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情況有哪些?

2024-12-22 07:55:19 字數 2668 閱讀 2644

1樓:和兌法財稅一體化

<>《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民法典》第四十一條規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四十二條規定: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民法典》第四十三條規定: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四十四條規定:

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民法典》第四十五條規定:

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2樓:真的不用過分關注別人

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包括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只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自然人

3樓:吳聖奎

法律分析: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經利害關係人的猜逗毀申請,按照法定程式推定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但是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未死亡的,是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宣告不願意恢復的除外。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相應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穗備當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宣告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指裂。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情形有哪些?

4樓:高慧

法律分析:有以下情況:(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行旅陸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鎮帶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檔頃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可以宣告自然人死亡嗎

5樓:徐興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配棗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山數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宣告自然人死亡條件

6樓:律臨羅勇

法律分析:1、下落不明達法定期限:通常,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4年,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的期限縮短為2年。

在這裡,戰爭不屬於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為戰爭結束之日。2、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下列人員可以提出死亡宣告申請,但死亡宣告申請權有一定的順序限制:

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前一順序總比後一順序人在人身方面與被宣告死亡人更親密,所以前一順序人沒有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情況下,後一順序人無權提出申請;同一順序有人提出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應當宣告死亡。申請人應向法院遞交死亡宣告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

被宣告死亡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與申請人關係、下落不明的原因及時間、有關單位出具證明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申請宣佈自然人死亡的條件和程式是什麼

您好,自然人失蹤的事實存在,並以超過法律規定的查詢時間仍不見人,就可以去法院依法申請宣告該人失蹤或死亡,在公示期滿後仍不能出現的被宣告人,法院就會依法作出該被宣告人死亡或者失蹤。自然人宣告死亡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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