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質證的方法與技巧

2025-02-12 18:55:10 字數 2515 閱讀 3600

刑事案件如何質證

1樓:吳藝霞

法律分析: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經法庭准許,當事人及其代悔歲理人可以就證據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鑑定人或者勘驗人發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六條 公訴人巖慧可以提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或者出示證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訴訟**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在控訴方舉證後,被粗前答告人及其法定**人、辯護人可以提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或者出示證據。

第二百四十七條 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出示證據,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和擬證明的事實。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准許;對方提出異議,認為有關證據與案件無關或者明顯重複、不必要,法庭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許。

2樓:路翔宇

法律分析:所謂質證就是依據事實來問明或辨別是非,質證也就是法庭調查中,辯護方及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控訴被告人犯罪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是否合法化,與事實是否客觀化,證明過程是否合理化和與案件是否有聯絡化及控方對辯方提出的證據在法庭上進行辯明是非的過程。實質上,法庭調查質證,就是控辯雙方把自己作為定案的證據展示法庭,雙方辯明是非後爭取由法庭作為定案證據的乙個過程,是控辯雙方互相對對方證據的質疑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刑事案件如何質證

3樓:姜清燕

法律分析:(一)勘驗、檢查、搜查、提取筆錄或者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對物品的名稱、特徵、數量、質量衝稿圓等註明不詳的;

二)物證的**、錄影、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未註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無散塌複製時間,或者無被收集、調取人簽名、蓋章的;

三)物證的**、錄影、複製品,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沒有製作人關於製作過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點的敬腔說明,或者說明中無簽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解釋》 第七十三條在勘驗、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案件如何質證

4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質證時,首先緊緊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三個方面發表意見。認真聽取被告人的質證意見,互相補充,拾遺補漏,被告人自己的質證意見有可能為律師提供新的思路,律師可以重新整理被告人的意見發表。律師發表質證意見要使用法言法語,用語簡練,結合法律依據,分層次、有邏輯,條理清晰。

質證時,可以結合庭審調查情況,及時作出反應,融入到質證意見之中嫌蘆歷。質證需要具備一定生活常識,違反常理、常情、常識的證言是不具有真實性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質證時需要掌握證據規則並達到靈活運用的芹搜程度,包括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重複自白規則、意見證據規則、有限的傳聞證據規則等等。

善於聯絡其他證據綜合質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譁跡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

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刑事案件如何質證

5樓:梁博豪

刑事證據質證主要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幾方面進行,主要包括:1、對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詞的庭審質證;2、對證人證言的庭審質證;3、對被害人證言的質證;4、對鑑襪乎判定結論的質告改證;5、對勘驗檢查筆錄的質證;6、對錄音、錄影等影視材料的質證;7、對物證、書證和質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頃鋒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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