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月突然被炒油魚了,怎樣為自己維權

2022-08-24 19:56:48 字數 3852 閱讀 9672

1樓:雨聽荷

你跟他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他突然之間把你扯猶豫了,可以到相關的部門去控控口了,讓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所在工作的公司是否正規,你入職簽定了用人合同沒有,內容包括五險一金沒有和試工一個月還是二個月。若是試工期被解職只有最基本的保障工資而巳。也得看你是不是不行啊,所以做了一個月老闆就炒你魷魚了,你要行的話不可能就吵你呀,他不是說用用用一個月就不用了,再換一個人少掙多掙錢。

這要看你所在工作的公司是否正規,你入職簽定了用人合同沒有,內容包括五險一金沒有和試工一個月還是二個月。若是試工期被解職只有最基本的保障工資而巳。也得看你是不是不行啊,所以做了一個月老闆就炒你魷魚了,你要行的話不可能就吵你呀,他不是說用用用一個月就不用了,再換一個人少掙多掙錢。

這要看你所在工作的公司是否正規,你入職簽定了用人合同沒有,內容包括五險一金沒有和試工一個月還是二個月。若是試工期被解職只有最基本的保障工資而巳。也得看你是不是不行啊,所以做了一個月老闆就炒你魷魚了,你要行的話不可能就吵你呀,他不是說用用用一個月就不用了,再換一個人少掙多掙錢。

3樓:匿名使用者

你想維什麼權,一個月丈都在試用期內,只要老闆支付了你的正常工資,你的權益就得到了。如果老闆沒有按照勞動法支付你的工資,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站投訴維權。會得到解決的。

4樓:

保留證劇,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5樓:悟楚

那就要看你去上班的時候是怎麼談的,如果有正式合同你可以起訴他,要是一進去就是有試用期一個月的那老闆有權利不要你,那你就要找一下自身問題了。

6樓:小魚兒

一個月被解僱,你可以問問老闆原因是啥,但是維權難,因為老闆可以說你是在實習期,這個時期用人單位可以解僱員工的

7樓:來自塔山謙讓的茉莉

一個是在試用期,老闆有權利不用你,你肯定也有做得不好的地方,吸取教訓,在找下份工作時,多積累些工作經理驗。

8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請勞動仲裁。

9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來說一個月還在試用期,公司是有權利不要人的。不過如果合同有特殊條款那就以合同為準 。

10樓:yyl非凡

應該還是在試用期階段,正常的,走吧。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努力吧。

11樓:蘇傑

那你就去打地勞動局起訴他

12樓:匿名使用者

先找找被炒的呀原因,如果符合單位規章制度,那麼**也保不了你,如果你沒有違章行為,他們無辜的吵了你,不是有勞動合同嗎,上勞動事業保障處告他

13樓:

這個有點難,你還在試用期階段

14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為啥突然被炒魷魚了,最重的是找出原因看看是他們的原因,還是你自己的原因對吧,如果他們想找茬給你炒魷魚你就是勞動仲裁,如果是你自己的原因那就算了唄!

15樓:

如果這一個月內你沒有什麼違規的現象的話,同時沒有給單位造成什麼經濟損失,可以到單位申請自己的工資

16樓:

有合同最好維權,沒有的話首先自己先到老闆**要錢,全過程偷偷錄音,如果不給報警,錄音資料就是證據。

17樓:

那就要看你們有沒有合同啊,如果有合同的話你被炒了,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給你討個公道,如果沒有合同我感覺還是哪方面做的不優秀,如果要是優秀的話不可能跟人吵。

18樓:

幹了一個月如果沒簽正式合同,可以辭退你。就算籤合同,它也有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也可以辭退你。要不然帶著合同去勞動局諮詢一下,免得吃虧。

19樓:匿名使用者

按合同規定要求補償,可以找勞動仲裁部門仲裁,也可以起訴,如果沒有合同,按事實合同要求雙倍賠償。

20樓:

你可以找公司人事去問問,為什麼被炒魷魚,或者直接找部門領導問一下,如果確實是自己做的不夠好,下次就應該多努力了。

21樓:

這還要看你當時怎樣籤的勞動合同,如果是試用期。用人單位有權利辭退你,如果你籤的合同有效,你可以維權,喜歡這份工作就去努力爭取,如果不是這樣啊,那你就走人,另謀高就啊,**都能掙點吃飯錢,無所謂。

老闆要炒員工油魚,員工該怎麼維權

22樓:匿名使用者

在一家企業上班時突然收到公司老闆發來的「通知書」,內容是「你已經被『炒魷魚』了」,而且員工還簽了字。對於這樣一份「通知書」,雙方的勞動合同究竟算不算正式解除?昨天,記者從越城區法院瞭解到,企業在用工中每一道程式一定要做到規範,包括簽訂或解除用工合同。

員工收到被「炒魷魚」通知書

葉某原本是越城區昌安一家建築公司的員工,2023年7月進入公司。2023年3月,葉某還和這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在2023年11月份,葉某收到公司發來的一份「解除通知書」。

原來,該公司經全體董事表決取消了一些崗位,其中就包括葉某所在的崗位。表決同時通過決議,同意解聘相關崗位人員的職位。因此,在葉某收到的通知書上載明:

由於公司組織架構的調整,2023年11月8日公司董事會經過討論,確定取消你所任職的崗位。由於公司未能與你就相關事項協商一致,公司又沒有其他合適的崗位提供給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決定於2023年11月29日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並將於2023年12月5日前依法支付你下列款項……通知書上同時列明瞭尚需支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等等。

當年11月29日,經過工作交接後,葉某離職。但此後葉某覺得公司的這種做法不合理,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向紹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但被裁決駁回。

去年,他又向越城區法院狀告了這家企業,要求對方支付8萬餘元賠償金。

庭審中,紹興這家建築公司有關人員認為,由於葉某原先從事的崗位不存在了,公司將取消崗位的「通知」告知了葉某,而且葉某也在解除「通知書」上籤了字,應該說勞動合同解除是雙向協商一致所取得的。「通知書」上同時寫明瞭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不是「賠償金」,說明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即沒有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另外,葉某也辦理了離職交接,這進一步證明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雙方協商一致的。

因此,建築公司認為,自己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通知書」算不算解除協議?

那麼,這份「通知書」究竟算不算解除合同的正式檔案?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否違法?

越城區法院審理認為,對於「通知書」的性質認定,從形式上看該公司只是將解除的事項向葉某予以告知,並非雙方的解除協議書。而從具體內容看,「通知書」雖然載明瞭解除的原因、時間及款項支付等內容,但未有解除協議書通常寫有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達成解除協議」的類似表述,因此無法反映解除決定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法院認為,葉某在「通知書」上簽名只能證明其收到了通知書,不能證明其有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

所以,「通知書」不能等同於解除協議。

對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法院審理認為,董事會討論葉某崗位被取消,該證據尚不足以構成「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為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葉某提出的賠償金要求予以支援。經過綜合折抵後,法院最終判令建築公司因違法解除合同,應該支付葉某賠償金7.

9萬餘元。

越城區有關法官表示,法律有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賠償金。有關法官提醒,用人單位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注意與員工的溝通和協商,即與勞動者要先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程式,只有經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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