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楓葉
1.首先回答關於財產協議的問題。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是沒離婚前),夫妻財產是共同共有,所有他們的協議沒有實際意義!
2.房產證有女方名字,那麼房子應該是共同共有(其實要看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且房子是誰買的,但不必考慮的太複雜,到法院起訴就可以了!)
3.出走7年,符合起訴離婚條件,男方可以到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
覺得有用給分吧,完全手打的。
2樓:呂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二項規定,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男方可以向自己所在轄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四項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如果感情破裂,可以判決離婚。
男方在訴訟請求時,要有分居7年的證據,要有感情破裂的證據。
再找不到被告的情況下,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被告不出庭,法院會依法缺席判決。
(1)推薦答案沒有針對提問者的提問回答問題。還提什麼法國和英國,
還有阿根廷。
(2)在提問者提問15分鐘就有推薦答案,是違規的。
du小佑和du秋水說:已經恢復了無規則回答。
並且在提問後的1到2天,才出推薦答案的。
3樓:禽孤
如果,女方出走7年
男方方不知道,她的情況
也聯絡不到她
可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宣告成立
相當於,婚姻解除
如果,知道她的情況
她不回來
可以訴訟離婚
他們的財產協議
如果,有效,則按協議
否則,按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離婚後
財產方面一年後
一方或雙方在申訴財產分割
法院不會支援
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分居7年,沒辦理離婚手續就仍然是夫妻。
2、男方想解除婚姻,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
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可向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只有由想解除婚姻的一方提出起訴解除婚姻申訴。
根據情況看,出走7年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只要可以提供女方確實已經出走7年或者婚姻雙方確實已經分居1年以上(2023年部分地區界定180天)就可判決雙方離婚。很可能不做任何法庭調節就會宣判。
還有樓主的意思是想問如果之前協議過離婚後財產分配的問題是不是可以現在作為依據的話。必須滿足下面條件才能成為依據:1:
有協議檔案(單獨或者一式兩份)必須經雙方簽字,如果有1個到多個的見證人最好。2:結婚前立下的婚前協議(估計不大可能,根據當事人的年齡接近80歲)3:
錄音或者錄影等**檔案做證明。4:現在要離婚雙方依然維持和同意當初的協議。
只要滿足上述其中1條即可。
希望對樓主有幫助。有問題可以繼續問我。
6樓:
如果女方不和你協議離婚就必須起訴離婚,具體的還是諮詢一下當地專業的律師吧,畢竟離婚是人生大事應謹慎對待,諮詢專業人士才對!一切都可以交給律師,其實我最想說的是女方都出走七年了,你還沒有把她追回來,真的挺過分的!
7樓:鬼谷
如果之前在籤協議的時候 有提到房子的事情 並且你們籤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話 不用煩惱財產的事 直接向法院以老人的身體健康為由提出離婚申請 就可以了
8樓:雷躍亮
貌似必須得女方出現才能離婚!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訴訟離婚,她想不回來都不可能!
10樓:陳盈盈
女方可以去法院申請離婚,把女方跟男方沒住一起的證據拿出來,提供女方所住城市的暫住證,到時候法院會硬判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上次聽一個訪談節目說的,雙方不在一起生活5年或以上就算沒有夫妻關係了,但是還得讓律師做一次公證,就算當事人不在場也不算什麼大問題。
12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不成可以訴訟解決。
縱橫法律網-江蘇兆錦律師事務所-陳雨律師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說分居5年就自動解除婚姻關係嗎 男方不要擔心 找律師做公證即可 求懸賞並採納
有關離婚的問題,關於離婚的問題
女方可以到當地的基層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離婚。庭審時,法院會進行調解,女方要堅持不同意調解,若男方也同意離婚,一般會直接判離的。若男方不同意離婚,法院會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但女方可以於半年後,再次起訴,到時無論男方是什麼意見,都會判決離婚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分擔由雙方自...
關於離婚財務的問題,離婚的財務問題
一 股份或是合夥份額屬於重要財產權利,效力最強的證據是工商機關的登記資料,但男方劣跡已有多年,估計已經轉移登記,應注意股權及合夥份額的變更登記及相應的對價支付記錄。二 別墅等不動產的確權及轉移以房管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為準,若已轉移,需重點核查交易資金記錄,無對價支付記錄應視為轉移財產 虛假交易。三 男...
關於離婚協議的問題,關於離婚協議的問題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第二款規定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但是,改變姓名與父母是否有撫養義務沒有法律邏輯關係,只要是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