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經過鑑定孩子真的不是男方的,那麼男方是有權要求進行賠償,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撫慰金的,你支付的撫養費是可以要求的,精神撫慰金也可以,但是這個法律上並沒有一個具體是數額的,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判的時候是根據情況綜合裁量的。你給孩子的花費只要有證據那麼是可以要求返還的。至於你父母的勞務費沒有法律依據,如還有疑問和需要可致電律師進行詳細諮詢
2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的實施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造成,通俗點說就是說在沒離婚前女方已經由於不道德行為損害了男方的合法權益以及情感,且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他人非婚生子女,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害,同時投入的感情也是法律所未提及的撫養和感情,對男方造成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且這種損害一直持續到婚後才被發覺。
由於女方違反道德良俗,致使男方人格尊嚴乃至經濟、情感方面受到損害,根據相關法律,可以提出訴訟,請求獲得精神賠償。
這種情況是有相關案例可以參考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畢竟撫養了,有感情了,如果是我,我就放棄賠償!做個好人,好人會有好報。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額度不高過5萬!
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男方索賠精神損失賠償情況?
5樓:祁素花鈕卿
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畢竟撫養了,有感情了,如果是我,我就放棄賠償!做個好人,好人會有好報。
6樓:雷美媛蒼香
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的實施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造成,通俗點說就是說在沒離婚前女方已經由於不道德行為損害了男方的合法權益以及情感,且男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撫養他人非婚生子女,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害,同時投入的感情也是法律所未提及的撫養和感情,對男方造成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且這種損害一直持續到婚後才被發覺。
由於女方違反道德良俗,致使男方人格尊嚴乃至經濟、情感方面受到損害,根據相關法律,可以提出訴訟,請求獲得精神賠償。
這種情況是有相關案例可以參考的。
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 可以索要精神賠償嗎
7樓:蠶她爸
這是可以主張的,因為這給你帶來的痛苦是無法言表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近些年的實際中,法院也支援了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依據我國善良風俗,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應當履行互相忠誠的義務。
離婚後孩子非親生的情況處理:
1、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後發現孩子並非親生,屬於夫妻一方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因一方的欺騙行為給另一方造成重大傷害的,另一方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2、撫養費:
① 女方婚前已有第三人的孩子,這種一般是不可以要回撫養費的;
② 女方婚後懷有第三人的孩子,這種是可以主張拿回撫養費的。
祝你成功,謝謝採納!
離婚一年後男方提出孩子非親生(事實)。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怎麼判呢?女方是否要賠償男方精神損失費?要
8樓:明教藍犖
如果對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是有可能會支援的,數額多少看對方的主張由法院來裁量。
離婚發現兒子非親生,如何主張賠償
9樓:知產管家
離婚後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可以要求賠償嗎?
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主要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認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為雙方的親生子女並盡撫養義務,但離婚後才發現,孩子與自己並無血緣關係。
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同時也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以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通常情況下,在婚姻存續期間若一方違反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隱瞞非親子關係事實,造成另一方的錯誤認識及精神損害。那麼,在離婚時,另一方對於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非出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造成了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
因此,作為不知情而撫養非親子的無過錯方,可以起訴確認非親子關係,並請求返還所支付撫養費、重新分配財產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非親子關係應該怎麼證明?
孩子非親生案件男方得以通過法律途徑使其權利得到保護的前提是能證明自己與子女不存在血緣關係。
《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張成立。
因此,若作為男方能夠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親子關係不存在,而孩子在女方處,女方不配合做親子鑑定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親子關係不成立。
10樓:風塵世射手
在法律上,被告與這個孩子原本既非親父子關係亦非養父子關係,但卻一直在行使著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原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與婚外異性生育孩子,給被告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應當賠償被告的精神損失費用。
此外,男方所支付的撫養費也應當予以賠償,女方取得男方的撫養費應屬不當得利。
離婚後孩子不是親生的能讓對方賠償損失嗎?
11樓:答疑解惑
離婚後發現孩子不是親生可以要求賠償。孩子非親生主要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認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為雙方的親生子女並盡撫養義務,但離婚後才發現,孩子與自己並無血緣關係。
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同時也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以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通常情況下,在婚姻存續期間若一方違反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隱瞞非親子關係事實,造成另一方的錯誤認識及精神損害。那麼,在離婚時,另一方對於孩子的撫養、財產的分割非出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造成了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
因此,作為不知情而撫養非親子的無過錯方,可以起訴確認非親子關係,並請求返還所支付撫養費、重新分配財產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12樓:祕密王樣
有沒有權利,看房子誰出資買的,如果是共同的,可以撤銷,因為不是你的親生孩子!
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權利救濟有哪些
13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認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為雙方的親生子女並盡撫養義務,但離婚後才發現,孩子與自己並無血緣關係。作為不知情而撫養非親子的無過錯方,可以起訴確認非親子關係,並請求返還所支付撫養費、重新分配財產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本案麻某對李某隱瞞非親子關係事實,使李某誤以為李小某系自己親生,並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達成了離婚協議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給李某造成了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李某請求確認離婚協議所涉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條款無效,同時由麻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主張,依法應予以支援。
2.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權利行使期限
**找法網:網頁連結
無過錯方要求重新分配財產的權利行使須在法定期限內。但實踐中無過錯方對非親子關係事實的知情時間是不確定的,往往知情時已超訴訟時效,如此對無過錯方顯失公平。法律應針對非親子關係明確相關權利和責任,規定無過錯方的權利行使期限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非親子關係事實時起算。
本案李某、麻某於2023年12月20日協議離婚,2023年4月23日李某方知李小某非親生,李某起訴時已超訴訟時效,但二審法院在嚴格適用法律同時,充分考慮了當前處於法律空白地帶的非親子關係事實引發的利益平衡,確認雙方離婚協議所涉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議條款無效,彰顯了司法的公平正義。
離婚後發現孩子不是我的。我可以起訴前妻要求賠償嗎 20
14樓:
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可起訴前妻要求賠償。離婚後發現孩子非親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認為另一方所生育的孩子為雙方的親生子女,並盡撫養義務,但之後發現,孩子與自己並無血緣關係。實踐中,該種情況主要可能引發如下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
第一,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 已支出的孩子撫養費的返還和將來孩子撫養費的承擔。
第三, 贈與子女財產後的撤銷贈與。
擴充套件資料:
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
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是指哪些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獲得賠償精神損害。在確定其範圍時,應維護人身權利和人格權這兩個方面出發,而我國立法也是依照以上兩方面對其加以確定。這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說明:
(一)侵害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以人格利益為內容,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格不可分離的權利。
依據《2023年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解釋:"下列人格權利被侵犯的,如生命權、 健康權、 身體權;死者的姓名、 名譽、 肖像、 榮譽、 隱私、遺體、 遺骨等被侵犯的;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毀損等。"
雖然對於具體人格權的客體範圍我國立法上已經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和實踐中的運用還是顯得比較狹窄在運用中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對於理論研究已經很完善的一些人身權利,應儘早納入法律的範圍之內。
(二)侵害身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擁有某種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權利。它不是民事主體所固有的一種權利,而是由民事主體通過某種行為或者事實而獲得了身份才具有的權利。
《2023年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中對於身份權的規定包括親權、 親屬權、監護權等。
身份權是一定的社會關係,如果這個處理不好將直接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對於破壞這種親屬關係,監護關係的侵權行為,通過對其精神損失的請求,有利於對於這中關係的保護以及對於受害人的補償。
(三)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一般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是針對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侵害而言,但由於某些特定的物品在被人們持有時被賦予了一定的意義,這樣使其具有了人格化的特殊意義。
而由於侵權方的行為導致該物件的永遠滅失或損毀,必將給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帶來了較大的程度的傷害,而如果單純的財產本身的價值並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打擊和痛苦,因此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也是非常必要的。
(四)侵害婚姻關係的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關係與每個人都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絡,也會影響家庭關係和社會關係,如果不能處理好就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因此,立法者對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格外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此時無過錯的一方提出財產上的賠償或者精神上的賠償,法庭從法律的功能和目的角度來講應該予以支援。在婚姻關係中如果一方有上述行為,給婚姻的另一方造成的精神上的傷害是無法撫平的,法律規定這樣的精神損害的賠償,正是基於一種對於配偶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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