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涼評中評
我認為這種制度是不合理的,因為對於不同的人而言,遲到對於他們的定義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人很有可能只遲到過一次,那麼如果僅僅因為他一次遲到就視為曠工半天,那麼對於這個人來說是十分不公平的,也會讓他感覺到特別委屈。再加上如果這個人是因為有什麼突發事情,而耽誤了他的行程,最終導致他遲到,一旦給予他這樣的懲罰,這名員工必定會心懷不滿。
所以我認為,如果遲到一次並且超過5分鐘就視為曠工半天,這種制度是不太合理的。
最好的一種狀態應該是這樣,應該按照員工的遲到次數以及遲到時間來給予相應的懲罰。公司設立這個制度的目標本意是好的,它的出發點是想讓員工們養成準時上班的習慣,然而因為制度設立的太過嚴格,所以就顯得有些沒有人性化。對於不同的人,制度可以進行相應的改動,為了統一進行處罰,制度當中必須考慮遲到的人的遲到次數。
比如乙個員工自從到這個公司上班,直到現在他只遲到過今天這一次,那麼這個時候我們就不能直接的將他的這次遲到視為曠工半天。有關領導應該問清楚這位員工遲到的原因,在問清楚原因之後,可以把他的次數記下來。等到這名員工遲到三次時,再遲到多一次,就可以直接視為曠工半天。
那麼對於其他經常愛遲到的小夥伴而言,我們也應該從制度實施的這一刻就記錄下他們遲到的次數,與前面的人一視同仁,只要超過三次,那麼就可以直接視為曠工半天。而在年度進行總結時,這些沒有超過三次的人可以給予相應的處罰,當然也可以與其他同事的遲到次數進行對比,對他們進行褒獎。
2樓:可樂與小山竹
所在公司遲到五分鐘視為曠工半天,這樣的制度在我看來不僅不合理,反而還有點過分。只是遲到五分鐘就被視為曠工半天,那麼接下來的工作付出的努力也不會有回報,因為我們都知道被算成了曠工的話,那麼這半天是不會有工資的。我也不是在提倡遲到的這種行為,但是這樣的處罰是有點不近人情的。
3樓:pcy樸彩英老公
我覺得這樣的制度不合理,不夠人性化,僅僅五分鐘,每天上班的路上,說不定會發生什麼樣的事,如果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遲到,我覺得公司可以更人性化一點。
4樓:三獅丶傑隊
上班準時是每個員工的基本素養,遲到一分鐘都算遲到,所以遲到五分鐘算曠工半天,這種制度也是合理的。
5樓:醉煙看人間
我覺得非常的不合理,但是如果長期遲到的話,那麼確實要有一定的處罰,偶爾一兩次也是正常現象。
遲到30分鐘,能視為曠工半天嗎?
6樓:小莫結他
公司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必須合理合法,現在絕大多數公司都制定了這樣的規章制度,遲到早退30分鐘視為曠工半天,合法但是不合理,遲到或早退30分鐘,即使認定其構成曠工,也只能認定為曠工30分鐘,而不能直接放大認定為曠工半天。這種用放大鏡看待勞動者違紀情節的行為,明顯擴大了勞動者的違紀後果、加重了勞動者的違紀責任,如果勞動者就此事申請勞動仲裁的話,公司的此規章制度是不會得到認同的。但是這是目前大環境,很多公司都是這樣規定的,幾乎沒有勞動者會為了此事去申請勞動仲裁,費時費力費錢,還會丟了工作,所以很多人選擇忍氣吞聲。
對於這種行為,雖然看似很不合理,但是一旦公司的規章制度是這麼規定的,那麼就說明其有一定的效力的,當然這種遲到30分鐘就算曠工的情形,在現實當中很多都是可以靈活處理的,比如遲到30分鐘可以算曠工半天,但是如果說遲到30分鐘就算曠工一天的話,那麼明顯這規章制度並不是很合理的,勞動者可以就此向當地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且用人單位的話,現在越來越開始考慮人性化管理,所以對於類似不合理的紀律要求,也要考慮實用性,更要考慮員工是否接受等實際情形,不然的話,制度雖然出來了,但是執行過程中鬧的大家都不愉快,也就失去了制度本身的目的和意義了。
所以回到這個問題本身,如果單位制度就是這麼規定,那麼單位制度就是依據,畢竟現在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勞動者權益保障法之類的規定,對於曠工時間長短還真沒個明確的準確的說法和依據,所以只能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當然這也是為什麼在勞動力市場當中勞動者是處於弱勢地位的原因吧。
7樓:白珍全全全
按照正常的情況來看,遲到30分鐘不可以視為曠工半天。這樣的規定是有些離譜的。
8樓:雙子小黑嘿
是可以的,因為這樣的時間範圍也是相當的寬鬆了,而且這樣的要求是很合理的,也是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
9樓:檸檬網綠
這個要根據公司具體的規章制度來決定,有的公司會把這個斷定為曠工半天,有的公司就不會。
公司規定遲到30分鐘以上不足兩小時按半天曠工處理,到底合不合理?
10樓:微風的暖星
不合理,因為員工只遲到了兩個小時,並沒有遲到半天,應該扣兩個小時的費用。
11樓:你的優質解答慧兒學姐
提問勞動法工作時間的十個問題。
勞動法工作時間的十個問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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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又稱為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用於完成本職工作的時間。工時是勞動者進行勞動的時間,是衡量每個勞動者的勞動貢獻和支付勞動報酬的計算單位。工時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工作日,即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內的工作時間長度。
2、我國有哪幾種工時制度?
我國目前有三種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綜合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
3、什麼是標準工時制?
標準工時制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正常情況下從事工作應採取的工作時間制度。
提問你好還有嗎。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法條鏈結】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5、月計薪天數如何計算?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天。
有的,我乙個乙個發給你。
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但在週期內職工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5)法律、法規或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9、實行綜合工時制每天上班時間有無限制?
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
法條鏈結】《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四條。
10、實行綜合工時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嗎?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加點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2樓:happy薛醜醜
是非常不合理的,因為這完全不符合勞動法,是不符合規定的,其餘時間並沒有曠工。
13樓:安妮的心動錄目
特別合理,很多工作崗位都會出現這樣的事情,就是為了讓人們得到乙個非常好的工作效率,而且也為了讓人們正常上班。
遲到一小時算曠工嗎
14樓:寧子豪
法律分析:關於遲到多久算曠工,我們國家的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的具體規定,員工的缺勤可能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不能簡單的局衝草率認定員工曠工,需要根據客觀的情況合理分析。員工多次曠工,並經常早退遲到的,屬於嚴重違法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與勞動合談臘帆同有明確約定的,可以予以辭退,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含雹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遲到10分鐘算曠工合理嗎
15樓:李會民
法律分析:只能算遲到,不能算伍棗曠工。 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卻未到崗工作。
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並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在於是否到崗工作、是否應出勤而未出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展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滾橘段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大譽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遲到幾次算曠工
16樓:呂婷
法律分析:一般對遲到早退按月累計,員工當月遲到早退累計次數達到3次,按曠工半天計扣工資;超過三次,按曠工一天計算,以此類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遲到乙個小時算曠工嗎
17樓:律說律答
具體要按公司的規章制度來看。
勞動法上對遲到和曠工沒有給出具體的定義。所謂遲到,是指員工比企業規定的出勤時間晚到的行為。如果企業規定員工出勤時間分上、下午時段的,遲到還會分別發生於上、下午上班的開始期間。
所謂曠工,是員工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約定,在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的缺勤行為。
雖然遲到和曠工都是缺勤的具體表現,但一般認為,遲到是因為一些客觀因素而導致,是員工過失表現,企業將其納入輕微違紀情形。而曠工通常是員工主觀故意造成的缺勤,違紀程度比較嚴重。
員工遲到1小時,客觀上是缺勤了1小時,但不宜直接視為曠工半天(按標準工時計算,半天為4小時)。如果這樣規定操作,明顯是不當擴大了員工的違紀情節,加重了員工的違紀責任。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這種規定的合理性將被受到嚴重質疑,極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當然我們還要注意到,遲到通常是在出勤開始的較短時間內發生的。那種出勤時間即將結束才匆匆趕來的員工,也很難認同其為遲到。這個時候將其缺勤認定為曠工(曠工時間按實際缺勤時間論),應當是可行的。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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