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繼承或贈與,還有沒有抵押權

2022-06-27 05:31:34 字數 4790 閱讀 3709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抵押物在被繼承的情況下,抵押權仍然存在。

首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所以,被繼續的財產還應當用於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其次,抵押權設定在抵押物上,經抵押物登記的,抵押權人有對抗第三人的權利,在被繼承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有優先於其他無抵押擔保的債權人受償的權利。

因此,抵押物在被繼承的情況下,抵押權仍然存在。

抵押物被贈與的,是轉讓的一種形式,只不過是無償轉讓,抵押權仍然存在。

第一,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有權主張該轉讓行為無效;

第二,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抵押物的價值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撤銷該轉讓行為;

第三,抵押人在符合前兩個條件的情況下轉讓了抵押物的,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應當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樓:潘增飛

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抵押期間抵押人不能隨便處置抵押物

抵押物在被抵押期間的所有權歸誰?

3樓:謹慎

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依然屬於抵押人所有,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不可能享有所有權。抵押期屆滿,將抵押物進行拍賣時,若抵押權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則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一般來說,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是沒有直接的處分權。只有當抵押期間屆滿,其無法實現其債權,才能通過某些途徑處分抵押物。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要求

關於抵押物登記的效力,《擔保法》笫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笫四十二條規定以外的財產作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以其它財產作抵押則採取自願登記對抗主義,即由當事人自願決定對抵押物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辦理了登記手續,則可以使抵押權產生公信力以對抗善意笫三人,可見,抵押物是否辦理登記,其效力是不同的。

在辦理財產抵押時,除需辦理登記外,還必須注意審查財產的合法性及不同財產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證財產抵押的效力。

4樓:七臺河李陽平

被抵押或質押,原物權沒有變更,當屬原物權所有人。只是在抵押中限制了其處置、交易、變更的權利。

5樓:王律師專業法律文書

歸抵押人(抵押物的所有人)所有,抵押權人(債權人)只是有抵押權,並不取得所有權,抵押是不轉移佔有的,抵押物並不是不能還債就歸債權人所有。

6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物在被抵押期間的所有權仍歸原所有人所有

7樓:逍遙

原來是誰的就是誰的,債權人只有抵押權

8樓:巢鴻振

歸債務人,只是抵押權,所有權未轉移

抵押合同不能約定抵押品的處分,又不能佔有,如何實現抵押權?

9樓:鄭莊公

根據擔保法之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回告知受讓人答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抵押權人仍可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抵押人轉讓未經登記的抵押物,抵押權人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經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的效力有哪些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擔保的範圍  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效力  1.

抵押效力及於從物  擔保法解釋第6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抵押物的從物。

」  2.對孳息的效力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費用,其次是主債權的利息,再次是主債權。

  3.對添附物的效力  對於添附物,依據擔保法解釋62條規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對待:  (1)添附物歸第三人時適用物上代位的有關規定。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補償金。  (2)添附物歸抵押人所有時及於整個抵押物。  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共有時及於抵押人的份額。  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三)對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權利  1.

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抵押人在其財產設定抵押後,仍享有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2.處分權  (1)轉讓標的物的權利  標的物抵押後抵押人仍可轉讓其抵押物。

但是在我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

a.應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響轉讓的效力,即轉讓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c. 抵押物轉讓後,抵押權人基於物權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讓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當然,若債務人已經清償了其債務的,抵押權消滅。

  (2)就標的物再次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權等擔保物權。  (3)就抵押物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  (四)對抵押權人的效力——抵押權人的權利1.

抵押權的保全  在抵押權人因抵押物受到損害而遭受損失時,抵押權人基於其抵押權可以行使如下權利,保全其抵押權:  (1)在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2)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的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2.

處分抵押物的權利  在債權到清償期而未受到清償時,債權人有權將標的物進行處分,以受償。  3.優先受償權

11樓:匿名使用者

抵押的效力:是指抵押擔保對所擔保的債權、對抵押擔保的標的物、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法律效力。

1.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孳息的清償順序為:①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②主債權的利息;③主債權。

(2)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2.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3)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3.抵押權轉移及消滅的從屬性

(1)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3)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4)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4.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

(1)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2)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3)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

5.其他情況下的抵押權效力

(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2)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抵押物的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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