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者應不應該獲補償?

2025-01-17 19:50:17 字數 5006 閱讀 1973

1樓:阿舞子

‍2012年10月的一天中午,位於合肥市蜀山區小廟鎮312國道北側的四海飯店來了一位叫許稼農的客人,他一進店門便直奔前臺,與正在忙碌的飯店老闆餘本銀和其兒子康衛分別鞠躬握手道謝,道謝的原因還得從幾天前的那個故事說起。據許稼農回憶,2012年9月26日中午,他與幾位同事出差回來,途經四海飯店就餐時,順手將挎在身上的錢包掛在座椅靠背上。由於旅途疲勞,吃完飯起身離開時大意地將錢包遺落在了椅子上。

許稼農回到家,剛進家門,手機響起來:「請問你是許稼農先生嗎?你知道你的錢包在哪嗎?

**那頭,乙個陌生的聲音讓許稼農有些納悶。但他還是下意識地在身上摸了一下,這一摸,許稼農驚出一身冷汗。「我的錢包是不是丟在飯店了?

許稼農急忙對**那端說。「嗯,我是飯店的老闆康衛,我母親在你們走後收拾桌子時發現了錢包,你趕快來取吧。」**那頭溫和的聲音,讓許稼農懸著的心一下子落了下來,他趕緊返回飯店取回了錢包。

包裡有5萬多元現金,如果不是他們主動打**給我,我都不知道這筆錢在**丟的。」許稼農從餘本銀手中接過失而復得的錢包時,感激不已,連忙從包中取出2000元給餘本銀表示感謝,被餘本銀母子婉言謝絕。‍‍

拾金不昧者,該獎勵嗎 ?

2樓:知識無盡頭

拾金不昧,是一種美德,應該獲得讚揚和獎勵。但是,對拾金不昧者的獎勵不能過重。……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拾金不昧的美德應該弘揚、對拾金不昧的行為應該鼓勵和支援,以及弘揚拾金不昧不能太物質這三方面原因。

1,拾金不昧是一種美德,因此應該對拾金不昧進行弘揚。首先我們要肯定乙個事實,那就是拾金不昧是一種美德,而且是一種應該大力弘揚的美德。……因此,對於拾金不昧的行為,我們要通過各種方式來進行讚揚和鼓勵,以使得更多的人參與其中,成為具有這種美德的人。

從這個角度說,對拾金不昧者進行獎勵,是完全應該的。

2,為了支援拾金不昧的善舉,應悉旅尺該用獎勵的方式予以鼓勵。拾金不昧是一種美德,是一種善舉。因此,我們應該採取各種方式予以鼓勵和支援。

在各種措施當中,對拾金不昧者進行獎勵,是最有力的支援和鼓勵方式之一。……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明確表達對拾金不昧的支援和鼓勵,可以起到良好的示範作用鎮老,從而真正起到弘揚拾金不昧美德的效果。

3,弘揚拾金不昧不能太物質,因此獎勵不宜過多。拾金不昧是一種美德,應該予以鼓勵、支援、讚揚和獎勵。但是,對拾金不昧者的獎勵應該適度,獎勵金額不能太高。

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拾金不昧更多地是屬於道德層面的美德,而弘揚這種美德,同樣需要在道德層面進行。如果物質獎勵太高的話,就會變得太物質,從而背離了弘揚美德的初衷,變成唯利是圖之舉了,這就本末倒置了。

因此,睜高對於拾金不昧的行為應該予以獎勵,但是獎勵額度不宜太高。

3樓:廉琳晨

我認為應該獎勵。

第。一、就現實層面來講,所謂的按財物價值10%進行獎勵,只是對拾金不昧的一種事後激勵,它與拾金不昧的善意本身並不矛盾。就像我們預設應該獎勵見義勇為一樣,它背後都對應的是乙個大的社會共識——即善是需要激勵的,道德發育也離不開適當的激勵。

因此,一如有網友所言,「打九折」的拾金不昧依然是拾金不昧,它無關道德滑坡,並不能與「有償歸還」畫等號,而是一種道德激勵的與時俱進。

第。二、更現實地看,給予拾金不昧者「10%」的獎勵,很大程度上僅僅只是對拾金不昧成本的一種合理分擔。如《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同時,也明確「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也就是說,拾金不昧是道德,索要合理費用則是法定權利。兩者不僅不矛盾,保障索要合理費用的權利,還能降低社會對於拾金不昧成本的顧慮,從而起到更好的鼓勵作用。

比如,廣州規定的拾金不昧可獲得財務價值10%的獎勵,適用的語境只是無人認領的物品,並且是由公安機關來給予獎勵。這一規定其實把握好了度。一方面,它巧妙化解了無人認領的物品該由誰來承擔拾金不昧成本的問題,從而有利於最大程度打消社會對於拾金不昧的後顧之憂;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出手獎勵帶有公共屬性,它更能直接體現**鼓勵拾金不昧的公共立場。

第。三、放在拾金不昧這件事上,拾金不昧是義舉,含跡簡拾金而昧是違法,但是看到失物繞著走卻是無功無過,不論在道談褲德上還是在法律上都無法追究。如果強行要求拾金不昧者義務付出,分毫不得,那麼反而會遏制這種善行。

利用10%的獎勵,對拾金不昧者進行激勵,也州卜算是對其所耗精力時間的一種補償。通過這種制度設計,還可以避免拾金不昧者與失主之間發生扯皮。所以說,這是乙個很聰明的辦法。

拾金不昧給報酬法律有規定嗎

4樓:雷贊

法律分析:拾金不昧是否有權取得報酬應當視情況而定。如果丟失者承諾重金懸賞,該行為屬於單方允諾,則不管拾得遺失物者是否知情都應當給予報酬。

如果丟者未釋出懸賞廣告等行為,則被要求給報酬無合法依據,拾得遺失物者只能要求補償必要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攜茄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冊激。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辯姿察。

拾金不昧的後果

5樓:敬經藝

在現代法制社會和契約時代,撿到東西的人也有權主張自己一定的權益。

首先撿到手機不歸還可能犯法,達到一定數額可能構成侵佔罪。

一般數額達到三千元以上涉嫌侵佔罪。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公安局不予立案。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不當得利的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但是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如果撿到手機的人為此付出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那麼要求一定的報酬也是合情合理的。所以通常情況下乙個懂得感恩的人是應該給剪到自己手機的人一定報仇的,這才符合社會的公序良俗。但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那麼就只能報警,由法律來做出裁判了。

拾金不昧應不應該得到獎勵?

6樓:

首先來說拾金不昧是好事,當然是對失主好,但是對於拾金者呢?

現在在新聞報道當中很多就是撿到東西了,千辛萬苦的等著失主找回來,但是還是被失主羞辱了一番,經常就是好人沒有好報。

但是轉念一想如果拾到東西不還怎麼樣,萬一失主找不到呢?

是不是但是這樣社會的風氣就變了所以我建議是相關部門應建立拾金歸還與報酬之間的規範!

現在分析一下問題,首先失主丟掉東西后,按照法律規定是拾金者歸還,但是物品並不在失主的手上;

然後拾金者是物品的實際控制者,但法理上不具有該物品的所有權;

失主的期待是想幹什麼:當然是找回丟失的物品;

那麼拾金者的期待是什麼呢?

拾金不昧是好事,失主的期待得到了滿足,但是拾金者的期待呢?

當然,拾金不昧的行為會成為典型而獲得社會各界的讚許,但是這也是拾金不昧者對其他拾金者的道德綁架。

道德綁架後的拾金不昧,使得拾到者必須歸還失主的東西,這樣雖然滿足了失主,但是對於拾金者呢?而拾金者也是有不願意歸還的情況。

拾金不昧對於社會是個好事,但不值得提倡,從社會發展的長遠角度來看,拾金不昧對拾金者起著消極的激勵作用,沒有好處的事情誰去做,這樣長久以來會造成惡性迴圈,讓丟失者能找回物品的幾率降低,而且讓更多的拾金者背上了拾金不還的罪行。

7樓:windy末日餘暉

拾金不昧一直是中國的傳統的文化,拾金不昧得不得的到獎勵我們都應該去做,因為它是我們中華名族的優秀傳統。但是換句話說,拾金不昧應該得到獎勵,因為畢竟每個人都是有私心的,自己無意間的一次低頭看見乙個錢包,裡面金額巨大,想必很多人都想據為己有,所以如果失主以及**不對這種拾金不昧的行為進行獎勵表揚的話,那麼人們將不會再有這種拾金不昧的行為。我們站到失主的方面來想一想,如果丟了很重要的東西,一定會很著急,如果有好心人撿到了他們丟失的東西,他們應該感謝他們,並且給予他們一些小小的補償也是應該的,就算失主錢包裡面少了一些東西,失主還是應該去感謝這位撿錢包的好心人,畢竟他們不還他錢包也是沒有錯的,如果失主發現自己丟了一部分東西,而去對撿到錢包的人惡語相迎甚至出現肢體攻擊,對好心人造成了傷害,那麼之後還會有人去做這種拾金不昧的行為?

自己撿到了錢交給了失主,但是自己卻沒有得到半句感謝的話而且還受到了傷害,那麼人們將不會再去做這些好行為,那麼失主丟了東西只能自認倒黴。沒人會在撿到東西之後還給你,他們也不要去抱怨社會的黑暗,因為這些黑暗都是他們自己造成的,所以我認為社會要對拾金不昧的進行大力的表揚和獎勵。這樣也能淨化社會風氣。

8樓:網友

拾金不昧,人人有責,難道你自己就沒有丟東西的時候?還想獲得什麼獎勵?

首先要說拾金不昧不是說一種美德,而是說一種道德。也就是說拾金不昧不是乙個優點,而是說應該做的事情。如果你做不到,你就是不對的。

正如乙個雞蛋,你宣傳乙個雞蛋有蛋清有蛋黃那是優點嗎?那不是,只有乙個雞蛋兩個蛋黃,那才是優點和特色。同樣拾金不昧是每乙個人應該做的,而拾金昧了的人才應該受到處罰,此行為應該等同於偷竊,雖然你不是主動去偷的,但是你依然佔據了人家的勞動成果,你所獲得的東西不是你自己誠實勞動所獲得,是不義之財,並不可取。

而在現在的社會將拾金不昧成為一種美德是一種錯誤的認識,首先是因為管理不夠,比如說撿到的人只能在原地等或送到派出所等地,如果加強管理,設立就近的公立機構街道辦事處、醫院、銀行等都有失物認領處,撿到財物的人只要將撿到的物品交到失物認領處,進行登記撿到的物品明細,即可;而施主則可以提供同樣的明細,去失物認領處領取自己的物品,但是要交納一定的費用比如說一百元,誰讓你丟了呢?要為自己的行為所負責。當財務明細出現差錯的時候,失主方可以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沒有證據的失主要麼認領登記的財物,要麼就放棄領取,防治有關人員反而進行詐騙。

其次對撿到財物不交還或者是扣留部分財物的人進行懲罰,比如一旦發現幾倍的罰款或者是等同偷竊的量刑。

拾金不昧當然不應該得到獎勵,而應該成為社會的共識和認可的正常現象。

(好的50分)拾金不昧失主不應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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