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人履行合同期間出現貨不對板的情況怎麼處理,可以終止合同嗎?

2025-01-13 08:10:22 字數 1806 閱讀 5205

1樓:專注電力行業招標採購

不能。**採購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採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同時規定,採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採購實施計劃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採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財政部門備案;

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三)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商;

四)未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採購合同;

五)**採購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採購金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10%;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採購合同;

七)未按照規定公告**採購合同;

八)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採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2樓:曉陽之秋

屬於中標人違約,一般要求重新供貨。如果給採購方造成工期等損失,可以終止合同,並要求中標人承擔損失。

3樓:匿名使用者

拿合同說話。

合同上肯定有規定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處理的方式方法。

中標後因不履行合同怎麼辦

4樓:覃永雄

中標後不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對中標人所提交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如果其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對超過部分進行賠償。如果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一、招投標法投標保證金什麼規定。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專案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投標保證金退還的流程怎麼走。

投標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障招標人的合法權利,對投標人有一定的約束力,當已經確定中標之後,投標人可以向相關部門提交投標保證金退還申請單,通過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的審理批閱之後便可以進行退保流程。若是沒有中標則相關部門會將保證金退還至財務部門,投標人需攜帶收據在五天之內前往辦理相關的退還手續。

三、履約保證金比例多少合適。

履約金是中標後招標方要求中標方交付的合法價款,法律規定不可以超過中標合同的10%的數額。如果超過了將由行政監測部門責令投標方整改,嚴重的可能會罰款5萬元以下,同時未中標人交付的投標保證金以及利息需要及時退還。如果雙方約定了履約金但是中標方不繳納的,將被取消中標資格,投標的保證金也不會被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當債務人對是否已經履行合同,債權人藉此機會再次索要時應該怎麼做?

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已經簽訂了合同,那麼債務人在支付欠款的時候,肯定都會有債權人出示的收條,那麼可以根據收條,來確定是否已經履行合同。債權人再次索要財產的時候,債務人拿出收條,說明自己已經履行完合同就可以。簽訂合同。關於簽訂合同,依據法 律上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合同條款...

在合同期未滿期間,公司辭退員工應該得到怎樣的賠償

公司在合同期內辭退員工,應該補償情況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在合同期內辭退員工應該這樣做 ...

我簽了5年的合同期間我不想幹了可以辭職嗎?辭

可以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是有權利辭職的,你可以先和單位協商,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就按照37條規定,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交違約金。除非具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