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完警錄口供必須要本人簽字嗎?

2024-12-29 01:40:18 字數 2818 閱讀 7944

1樓:張珂

報完警錄口供必須要本人簽字。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

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法律分析

錄口供只是接受調查的乙個程式或過程,在接受處罰或定罪量刑前還屬於嫌疑人,僅錄口供沒有後續的處罰不存在案底。所謂留案底:一般是指將犯罪事實記錄在戶籍或者人事檔案中。

行政違法一般是不會記入戶籍或人事檔案的,治安處罰,只要沒有通知單位一般不會進入檔案。沒有犯罪不會留案底。口供是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所作的口頭供述,包括對其他人的揭發檢舉。

在中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擴充套件資料被告人口供是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七種證據之一。其客觀真實性在刑事訴訟中有重要意義。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實供訴,就能夠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實情節,從而成為反映案件事實最詳細的最真切的證據;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為,他也比其他人更清楚,能夠更充分地陳述出與自已無關的理由。

因此,真實的口供,無論是有罪還是無罪的辯解,都可能成為證明力很強的證據。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十七、 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2樓:厲嵐彩

報完警錄口供必須要本人簽字的,報警後公安民警會對報警人進行詢問,主要是詢問案件情況,只有將案件情況詢問清楚後才可以決定下一步的處理措施,因為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是非常嚴肅的,同時有可能影響他人人身和財產的利益,所以報警的口供是非常重要的,必須由本人簽字,本人對所說的話負責任。

3樓:桓康伯

必須當事人本人簽字才有效,涉及到案件,他人是不能代簽的。

4樓:網友

必須要簽字才有效力。報案者也有必要仔細看一下筆錄,對自己準確陳數負責。

5樓:網友

是的,這是必須完成的程式,報警做完筆錄後是需要報警人簽字的。

6樓:網友

報完警錄口供必須是要本人簽字的,這是乙個流程也是保留的乙份證據。

錄口供的時候警察誘供簽字了有效嗎

7樓:法律部落

法律分析】:錄口供的時候警察誘供簽字了屬於無效。誘供屬於程式違法,只要是被誘供,在法院庭審時,可以當庭翻供的,只要沒有犯罪。

之前的口供是無效的。如果是經法院審理,確認採用非法方法收集口供情形的,則可以推翻。採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六十三條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一)違反規定處置問題線索的;(二)竊取、洩露調查工作資訊,或者洩露檢舉事項、檢舉受理情況以及檢舉人資訊的;(三)對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四)收受被調查人或者涉案人員的財物以及其他利益的;(五)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的;(六)違反規定採取調查措施的;(七)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八)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九)違反迴避等程式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十)不依法受理和處理公職人員複審、複核的;(十一)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報警了不去錄口供要緊嗎

8樓:鄭慶祥

法律分析:報警了不去錄口供要緊。如果警察通知去調查案情,必須予以配合。

公安部門穗返對控告人或者證人進行詢問是為了調查案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本人配合公安機關的笑皮工作,如實陳述相關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碰族差,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

派出所錄口供是否必須簽字

9樓:吳言博

法律分析:不簽字辦案民警備註說舉睜明理由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並瞎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正蔽歲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