是指zhi在侵權行為法上,有關受dao害人提起的訴訟中,能 版證權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併為此承擔賠償責任。實際來說,這是一種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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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被告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調解無效,法院應准予離婚,過錯方是否同意並不重要。2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