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交訴送費,現在想撤訴了,可是案子在法官手,給法官打電話不接呢,我該怎麼辦

2022-08-05 14:27:27 字數 5599 閱讀 2253

1樓:匿名使用者

不交訴訟費,屬於沒有立案,通知繳納訴訟費,逾期不繳納的按照撤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訴訟費用的種類和交納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2樓:別稱我是老師

你人緣真好,沒交訴訟費法官就把案卷拿去立案了嗎?你怎麼做到的沒交訴訟費卷宗就遞上去了

3樓:塞德克巴萊

不管怎樣,辦事應該親自跑一趟才好吧。

強制執行後,法院給被執行人打**不接**怎麼辦

4樓:匿名使用者

不接**不屬於違法行為,這在我們執行工作中非常常見。我們一般會主動上門找他的。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執行庭。

5樓:北京楊文戰律師

這種情況,申請人可以提供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要求法院執行。

或者,法院可視情況對被執行人採取拘留等措施。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接**不能說是違法行為。

不接**只能說,暫時這一階段,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之間沒有和解的機會了。

申請執行人最好向法院提供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以儘快讓法院去強制執行。

我的案子起訴快兩年了一直沒審到現在法官叫我撤訴我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撤訴是原告自己的權利,法官無權干涉!

法官拖延時間是要受到懲罰的!所以法官要求你撤訴.你可不予理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202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2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已於2023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9月28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為提高訴訟效率,確保司法公正,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各類案件的審理、執行期限

第一條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

第四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裁定再審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階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沒收財產刑應當即時執行。

刑事案件罰金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內執行完畢,至遲不超過六個月。

二、立案、結案時間及審理期限的計算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

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後的五日內立案。

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裁定及案卷材料後的次日內立案。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裁定(決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條 立案機構應當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將案卷材料移送審判庭。

第八條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式次日起計算;由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期限,從立案次日起連續計算。

第九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十二)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第十條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如需委託宣判、送達的,委託宣判、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受託人民法院。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後七日內送達。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結案時間遵守以下規定:

(一)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日為結案時間;

(二)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結案時間;

(三)郵寄送達的,以交郵日期為結案時間;

(四)通過有關單位轉交送達的,以送達回證上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結案時間。

三、案件延長審理期限的報批

第十一條 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七日以前,向高階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民事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還需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行政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高階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對於下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辦案期限的報告,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三日前作出決定,並通知提出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長批准延長辦案期限的,院長應當在審限屆滿前批准或者決定。

四、上訴、抗訴二審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五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刑事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刑事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訴狀後三日內將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刑事二審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屆滿後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 當事人提出上訴的二審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時發現上訴案件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兩日內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第二審人民法院的通知後五日內補齊。

第十九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調卷通知後,應當在五日內將全部案卷和證據移送,至遲不超過十日。

五、對案件審理期限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審理案件期限情況作為審判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案件審理期限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審理期限屆滿前的催辦制度。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案件審理期限定期通報制度。對違反訴訟法規定,超過審理期限或者違反本規定的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審判人員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審判人員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託送達後,故意拖延不予送達的,參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釋出前有關審理期限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以前不知企業年金的用處,沒交企業年金,現在想交了,應該如何交?還是把以前的都補上?可補交嗎

找單位人力,填寫企業年金加入申請表,不能補交 企業年金能否補繳,與你單位的企業年金實施方案有關。一般單位規定,因個人原因不參加計劃的,不能補繳。以前沒參加企業年金,現在能再次申請嗎 假若跳槽到的新單位也有給職工上企業年金的話,能將原單位的企業年金轉到版 新單位。而且這涉及權用詞的問題,不是討歸的概念...

秒借貸,申請額度出來,要交工本費,沒交錢現在兩萬額度不知道去哪了,結果顯示每月還款出來了

我今天也是這種情況不交工本費 錢沒到賬還叫我還款 他媽的這是什麼情況當我是傻瓜嗎 我今天也是,喊我交工本費,我沒交,但我簽了合同,不知道會不會有什麼影響 各位樓主遇到這樣的事情 怎麼辦才好?我這也是,我就是不知道他到底上不上徵信,一會有違約金30的,還有50的,我這四十,正規的會隨意改合同,我咋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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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主問 我可以帶把水果刀防身嗎?答 可以!不僅僅是水果刀,只要不是 管制刀具 都可以。2 樓主問 如果他們綁架我,我不小心傷綁架我的人,會被抓嗎?答 樓主在這裡說的 抓 具體指什麼?如果是 帶回派出所詢問 這事完全有可能的,甚至有可能會被 拘傳 但有一點是肯定的 應該不會被判刑,也就是說,不會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