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酒鬼影視說
生活中常常有這種情況,丈夫很想要個孩子,好不容易讓妻子懷上了,妻子卻偷偷揹著丈夫做了流產。丈夫得到這一訊息後,彷如晴天霹靂,一紙訴狀把妻子告上法庭。
那麼?妻子揹著丈夫流產,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呢?
首先,什麼是「生育權」?
1968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通過《德黑蘭宣言》,首次提出了「生育權」的概念。認為自人類出現開始,人們就享有「生育權」,生育權應該是與生俱來的,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權利。
1979年,「生育權」被寫入《國際公約》,我國是最早的締約國之一。
這條公約的主要目的是消除婚姻與家庭中對婦女長期歧視的現象。使男女雙方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的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
舉個簡單的例子:
就拿我國來說,大概幾十年前,我國深受「婦女歧視」之害。
由於社會上大部分家庭「重男輕女」思想嚴重,許多農村婦女無疑成了家庭的「生產工具「
她們要不斷生產,不斷生產,……一直生到男孩為止。
而且她們根本就沒有選擇的餘地,生不出男孩,不但要遭到社會的歧視,更會遭到婆家的不滿,甚至虐待。結局通常非常淒涼。
所以說,夫妻雙方「自由決定」非常有必要,「生育權「顯示了當今社會的進步。
什麼是自由決定?
即無論男方還是女方,每個人都有決定生育的權利,同時也都有決定不生育的權力,在繁衍後代的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
即一方生育權利的實現,必須在不妨礙另一方生育權利的前提下。
該權利的實現,應該建立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雙方達成共同的意願才有可能實現。
由此可見,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我國最新頒佈的《民法典》已經明確指出: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比如下面這起案例:
阜陽市的李先生與楊女士原本是夫妻關係,楊女士被檢查出懷孕了,李先生想把孩子生下來,但楊女士考慮到自己正是事業的上公升期,不願意將孩子生下。
於是,楊女士揹著李先生,偷偷到醫院做了流產。
李先生得知後非常憤怒,想到自己年近40歲了,家裡父母一直想早日抱上孫子。如今好不容易懷上了,竟然被妻子私自做了流產。
於是,李先生一紙訴狀把妻子告上法庭,並以侵犯「生育權」為由要求其妻子進行賠償並離婚。
阜陽市潁東法院瞭解情況後,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
這就是個很好的例子。妻子私自流產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2樓:職場導師小璇璇
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並沒有侵害丈夫生育權,我國法律上有明確表示,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3樓:活寶就是不上班
我個人認為妻子的這種行為已經犯了丈夫的生育權,妻子的這種行為是非常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她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4樓:你真的很好嗎
我個人認為是沒有的,因為我覺得妻子有權利擅自終止自己的妊娠,而且也有權利決定自己生與不生。
5樓:情感小小磚家
我認為這是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可是在這個過程當中,女性往往會起到決定性作用。在沒有足夠具體的法律法規來規定之前,個人想法並不足以改變社會現實。
6樓:小充和
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權,這是乙個較為複雜的問題,其涉及到社會、法律、倫理等多個派差方面的因素。一方面,男性在生育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妻子懷孕期間,男性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因此有必要保障男性的生育權利。另一方面,女性在生育方面的權利也應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她們有權選擇是否要進行生育悶陸,以及何時和怎樣進行生育,因此不能僅僅從男性的角度來考慮生育權問題。
在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情況下,這是否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也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我國法律中,婦女有終止妊娠的權利,但這一權利並不代表著可以隨意地中止妊娠。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婦女需要螞羨頃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終止妊娠,否則將被視為非法行為。
如果妻子在沒有徵得丈夫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進行終止妊娠,那麼這樣的行為可能會侵害丈夫的生育權。因為這樣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丈夫無法享有生育的權利和機會,這對丈夫可能會帶來很大的精神和情感上的傷害。然而,在具體情況下,是否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妻子進行終止妊娠的原因、丈夫的態度和意見等。
總的來說,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權,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具體分析。在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情況下,是否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也需要考慮具體情況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在生育問題上,我們需要更加尊重和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和利益,以及相互之間的關愛和理解,才能共同促進和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7樓:北辰雙子星
妻子不跟丈夫商量私自終止妊娠,也談不上擅自二字,也並不會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法律上,丈夫並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婦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freedom,是為了老鍵孝強調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獨li權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於自然的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享有生育的最後支配權。
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強迫。丈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亮腔,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法院經調解無效,致使婚姻關係無法維繫的,離婚是解決雙方爭議侍稿的合理途徑。
2.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3.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說,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4.生z健康權。生z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x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
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資訊、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居民有獲得諮詢和**的權利。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婦女有權按照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you,所以女方不願意生孩子是不侵犯男方生育權的,但男方可以以此為感情破裂的理由離婚。
所以在實際生活中,如果要孩子的話,夫妻雙方要商量好,要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選擇備孕,當然如果懷孕後妻子也有權利選擇生與不生,其他人是無法左右的,哪怕是妻子私自終止了妊娠,也不存在侵犯丈夫的生育權。
8樓:潛思煙
妻子擅自終止妊娠,譁培並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但是我始終認為:孩子是屬於兩個人的,妻子不可以在徵求丈夫意見的情況下,就把孩子打掉,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
因為在我們國家民典法中規定,丈夫與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應是否生育發生糾紛,只是感情已經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過調解無效,調解無效應當判定離婚。
所以兩個人結婚以後生活在一起,在到底要不要孩子這件事上,還是應該心平氣和的坐下來去溝通。應該說,絕大多數家庭結脊蘆亮婚以後都會有要孩子的想法,不想要孩子的只是極少數。這種事情最好是在結婚前就約定好,如果男方想要孩子,而女方堅決不要孩子的話,最好就不要結婚,以免影響男方要孩子。
另外,女方一旦懷孕之後,真的不想要這個孩子,一定要跟男方商量好,最好不要私自就把孩子打掉,因為櫻寬這樣傷害兩個人的感情。不過上面這件事也是有情可原的,因為女方已經向男方提出了離婚,所以這種情況下她就更有權利終止妊娠,必定兩個人婚姻都不存在了,還要這個孩子幹什麼呀?所以他的做法也能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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