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空白罪狀與罪刑法定原則之間的關係問題
關於罪刑法定視野中空白罪狀的適用問題 空白罪狀是我國刑事立法技術的一個特色,有論者對司法實踐適用空白罪狀時,如何貫徹罪刑法定提出了對策和建議。該作者認為,空白罪狀最根本的特徵是某種犯罪的具體特徵(全部或者部分行為要件)需要參照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以下稱參照依據)加以確定。空白罪狀實際上是一種「立法授權」,即最高立法機關僅規定某種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而將該犯罪的具體構成特徵的全部或一部授予其他國家機關通過制定規範性法律檔案來加以填補和充實。
由於空白罪狀具有包容性和開放性的特徵,具有使刑法典具有超前性、保持刑法典的相對穩定性、嚴密刑事法網的功能,所以它受到我國最高立法者的青睞。另外,我國刑法立法追求完美的「大一統」的立法模式迫使立法者不得不犧牲罪刑明確性而選擇大量使用空白罪狀的立法技術。 雖然空白罪狀具有上述功能,但是空白罪狀與罪刑法定原則存在衝突。
首先,空白罪狀的高度開放性必定帶來很大的擴罪的可能性,它將犯罪的具體特徵留給將來的參照依據去確定,而使現存的罪名變得十分模糊,這違背罪刑的確定性。其次,空白罪狀條文與罪刑明確性原則相違背。這主要表現在:
空白罪狀對參照依據指示不明確。對於空白罪狀的參照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不一,表述十分混亂。由於參照依據不明確,所以司法機關在適用時必然是無所是從,出現不統一的現象。
其次,參照依據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規定不明確或者根本沒有規定。 針對空白罪狀存在的問題,該論者認為,司法機關在適用空白罪狀時應當以罪刑法定原則為指導,採取以下
對策:第一,正確確定空白罪狀的參照依據。作者認為,空白罪狀的參照依據,從罪刑法定中的角度看只能是指《立法法》中規定的有權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即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規章,而不能是不享有立法權的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甚至包括企事業單位制定的管理規定或者規章制度。
第二,合理「釋法」。首先,對空白罪狀的司法解釋,應當遵循可**原則和自律原則。司法解釋所敘述的行為,作為犯罪處理應該在一般人的預料之中或者至少不讓一般人感到意外,司法機關不能越權解釋。
當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對於空白罪狀未作填補規定時,司法解釋不能越俎代庖而確立某犯罪具體的行為要件和特徵。其次,處理好司法解釋的能動性和司法被動性之間的關係。作者對參照依據未作規定而司法解釋首先作出規定這種「能動」的司法解釋持反對態度,認為它是違反司法被動性原則和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的,也是與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背道而馳的。
根據上述原則,作者提出了以下見解:第一,如果參照依據對於空白罪狀所對應的犯罪行為特徵未作明確性規定,根據罪之明確性原則,屬於罪的非法定化,則司法機關不得將該種行為解釋為某一罪名的表現形式。第二,如果參照依據對於空白罪狀所表述的型別化行為僅規定了民事或行政責任而未規定刑事責任,則司法解釋不能將該種行為納入犯罪的範圍,否則就屬於無效的越權解釋。
第三,只有當參照依據對於空白罪狀所表述的型別化行為明確規定「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始能將該行為作為犯罪處理。 論者最後討論了空白罪狀的溯及力問題。認為如果對於空白罪狀做出填補性規定的參照依據是在2023年刑法典生效後製定的,對於參照依據生效以前,刑法典生效之後的行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如果對於空白罪狀做出了填補性規定時,也應遵循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明確規定本解釋只對解釋生效後的行為適用。由於司法解釋對於空白罪狀的填補並非立法機關的「授權」,所以當刑法授權的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做出了與司法解釋相反的規定時,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就不應再適用。
2樓:桂林律師廖清瀟
1.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2.空白罪狀沒有具體說明某一犯罪成立條件,但指明瞭必須參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規定空白罪狀的法條也稱為空白刑法或白地刑法。例如刑法第345條第2款,違反森林法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樹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之所以才用空白罪狀,是因為這些犯罪首先以觸犯其他法規為前提,行為內容也在其他法規中已有規定,刑法條文又難以階段表述。空白罪狀的特點是,參照其他法規,避免複雜表述。
3.綜上,空白罪狀的犯罪構成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3樓:律以止爭
當然不符合,犯罪應經查實才能定案
關於罪刑法定原則,哪些觀點是錯誤的
4樓:
關於罪刑法定視野中空白罪狀的適用問題 空白罪狀是我國刑事立法技術的一個特色,有論者對司法實踐適用空白罪狀時,如何貫徹罪刑法定提出了對策和建議。該作者認為,空白罪狀最根本的特徵是某種犯罪的具體特徵(全部或者部分行為要件)需要參照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以下稱參照依據)加以確定。空白罪狀實際上是一種「立法授權」,即最高立法機關僅規定某種犯罪的罪名和法定刑,而將該犯罪的具體構成特徵的全部或一部授予其他國家機關通過制定規範性法律檔案來加以填補和充實。
由於空白罪狀具有包容性和開放性的特徵,具有使刑法典具有超前性、保持刑法典的相對穩定性、嚴密刑事法網的功能,所以它受到我國最高立法者的青睞。另外,我國刑法立法追求完美的「大一統」的立法模式迫使立法者不得不犧牲罪刑明確性而選擇大量使用空白罪狀的立法技術。 雖然空白罪狀具有上述功能,但是空白罪狀與罪刑法定原則存在衝突。
首先,空白罪狀的高度開放性必定帶來很大的擴罪的可能性,它將犯罪的具體特徵留給將來的參照依據去確定,而使現存的罪名變得十分模糊,這違背罪刑的確定性。其次,空白罪狀條文與罪刑明確性原則相違背。這主要表現在:
空白罪狀對參照依據指示不明確。對於空白罪狀的參照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不一,表述十分混亂。由於參照依據不明確,所以司法機關在適用時必然是無所是從,出現不統一的現象。
其次,參照依據對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規定不明確或者根本沒有規定。 針對空白罪狀存在的問題,該論者認為,司法機關在適用空白罪狀時應當以罪刑法定原則為指導,採取以下對策:第一,正確確定空白罪狀的參照依據。
作者認為,空白罪狀的參照依據,從罪刑法定中的角度看只能是指《立法法》中規定的有權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即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規章,而不能是不享有立法權的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甚至包括企事業單位制定的管理規定或者規章制度。第二,合理「釋法」。首先,對空白罪狀的司法解釋,應當遵循可**原則和自律原則。
司法解釋所敘述的行為,作為犯罪處理應該在一般人的預料之中或者至少不讓一般人感到意外,司法機關不能越權解釋。當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對於空白罪狀未作填補規定時,司法解釋不能越俎代庖而確立某犯罪具體的行為要件和特徵。其次,處理好司法解釋的能動性和司法被動性之間的關係。
作者對參照依據未作規定而司法解釋首先作出規定這種「能動」的司法解釋持反對態度,認為它是違反司法被動性原則和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的,也是與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背道而馳的。 根據上述原則,作者提出了以下見解:第一,如果參照依據對於空白罪狀所對應的犯罪行為特徵未作明確性規定,根據罪之明確性原則,屬於罪的非法定化,則司法機關不得將該種行為解釋為某一罪名的表現形式。
第二,如果參照依據對於空白罪狀所表述的型別化行為僅規定了民事或行政責任而未規定刑事責任,則司法解釋不能將該種行為納入犯罪的範圍,否則就屬於無效的越權解釋。第三,只有當參照依據對於空白罪狀所表述的型別化行為明確規定「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始能將該行為作為犯罪處理。 論者最後討論了空白罪狀的溯及力問題。
認為如果對於空白罪狀做出填補性規定的參照依據是在2023年刑法典生效後製定的,對於參照依據生效以前,刑法典生效之後的行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如果對於空白罪狀做出了填補性規定時,也應遵循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明確規定本解釋只對解釋生效後的行為適用。由於司法解釋對於空白罪狀的填補並非立法機關的「授權」,所以當刑法授權的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做出了與司法解釋相反的規定時,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就不應再適用。
簡單罪狀是否違反罪行法定原則
5樓:
罪刑法定原則禁止絕對的不定刑,但卻允許相對的不定刑。不定刑是指,法律本生對刑法的規定是不確定的。我國刑法中相對的不定刑很多,故意殺人罪,偽造貨幣罪等,都採取的是簡單罪狀。
這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6樓:
簡單罪狀是違反罪行法定原則的。這一點很確定的。
求個採納,謝謝你了哦。
罪刑法定原則與罪狀有什麼關係?
7樓:冷秀珍艾雀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罪狀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於某種犯罪具體狀況的描述。只有符合某種犯罪成立的條件,才能構成某種犯罪。根據刑法分則條文對基本罪狀的描述方式,罪狀可以概括為四種形式,即簡單罪狀、敘明罪狀、引證罪狀和空白罪狀。
前者為後者之指導原則,後者為前者的具體體現!
8樓:完顏素花零未
樓上說的很專業,簡單點說,打個不太恰當的比方,罪狀就好比一個人長什麼樣子,就是刑法條文中對於具體犯罪的外部特徵的描述。罪刑法定,是刑法基本原則之一,即法條中未規定就不能視為犯罪。
簡述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
9樓:匿名使用者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罪刑法定原則可以分為絕對罪刑法定與相對罪刑法定。絕對罪刑法定是完全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認為法官應當逐字地適用刑法。而相對罪刑法定則並不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容納司法裁量。
我國刑法實行的是相對罪刑法定,因而給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廣闊的空間。尤其是在空白罪狀和概括條款的情況下,法官能夠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裁量。當然,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應當將司法裁量許可權制在一定的合理範圍之內。
只有這樣,罪刑法定原則才有可能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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