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薩靖
第一題公式:(菸絲成本+加工費+定額稅額)/(1-稅率)*稅率+定額稅額 - 外購菸絲已納的消費稅
(800/500*200+0.1*200+200*150/10000)/(1-56%)*56%+200*150/10000-800/500*200*30%=343.55(萬元)
注:在這裡,有些練習冊裡面的答案沒有將外購已稅菸絲的消費稅減去,是不正確的(他們的答案是439.55萬元)。
消費稅的基本原理已經明確:外購已稅菸絲加工生產捲菸銷售的,已稅菸絲的消費稅可以抵扣銷售捲菸的消費稅。雖然是委託其他人加工,但稅法上也已經明確,受託人收取的消費稅是『代收代繳』,意思即是說:
「委託人才是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所以委託加工環節被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是可以用來抵扣銷售環節的消費稅的。
退一步來說,如果不可以抵扣的話,那成本豈不是比自己生產要高出很多?!豈不是存在雙重徵稅(因為是委託人被代收代繳的,又不是受託人自己掏錢交納的)?!那還不如自己加工生產呢,誰還要委託別人加工呢。
第二題公式:銷售***5%
此處消費稅為 0
批發捲菸的企業向另一批發捲菸的企業銷售捲菸,不用加徵5%的消費稅。只有批發捲菸企業向沒有『菸草批發許可證』的企業銷售時,才加徵5%的消費稅。
注:在這裡,只有持有『菸草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才叫『批發企業』。題目中雖然沒有明示n企業持有『許可證』,但能稱呼為批發企業的,一定是持有許可證的了。
第三題公式:銷售***5%
320*5%=16(萬元)
在這裡,很明確,y專賣店一定是沒有『批發許可證』的了。所以要加徵5%的消費稅。
第四題公式:最高售價*5%
先判斷最高售價是多少
86.58/(1+17%)/20=3.7(萬元)
320/80=4(萬元)
所以每箱最高售價為4萬元
4*100*5%=20(萬元)
在這裡,將消費品用於投資的,按同期同類最高售價計徵消費稅。
2樓:匿名使用者
(3)應納消費稅=320×5%=16(萬元) (4)應納消費稅=100×320÷80×320並非200箱的收入,而是80箱的不含稅收入給z公司的100箱是按給y公司的
請問有關消費稅的題目,我不理解答案的算式,能解釋下嗎?
3樓:薩靖
換取生產資料、抵債、投資,以上三種形式要繳納的消費稅,以最**格計算。
投資成立z公司屬於投資,所以以最**格計算消費稅,不能以平均**計算。
銷售給n企業的單價:86.58/(1+17%)/20=3.7 萬銷售給y專賣店的單價:320/80=4 萬所以當期最**格是零售給y專賣店的**
100×320÷80×5%,公式中的320/80就是計算單價,100就是數量,5%就是批發環節的稅率。
4樓:貝格
這裡用100箱香菸對外投資要視同銷售繳納消費稅,按照同期每箱批發的不含稅銷售價320/80=4來計算銷售額。這裡投資的是一家菸草零售公司,所以屬於批發環節,需要加徵5%的消費稅。所以最後就是320/80*100*5%
應納消費稅如何計算
5樓:東奧名師
1.從價定率應納消費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增值稅銷項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17%、13%)2.從量定額(成品油、啤酒、黃酒)應納消費稅=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納稅人如果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自產消費品的,應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數量徵收消費稅。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徵稅數量。
3.複合徵收(白酒、捲菸)應納消費稅=銷售額×適用稅率+課稅數量×單位稅額4.用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規定
用外購下列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允許按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
(1)以外購已稅菸絲為原料生產的捲菸。
(2)以外購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3)以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以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外購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6)以外購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7)以外購已稅杆頭、杆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杆。
(8)以外購已稅木製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製一次性筷子。
(9)以外購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10)以外購已稅汽車輪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11)以外購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6樓:凌凌
(1)甲捲菸廠支付代扣代繳消費稅為:(乙菸廠無同類菸絲銷售**,應按組成計稅**計算。) 代收代繳消費稅=(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消費稅稅率 =(100 000+40 000)÷(1-30%) ×30%=60 000(元) (2)直接**另—半菸絲不納消費稅。
(3)銷售捲菸應交消費稅額的確定。 按規定,每標準條調撥價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捲菸稅率為45%。核定的x牌捲菸的計稅價是每標準箱 13 000元,摺合成標準條為:
13 000元/箱÷250條/箱=52元/條,適用稅率為45%。 根據規定,捲菸類產品實際銷售**高於計稅**和核定**的,按實際銷售**繳納消費稅;實際銷售**低於計稅**和核定**的捲菸,按計稅**或核定**繳納消費稅。因此,8月16日銷售的捲菸應以實際銷售價每箱 15 000元計算消費稅,8月23日銷售的捲菸應以每標準箱13 000元計算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允許抵扣的消費稅 =(100+200)×150+(100×15 000+200×13 000)×45%-60 000÷2 =45 000+1 845 000-30 000=1 860 000(元)
記得采納啊
7樓:龍泉
消費的計算方法: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準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a、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b、用於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的,按組成計稅**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成本+利潤)÷(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適用稅率
4、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的,按組成計稅**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材料成本+加工費)÷(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 =(關稅完稅**+關稅)÷( l-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 ×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組成計稅**=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7、對於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計算納稅。
8樓:匿名使用者
增值稅是:對不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17%,
消費稅也是對不含增值稅的銷售收入*消費稅比例:
如:某商品:不含稅單價1元/件,本月共計銷售100件,增值稅率:17%,消費稅率:10%,請計算相關稅金:
借:應收賬款117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100*0.17)17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00*0.1)1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10元
由此可見:消費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即單價:1元中包含了消費稅因素,而不含增值稅因素,在制定此單價時,除了其實際成本,毛利外,還考慮了消費稅影響.
消費稅的計算公式有兩大類,其中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徵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款。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費、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消費稅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存在著納稅籌劃機會:
(1)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同類消費品的**確定,此時,按偏低一點的**確定便能節省消費稅。在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的情況下,按組成計稅**確定。組成計稅**為:
組成計稅**=(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從節稅的角度看,企業應當儘量縮小成本和利潤,以利於減少稅款。
(2)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時,銷售額按受託方同類消費品的**確定。此時,委託方可協同受託方在確定**時獲取節稅的機會,將**確定作為節稅手段加以運用。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的,按組成計稅**確定。
組成計稅**=(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在以上組成計稅**中,材料成本和加工費的確定上存在著節稅機會。委託方可取得受託方的協助,將材料成本和加工費壓低,從而節省消費稅。
(3)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按組成計稅**確定應納消費稅稅額。組成計稅**=(關稅完稅**+關稅)÷(1-消費稅稅率)
在上面公式中,關稅和消費稅稅率沒有明顯的節稅機會,但關稅的完稅**具有很大的彈性,因而具有節稅機會。一般來說,關稅的完稅**越小,對節稅越有利。
因此,要求節稅者儘可能地降低抵岸**以及其他組成計稅**的因素,並獲取海關的認可。這裡就要用到轉讓定價,即讓利於境內企業,然後以其他形式返還利潤。當然公式中的稅率也並不是一點節稅機會也沒有。
比如,將整件分成零件進口,進口後再組裝。一般來說整件商品適用關稅稅率較零部件的關稅稅率高,這種零件進口方式就使得整體適用稅率下降,相應消費稅也因關稅的減少而減少。
(4)納稅人銷售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併收取的,應換算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換算公式為:
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在上面的公式中,有兩點值得節稅者思考:一是將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作為消費稅的計稅依據;二是沒有經過節稅籌劃,將本可以壓縮的含增值額的銷售額直接按公式計算。這兩種情況都不利於企業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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