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深圳智高點智慧財產權運營****
合同有效期就是合同期限,比如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把完成某項工作任務作為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該項工作任務開始時即為勞動合同履行的起始時間,該項工作任務完成時即為勞動合同履行的終止時間,這類勞動合同實質上也是一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2樓:深圳大方律師團
長期有效即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非期限不明確。
3樓:何處落腳的浪子
只要不違背法律而且是合同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都是有效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雙方書面解除。對這樣的合同,如果你不想繼續就和對方協商提前約定解除期限吧。
什麼時候需要再籤合同。這裡的長期有效應該理解為避免每次都籤合同,實際還是可以協商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的時間效力還要看具體合同性質的。有的合同是有生效期限有的是是終止期限。長期有效也有可能。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租賃合同的話,肯的是屬於約定不明瞭,應該是不定期租賃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合同的標的是什麼?
借款合同期限與抵押合同期限必須一致嗎
7樓:鑽誠投資擔保****
沒有相關具體規定。
根據《擔保法》、《物權法》相關規定,借款合同為主合同,抵押合同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一般借款期限應當與抵押合同期限一致,否則將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建議保持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的一致性,房屋登記有一條規定,要求申請材料資訊一致。
8樓:送人頭就
致借款效款項借款賬戶候始計算致影響
勞動合同上沒寫合同期限是試用期限 10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建議和你先問一下用人單位,如果違反來的試用期的規定可以要求賠償。
勞動合同期限正好為3個月的,可否約定試用期
1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您描述的情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可以約定試用期的,但不得超過一個月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我國法律中「以上」「以下」等詞一般都包括本數。
如能更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合同期限寫錯了有效嗎
12樓:華律網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自合同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簽訂日期寫錯,應由雙方共同在塗改處簽字或蓋章確認,以免將來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存在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3樓:徵和律師事務所
您好,這個沒有什麼影響,但最好重新籤一個合同或者就該條款簽訂一個補充協議,將該出錯誤修改過來。l
14樓:匿名使用者
實務中,如果從其他方面看 雙方合意的,可以認為合同有效
由於發現了錯誤,所以最好補籤一份說明或者協議
15樓:匿名使用者
重新簽訂一份啊,或者雙方協商,在合同後面補充一份條款,把合同的問題給解決掉 然後蓋章
16樓:兔吹泡泡
嚴格來說這個合同不成立。
合同期限最多籤幾年
17樓:華律網
這個問題勞動法並未明文規定,通常,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
可以依法約定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第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8樓:熙爺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關於期限的幾條都在上面了,新的《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最長期限,最主要還是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達成的意見。
租賃合同期限有什麼限制,租賃合同期限最高限制是多久
19樓:華律網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如果租賃合同20年到期時,雙方當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係,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是並不終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當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賃關係,這種狀況稱之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租賃合同,當事人可再訂租期為20年的合同,此稱「約定更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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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未滿怎麼辭職啊,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三年內能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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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裡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釋義 本條是關於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規定。租賃是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權,是承租人為使用租賃物而滿足自己生活或經營的需要的。承租人並不想長期佔用租賃物,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