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對兒女,如果我跟老公離婚,我可以分嗎 房子是夫妻是

2022-09-15 06:31:36 字數 5585 閱讀 8095

1樓:答疑解惑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後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2樓:落花晴雯

如果你和你老公離婚,你可以帶走一個孩子,另一個孩子給你老公,房子財產也要分走一半。

我把房子過戶給妻子,如果離婚了房子還是不是夫妻共同的財產?

3樓:麥穗兒談教育

不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4樓:龍之盾

不是!新婚姻法2023年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於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希望我的解答對你有幫助!

5樓:鉞慧秀

房產本的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所以,你把房子過戶給妻子之後,就不是你的,是你妻子的。

6樓:手機使用者

如果沒有財產公正,不管戶主名字是誰,都算共同財產。話說是你老婆要求你過戶給她的嗎?如果是你要小心了。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因為是已經過戶給你妻子了,房子就是你妻子的名字了,別人不會看你的過程,只是會看房產證上面是誰的名字

8樓:櫻怒

應該不是了 如果房產證是寫的是她的名字的話

9樓:來自鸚鵡洲有獨創性的孫堅

不是了,除非你和你妻子複合,不然你

沒這個全力

10樓:→/簡單

肯定是 知道沒有公證

老公公贈予我倆房子,房證上是我和老公的名字,如果有一天老公跟我離婚,房子能做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

11樓:阿元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房產證上寫你們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就是公公將房屋贈與你們兩個人的,當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就必須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2樓:遼陽張

老公公把房子贈予給你和丈夫,房產證也是夫妻兩人的,即使房產就是夫妻兩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3樓:郭某某律師

當然可以,本來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嘛

14樓:

既然老公公是贈予給你們兩人的,如果你們離婚的話,還是可以分到一半的。

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只有老公一個人名字,是共同財產嗎?離婚會如何分配?

15樓:匿名使用者

認定婚後的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以房產證上記載的姓名為標準,而是看用以買房的財產,屬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房產是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那麼房產就為夫妻婚後的共有財產,無論登記在誰名下,都不改變它是共同財產的性質。

至於離婚時,房產怎麼分割,是可以雙方協商的,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訴諸法院。

一般來說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買的房,那麼房子預設為為共同共有,離婚時,可以均分房子的份額。

擴充套件資料:《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物權法》: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

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16樓:解答小霸王

《新婚姻法》規定婚後夫妻雙方的財產所得為夫妻共同所得,婚前如果買房只寫一個人的名字的話,那麼房子離婚時就是房產證上的那個人的。

1、如若夫妻一方可以提供證明,證明房產為一方父母為其全額購買的話,就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不論結婚與否!最後都是個人獨有。

2、如果明房產證上是你老公的名字,按揭你的簽名和手印可以說明你參與還款了,這就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新婚姻法》中婚後買房的規定:

1、婚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買房給子女的處理辦法。參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下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以平分為原則。

4、婚姻法新規: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援,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17樓:曉之葵花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規定婚後夫妻雙方的財產所得為夫妻共同所得,但是婚前如果買房只寫一個人的名字的話,那麼房子離婚時就是房產證上的那個人的!

如若夫妻一方可以提供證明,證明房產為一方父母為其全額購買的話,就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不論結婚與否!

最後一頁共有人顯示的是獨有,這就說明房產證上是你老公的名字,按揭你的簽名和手印可以說明你參與還款了,這就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以後在這樣儘量登記兩個人的名字,雖然是夫妻,但是萬一離婚了,真的不好說,防範於未然!

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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