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夫妻因為感情糾紛離婚,丈夫轉走妻子的工資對嗎

2024-12-22 03:35:17 字數 1281 閱讀 7455

1樓:一一劍下天山

夫妻倆因為感情糾紛離婚丈夫轉走妻子工資這樣的做法是不對的,也是不道德的。 雖然說,他的工資裡面有一部分是你的。但是首先的話還是需要雙方坐下來協商。

如果說協調不好,那麼說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來獲取。如果說是自己私自轉走,那麼說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是需要負,但一定的法律責任,畢竟的話這個控制誰都不能夠做。畢竟的話,雖然說感情不合,但是的話還是要尊重對方。

2樓:70牧心

這是不對的,妻子屬於獨立民生行為人有權利管理自己的勞動所得,丈夫轉走了絕對不對,你可以向法律法規部門申請要回。

3樓:苑如清風

既然已經離婚,妻子的工資就是她的私有財產,而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前夫轉走妻子的工資當然不對。

4樓:網友

離婚了轉有別人的錢是違法的,沒離婚之前的話是非法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也是違法的。可以起訴,前提是要有完整的證據鏈。

5樓:星舊

當然不行,工資是個人的,不動產什麼的才是夫妻共有財產!

6樓:網友

這已經不是「對」和「錯」的問題了,既然已經離婚了,就涉嫌非法侵佔他人財產了。如果對方起訴,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夫妻倆工資懸殊是離婚的的原因

7樓:正商觀察者

首先,造成離婚的乙個根本原因就是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無法在一起繼續生活。那麼,造成雙方情感破裂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雙方在結婚以前缺乏足夠的瞭解,在結婚後沒有達到一方的期望值。

2,雙方在結婚時關係很好,但是雙方結婚以後,一方具有,賭博,吸毒,等犯罪行為。或者,一方好吃懶做,不顧家等。

3,由於資訊時代,通訊比較先進,那麼當事人通過各種社交**,或者社交工具結交異性後,其次,就該案例而言,夫妻雙方收入的差異,不是造成離婚的主要因素。因為,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8樓:徐其山

這不應該,因為夫妻 倆人不能以收入來評審其價值。

9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應該不會吧。

那只是藉口。

兩個人真的相愛。

是不會計較工資收入的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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