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劉永方律師
這不應屬於詐騙,應屬於勞動合同糾紛。
2樓:法律保障幸福
不算,申請勞動仲裁的
3樓:淡墨一縷香
這個理論上來說算的,具體的你可以去找勞動局瞭解下
4樓:匿名使用者
找男老闆啊,是不是有沒有誤會了
5樓:皆有可能
工資按月發放,隔月發放違法,本月工資下月發合法。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投訴,該**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未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中怎樣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合同詐騙犯罪往往與合同糾紛交織一起,罪與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劃清它們的界限,大體有三種情形:
一是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籤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並非旨在詐騙他人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犯罪。但是,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和他人簽訂大大超過履約能力的合同,就另當別論了。
以超出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簽訂後,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能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後,並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詐騙他人財物的企圖了,此時就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二是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種行為人只具有某種履行合同的意向,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
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後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行為人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沒有為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了。
三是內容完全虛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籤訂的合同。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沒有準備履行合同,佔有他人財物的動機明顯,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行為人主觀上無長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只是想臨時借用,待將來有收益後再行歸還對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刑法第224條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通常採用的欺騙手段概括為如下幾種: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法律對合同欺騙罪應判刑多久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規定多少錢才算是合同詐騙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或者入罪標準_一般是三千元。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_的解釋》(自2023年4月8日起施行),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_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8樓:小生愛吃醋
合同詐騙行為是一個行為,情節不嚴重的不認為犯罪。情節嚴重的構成合同詐騙罪。所謂情節嚴重,不光有金額規定,還有行為,動機自己社會危害情況。
法律上只寫明數額較大。因為各地經濟水平不一樣,所以具體以當地司法解釋為主
法律: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
9樓:華律網
(一)從動機目的上區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
2、開始並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後,抱著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較大數額財物歸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佔有。3、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並無詐騙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因履行困難,或因其他方面的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發生了變化,想無償地非法佔有或所有簽約對方的財物或其它標的。4、行為人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內心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對於是否履行義務,是否非法所有或佔有他人財物,內心還沒有確定的意念,或者對自己最終無履行約能力還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指行為人實際上並非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別。衡量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除從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上區別外,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簽約後有無履約行為如何,是另一關鍵因素。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意願的主要客觀根據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從具體情節、後果上區別。正確認定是否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不僅要從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方面考察,還要從具體情節、後果上進行對比分析上,這些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10樓:法律
關鍵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籤合同騙錢就是詐騙,籤合同後履行出現糾紛就是合同糾紛。
11樓:李宗習律師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與合同糾紛最本質的區別是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詐騙不是用履行合同方式
12樓:匿名使用者
詐騙是以合同為手段,糾紛合同是實際發生效力的。
哪位法律專家給我解釋一下 (合同糾紛)和(詐騙)有什麼區別,有什麼聯絡。
1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糾紛和詐騙完全是兩個不同的內容,合同糾紛主要表現為雙方由分歧爭議,而詐騙主要表現在一方單純的實施欺騙行為。
一、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範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14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詐騙,其必定是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是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假造事實,而且必須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
如一個人假造事實向銀行貸款,但是該人並不是為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只是為爭取到貸款的資格,其主觀上是有按時歸還的意思的。就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而只能是一般借款糾紛。
因此這是區分的關鍵。套之於合同上也如此,在合同上對方如果通過隱瞞事實真相,或假造事實而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則屬於合同詐騙。
在簽訂合同中,應對對方的身份以及事實加以確定再籤。此外則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存在條款內容模糊不清或有歧義的地方。但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的合同法中,對於合同中存在模糊不清或顯失公平的條款,法律不予承認其效力。
因此只要確定了對方身份無假之外,即便是簽訂了不平等的合同,也可以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撤消/
15樓:晴天小
合同糾紛是因為對合同的履行,認知等存在不同意見而產生的,詐騙則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受害人主觀上唄隱瞞了真相或虛構了事實。
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特殊形式,但是刑法上將它單列了出來
合同詐騙手段有幾種,合同有哪些詐騙手段
合同詐騙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16樓:羅律師上海
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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