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是否可以擅自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或變更工作地點

2023-07-15 00:12:08 字數 2101 閱讀 5708

變更工作地點按勞動法怎麼處理

1樓:律臨任龍禎律師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變更工作地點員工,如果更改工作地點對員工影響不大,員工還是要聽從公司安排,但如果影響較大,公司應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一般來說,單位辦公地點是會給員工的工作或生活帶來一些影響的,譬如上下班的時間耗費大量增加,又或者必須舉家隨遷或者在外租房居住等等。

因此,原則上變更工作地點對員工造成消極影響的須經員工同意並書面確認,但若工作地點調整對員工造成的影響很小或者幾乎沒有的情況下,儘管工作地點變動從實質上講也構成合同內容的變化,但如果員工在此情形下仍可以未經雙方協商一致而拒絕搬遷,顯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工作地點調整是否必須徵得員工同意需要結合該等變更是否會給員工帶來實質性的消極影響而定。在沒有給員工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實質困難的情況下,員工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的經營安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什麼情況下可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

2樓:春虎哥

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可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可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崗位;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其工作崗位;

3、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情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過協商一致變更工作崗位的。但企業也不能濫用這種權利,不得隨意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進行調整。企業在對勞動者崗位進行調整時,應當對勞動者所從事的職業及工資報酬等方面綜合考慮,不得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程度,造成勞動者收入、地位明顯降低的調整或無視勞動者本身專業知識的調整,如將經理調雲做清潔工人,將從事法律工作的調做會計。

如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整崗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整崗位具有充分合理性的,應不予支援。

3樓:德法

公司在經營不景氣的時候,為了降低成本,需要裁員。但是,公司在考慮裁員的成本,往往會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降低勞動者的工資,迫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從而規避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4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最簡單的理由就是工作需要。

5樓:悲葉秋涼水自方

這個就看你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是怎麼約定的了,一般的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會明確工作地點和崗位,如果你接受,雙方會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中有關於崗位和工作地點調整的約束條款,如果你簽了勞動合同,視為你同意該條款。勞動關係成立後,用人單位將根據工作需要或統籌管理進行崗位和工作地點的調整。

6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用人單位無需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即可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這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行使自主管理權的範疇。

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需要經過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才是合法有效的。

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嗎

7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工作崗位、地點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沒有約定的,用人單位具有合理事由可以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地點。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崗位、地點的調整不具有合理事由,因勞動者拒不履行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應予支援。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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