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一年,中途口頭約定月解除租賃,到期承租人不守約定,出租人怎麼收回房子

2022-06-20 19:11:30 字數 5922 閱讀 6457

1樓:山清水秀

看了你的敘述 ,我個人覺得你的過錯可能還大一些 ,原因是 ,簽訂一年的租賃合同 ,是白紙 ,黑字 ,口頭約定9個月解除 ,沒有形成合同 文字 ,你去起訴他 ,他不可能在為你證明 ,曾經有過9個月的口頭約定 。你還有別人能夠幫你證明嗎 。?另外 ,法律明文規定 ,文字的證明力 ,大於口頭證明力 。

主要原因還是簽訂合同有欠缺 。 至於 欠繳房租 ,這是經常能碰到的事 ,解決辦法是儘早補交 。沒有理由剛剛欠繳房租 ,就以仁至義盡 清理出去 。

如果到了必須收回房子,現在來說最簡便的解決辦法,就是按房主違約 ,一般是賠償一個月房租的錢 ,起訴的辦法是下下策 ,3---5 個月 ,都可能弄不完 ,而且人家手裡有一年租房期合同 。你能勝訴的概率為幾呀 ,?

2樓:圓陀角

你平常收房租有沒有給人家打收條呢?如果是有打收條的話,那麼他現在有一個月沒有交房租了,他是拿不出最近一個月的付款收條的,他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你可以以此為理由,終止你們之間的租賃行為;如果他不接受,你可以求助警察介入,乃至法院起訴。

3樓:跑跑老虎

白紙黑字才行啊.....口頭約定咋證實你說的話是真實的?和他協商吧,少收點房租讓他走人....

4樓:lohas飛揚草

是啊,口說無憑嘛,好好協商一下,賠付一些損失,看行不行,強行是沒有用的。畢竟是簽訂的一年,協議上又沒有註明這種特殊情況。

房東與房客未簽訂租房合同,房租到期,房東要求收回房屋,房客耍無賴不肯搬走,那該怎麼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合同法》第抄二百一十五條 租bai賃期限六個月du以上的,應當採zhi用書面形式。當事人dao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3、因為租期到期,合同關係自動解除,因此房東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個人權利,例如尋求公安機關配合或者人民法院。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抄,房屋租賃期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合同。而對於口頭約定的口頭協議,只要在六個月以下都是可以的。也就是說租賃到期的話,房東自然可以收回房子。

對於你的情況,再找對方協商一下(也可以請社群的工作人員一起去做做工作),再給他幾天寬限期,要是還不搬走的話,那就只好起訴到法院請求支援你收回房屋,然後再請求賠償你的損失。當然,你也可以直接收回房子,但對於房內的房客的財務最好能找個好的地方封存起來(房客自然會取回)。要強調一下,直接收回的最好約請相關單位在場,比如公證處、街道、、派出所、社群都可以。

7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人是非暴力不合作,你要不他更凶,才能趕走這些無賴

8樓:戈壁賞荒

1、找居委會抄等組織或者部門介入襲調解,畢竟不是什麼太大的糾紛。

2、確認房客不肯搬走的原因,對於是否是租房、租房日期是到什麼時候需要對方確認。如果只是他暫時在別處找不到房或者其他原因,對於租房事宜、租房日期沒有異議,則應協商最後日期。如果房客對租房事宜、租房日期有異議,而房東有證據證明該異議不應存在,則可起訴房客非法侵佔他人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打110吧,解決問題最快。當然這也是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型別,這個就慢了

簽了一年合同,租客提前終止租賃合同怎麼賠償

10樓:華律網

大家在履行租賃合同過程中,往往會因為工作調動、自購新房等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尚在履行的租賃合同。那麼對於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是否需要向出租人進行賠償,又該如何賠償呢。應當判斷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原因,如果是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導致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向出租人進行賠償。

第二,可以分析該租賃合同是否具有明確的租賃期限,如果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者租賃期限約定不明,則視為不定期租賃,承租人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進行賠償。第三,如果確實是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或是進行賠償金。當然,建議承租人遇到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和出租人儘量協商解決,通常情況下可以提前一個月和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或是提出解除合同後多支付一個月的租賃費用,以平衡雙方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1樓:匙龐弛姆

租房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怎麼辦: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租房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怎麼辦

租房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了租房約定,需要嚴格實行約定。對於租金的支付也是需要執行合同的約定的,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補充約定,另外對方退租的是屬於違約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以及實際損失賠償,與對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到法院起訴。

二、租房違約如何賠付

1、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複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後,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三、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確定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四、違約金

1、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國的違約金制度相容以上各種形態,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定。

2、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

(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

(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於一般合同義務)。

深圳房產律師解答:

租賃合同提前解除,如何處理?

12樓:墨汁諾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需要和對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賠償對方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章 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租賃合同有定期租賃合同與不定期租賃合同。

在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隨時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在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主張並經過相當期限之後,該租賃合同可以終止,當事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此而消滅。

在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而又未續簽的,合同關係消滅。當事人對租賃合同期限約定不明確或未約定期限,以及未採用書面形式且當事人對期限有爭議的,均視為不定期租賃。

另外,《合同法》第236條規定,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由有期限的租賃合同變為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要具備如下要件:

第一,原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仍對租賃物使用、收益,而未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以履行其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第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出租人並未即時表示反對。所謂未即時反對,就是指對於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雖在租賃期屆滿以後,出租人也未馬上表示反對的。

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則使租賃合同期滿後仍可轉變為不定期租賃。不過,出租人是否必須明知承租人有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事實,學說上有不同意見。

我們認為,一般而言,合同期滿當然應當終止,雙方之間合同關係即告消滅,承租人自然應當返還租賃物而不得繼續對租賃物使用、收益,這是承租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必出租人特別請求或主張。

因此,如果出租人並不知道承租人繼續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當然也就無法向其表示反對意思。對於出租人不知道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仍對租賃物使用、收益這一事實的,不能認為租賃合同可以當然地繼續,併成為不定期租賃。

13樓:詹焱

1、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關附屬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押金。從這個角度講,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

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2、身為律師,我經常碰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時詢問:「法律有沒有規定一個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標準?」

這裡我要再次告訴大家:「沒有!」

在合同法中對於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

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呢?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說「造成房屋空置產生損失」,但是空置幾個月的損失是合理的呢?你總不能永遠空著不找新的承租人吧?

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張一年半的空置損失,最終法院只支援了四個月的。

所以,為了避免這種違約金標準的不確定性和爭議,律師建議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雙方一定要把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明確在書面合同中。比如明確約定幾個月的房租為違約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標準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這樣,一旦發生單方解除的情況,守約方主張違約責任簡單方便;而違約方呢?對自己的違約行為的後果也有所預期,可以事先準確判斷後果,在是否違約時就會有一個得與失的客觀衡量。對雙方都有好處。

3、經常碰到因為客觀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我們前面說過,如果在解除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可以不承擔。

可是誰能保證協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這個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採取些變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

比如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何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房屋需要拆遷、承租人工作地方發生重大變化等等,當然,如果有這些情況發生,也應該給另一方保留必要的準備時間才算合理。

再比如,從租賃雙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為了出租獲利。所以,也可以從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雙方的違約責任。

比如可以做類似如下的約定:

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於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其實,上述變通辦法,即使提前沒有約定,在某一方要單方解除時也不妨提出來與對方協商,但是如果提前沒有約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對方也未必就要絕對接受,所以,可能的話,還是事先約定為好。

4、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書面手續。

前面我們講過,合同正常到期解除,雙方要有交房手續,要清點物品,退還剩餘的租金和押金,上述過程應該有書面檔案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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